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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厘清教师管理权限的边界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教育固然需要春风化雨,但同时也需要一定的惩戒手段来兜底。因此,教师的惩戒权是应该有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当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激励教育一起,构成教育手段的正反两面时,教育才是完整的教育。《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校是由一个个学生组成的“小社会”。要让成长环境不同,成长轨迹各异,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评判标准的个体,在一个范围相对狭小的圈子里共同和谐生活,必须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不能仅靠道德去制约。而教育惩戒权的意义就在于,明确地告诉学生,违反了规则就要受到惩戒。像迟到早退、上课捣乱、损坏公物、考试作弊、打架斗殴等行为,都应该接受教师依法依规的纠正。特别是对个别屡教不改、目无师长,甚至在课堂上与教师公然对抗、践踏规则的学生,更要及时有效、合理合法地加以严厉处置。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拥有的一项基本职业权利,是得到了法律法规认可的。比如公认的亚洲教育强国新加坡,其教育惩戒措施堪称严厉。新加坡教育部制定的《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中明确指出,新加坡所有中小学可以处罚学生,包括允许并授权教师(当事教师除外)鞭打违纪学生。在澳大利亚,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就会被请到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赔礼道歉或写检查,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对教师惩戒学生的目的、原则、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不难发现,教师惩戒权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引起了司法及教育部门的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而我们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导致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中无所适从。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或者当起了“佛系”老师,或者管理手段粗糙甚至粗暴。最后导致师生关系严重失范。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用更加翔实的制度来规范教师的管理权限,明确用什么方式管、管到什么程度的问题,用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厘清学校、教师管理权限的边界。不过,要注意的是,这个管理权限的范围界定,不应由学校单独确认,而应该充分考虑各方意见,比如家委会和学生群体的意见。毕竟,制度只有获得广泛认可,才能得到充分执行。如果学校、教师管理边界肆意“扩张”,学生权益和自由就会被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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