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常听法律人士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在此,我们对此语进行探讨。
当霍姆斯大法官在其名著《普通法》中写道“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时,他所表达的并不是经验比逻辑更重要,实践比理论更重要。霍姆斯对理论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在《法律的道路》中,霍姆斯写道:“对我来说,理论才是旨趣所在,实践中的细枝末节不在此列。……理论是法律原则中最重要的部分,正如建筑师是所有参与房屋建造的人员中最重要的角色一样。”
霍姆斯大法官主要是想指出这样一种谬误,即认为在法律发展中唯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这种观念阻碍了法律的发展,使法律停止不前,使法官沦为逻辑的机器。霍姆斯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实用性的事务,必须以现实的力量为基础。”每一个新判决的做出,并不都是遵循已有先例通过三段论发展出来的。
霍姆斯指出,与逻辑相比,一个时代为人们所感受到的需求、主流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些在决定法律规则的发展方向所起的作用,要比单纯的逻辑推理所起的作用大得多。
(二)
法律是历史的产物,法律同时必须满足时代的需求,一个时期法律的发展,往往是为了满足公共政策的需要和人民的便利,因此,我们不能单纯地将法律等同于逻辑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霍姆斯认为,对于相关共同体来说,什么才是最便利的这样的考虑,恰恰就是法律抽取生命之液的秘密根茎。我们“不应为了三段论而牺牲解决实际问题的智慧”,而必须找出旧规则更加适应时代需要的新理由,从而使这些规则逐渐获得新的意义和内容,并最终获得新的形式。
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且永远不可能达到逻辑上的确定性。在霍姆斯看来,法律逻辑的确定性,只是一种幻想,存在于合乎逻辑的形式背后的,是对相互竞争的立法根据的相对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这种判断常常是一种下意识的说不清楚的判断。判决有时候无非就是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给予某一特定团体更多的恩惠的东西。
为何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为逻辑是静止的,而经验是流动的;逻辑是确定的,而经验是常新的。逻辑无法为自身吸入新的养料,而经验则不断地在新的生活中丰富自身。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将法律等同于写在羊皮纸上的一成不变的真理,而应该将其嵌入新的生活之流中。法律是为了人类的生活而存在的,因此,不能像逻辑一样静止不变。
霍姆斯眼中的经验,并非仅指法官个人的法律经验,它还包括更为广泛的领域。时代的需要、公共政策、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法官个人的偏好等等,这些都被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因而被纳入经验的范畴。如果说逻辑象征着历史上的确定与安宁,那么经验更多地是指一种继往开来的东西。即,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不能毕恭毕敬地对历史上的法律顶礼膜拜,而应使法律的意义符合时代的需求,或者将时代的需求添加进旧的法律规则当中,从而使法律获得新的意义。逻辑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连贯性、一致性和体系的完整性,但真正使法律获得新生命的绝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三)
经验与逻辑,对于法官来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缺一不可。没有经验,逻辑会蜕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逻辑,经验只不过是一堆杂乱无序的东西。司法判决常常以令人感到确定的三段论的方式做出,逻辑语言跃然纸上,演绎推理一脉相承,经验仿佛不起作用。
然而,法官思维从来不是单纯的逻辑演绎,经验一直贯穿其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证人证言的评判,对证据的采信,对各方利益的衡量,对法律价值的把握,无一不体现着法官的经验智慧。
法官要从眼前杂乱无序、纷繁复杂的事实中提取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逻辑的指引同样不可或缺。
法律适用,是一个逻辑与经验交互作用的过程。作为应然状态的法律规范,如何适用于作为实然状态的案件事实,这需要一个类比的过程。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一方面是实际发生的事实行为,只有二者能够彼此对称时,法律规范才能够适用到具体的案件当中。
在提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往往能够迅速找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将之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类比,当二者合致时,则将之归入法律当中,判决亦由此做出。为了进行类比,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提取、归纳、甄别、筛选时,眼光会不断地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往返流转,经验与逻辑常常携手同行,相互渗透。
法官在将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归入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构成时,法官的经验判断比逻辑推理更为重要。因为在对事实进行价值评断时,逻辑是不起作用的。此时,哪部分事实更为重要,哪个证人的证言更为可信,哪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这些都与逻辑无关。法官在对这些事实做出价值上的衡量和判断时,必定会掺杂着法官个人的价值偏好、教育背景、成长环境、道德情感、政治观念、宗教信仰等各种因素。
司法判决无法根除法官身上个人性的东西,因为公正判决的作出,有时必须依赖法官的良知与智慧。
对事实的筛选、甄别与判断,离不开法官的经验;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与发展,同样离不开法官的经验。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僵化地理解法律,死死抱着历史上的法律,将其等同于某种固定不变的东西。
当法律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时,当时代的需求已经提示出了法律的谬误之所在时,法官应该运用其经验智慧,努力使法律与时代步调一致,严丝密缝。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解释者可能比制定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法律可能比其制定者更机智,甚至必定更机智。”用霍布斯的话来说就是:“立法者不是因其权威使法律首先被制定出来的人,而是因其权威使法律继续为法律的人。”重要的并不是立法,而是法律本身。
经验是法律发展的源头活水,逻辑虽然于法律内容的发展不起作用,但是,如果缺少了据以形成概念的逻辑,经验不过是一堆杂乱无序的东西;同样,没有经验,逻辑不过是一种空洞的形式而已。正如康德所说:“思维无内容是空洞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目的。”正是经验与逻辑的交互作用,协力共进,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