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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不只是家事,不宜用“家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的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根据需要,国家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草案还具体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

家庭教育不是“小事”,而是“大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和学校教育的基础、补充和延伸。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家庭教育虽然位于前端,但却一直是短板: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教育观念落后,教育方式陈旧……一些家庭仍然坚持“棍棒底下出状元”的教育观,致使“狼爸”“虎妈”一度备受推崇。

孩子是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孩子不只属于家庭,也属于国家。家庭教育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遵循孩子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对孩子实施个性化教育,配合学校完成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可是,有些家庭把孩子当作“私有品”,无视教育规律和教育原则,所谓的家庭教育就是实施“家法”,甚至用“私刑”,方式简单粗暴,非打即骂,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

家庭教育不只是家事,更是国事。因此,家庭教育不宜用“家法”,更不宜用“私刑”。对于用“家法”“私刑”的家庭,不能熟视无睹、坐视不管,必须进行适当干预,以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

家庭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不仅是孩子成长的需求,也是依法治教的需要,有助于推动家庭教育良性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干预,不是干涉,要依法为家庭教育提供服务,重在指导,引导家长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丰富家长的教育方式,实现家庭教育专业化,从而提升家庭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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