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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要注意的问题

继承房屋除了自行向房管局申请外,常用的还是继承权公证和继承法律文书。通常情况下,没有争议且当事人能够自行收集所需资料的可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但是要注意办理继承权公证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之间的关联和冲突。

在北京,一套房屋动辄几百几千万,很多继承人会选择按份共有,但也有一些人会商量房屋归其中一方,由该方向其他各方支付补偿款。而后者的继承权公证往往与真实意思表示产生冲突。

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闫家父母都已去世,遗留有房产一套,价值一千五百万,合法继承人为三个儿子,兄弟三人商量好,房子给老三,老三在房屋过户后两个月内筹钱给两个哥哥各500万。为了方便过户以及节省税收,三兄弟去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办手续时两个哥哥声明放弃继承权,老三顺理成章成为唯一继承人,拿着继承权公证书去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等两个月期限到了,两位哥哥找老三要钱时,却发现和老三失去联络,赶去房屋所在地发现房子已经易主,老三一家人间蒸发……

两个哥哥感觉不妙,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经过审查,认定两位哥哥放弃继承权,无权要求老三支付补偿款。

案例二:商女士有一个弟弟,父亲名下有一套房屋,价值两千万。父亲去世后,为了便于管理,母亲和两个孩子商量,先把房子过到自己名下,等自己百年之后两个孩子一人一半。然后,母子三人去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商女士和弟弟声明放弃继承权,母亲顺理成章成为唯一继承人,拿着继承权公证书去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八年后,母亲去世,商女士找弟弟商量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事宜,不料弟弟告诉她:房子早在两年前就过户到自己名下了,是母亲和弟弟亲自去房管局办理的手续。商女士无法相信,查询获悉弟弟所述属实。

商女士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弟弟返还自己应得的份额,但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商女士放弃继承权,母亲作为房屋的唯一权利人,有权自行处分房屋。

 

两个案例均败在没有证据证明当初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这两个案例中的做法是目前很多家庭常用的方式,所以建议此类情况下一定要书面约定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时充分明确表达清晰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要随便表态或承诺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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