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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教育惩戒沦为“老鼠方案”

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保留了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相关条款,但删除了一审稿中教师可依法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采取“罚站罚跑”的规定。同时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惩戒”一直是教育领域的热门话题。从“严师出高徒”被广泛认可到“赏识教育”被极力推崇,从主管部门严令“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到全社会共同呼吁“教育惩戒权的回归”,人们对惩戒教育的认知经历了复杂的变迁。

而操作层面走过的路径更是与其如出一辙。2018年11月,常州某小学第一个试水“戒尺”。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随后,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一系列助推教师实施惩戒权的方案和规定。广东此次草案修订稿将“罚站罚跑”等惩戒细则删除,再次让大家看到教育惩戒权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伊索寓言里《老鼠给猫系铃铛》的故事。一群老鼠商量如何对付一只猫,大家想到了给这只猫系上铃铛的好主意,但是却没有老鼠愿意去做。没有弓箭,弓箭手再好也是枉然,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执行者不知道从何入手的“好主意”,只能是空想,最多只能被称为“老鼠方案”。对于惩戒问题而言,制度制定者拿出详尽的惩戒细则并不难,更多的是难以承担背后的责任。

由此看来,惩戒细则的制定权从政府部门下放到教育主管部门并不是一个好主意。按照常规思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极有可能将这一权力下放给学校,学校下放给教师,最后教师不得不下放给潜在的受惩戒者,此前已经有专家建议,给予教师自主裁量权,让学生参与规则制定。

关于教育惩戒的困境再次回到了问题的原点,如果相关部门不能充分认识“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道理,不具备直面矛盾的胆魄,难免不断上演“让谁给老猫系铃铛”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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