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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在多大程度上是投资者“私人领地”?

近日,河北邢台市一名副县长在当地一中学食堂为其子举行婚礼,引发关注。该副县长称,婚礼举办前已向邢台市纪委报备“在家举办婚礼”,而该私立中学由其家庭举办,他与校长是夫妻关系,所以“中学食堂就是家”。(4月26日澎湃新闻)

副县长妻子办私立学校,两人在学校食堂为儿子举办婚礼宴席,一共40多桌,300多人,这是否属于“大操大办”?是否违规?纪委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判定,对此,我们不便定论。但对于这位副县长“婚礼举办场所是在家里,学校是他家自己的私立学校”的言论,我实在是不敢苟同。

民办学校非国家财政性投资,投资的主体是社会个体。然而,不能因为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就将民办学校视为私有财产,在食堂里为所欲为。如果民办学校投资者将学校当成自己的家,那么如何定位该校的教师、学生?在这样的学校里,身为投资人的校长是否可以随意更改课程,可以不按照教育规律办学?

显然,民办学校首先是学校,是学校就应当遵循教育的规律,遵从行业的规范。投资者民办学校注入资金,拥有的只是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并没有支配一切的权利。学校毕竟不同于企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公益性的特质,决定了投资者的一切决策与管理都不能由着性子来,都需要依靠专业教育工作者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由此可见,民办教育投资者民办学校视为私人财产,是办学思想的严重错位,是对民办教育性质的扭曲。这会让投资者盲目扩张自己的权力,从而左右学校发展,对师生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而这一点恰恰是最值得批判与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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