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秦前红:对司法的干扰如何可以排除?

   司法如何找回失去的权威,这是一直让司法机关饱受困扰的事情。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司法人员丑闻迭出等等既是司法失威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是司法失威的形成原因,但这一切又都与司法环境不佳相勾连,其中诸多对司法活动的非法干预乃为罪魁祸首。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接着,中央政法委也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上述两个规定试图内外一起发力,以收正本清源之功,从而型塑司法健康运行的优良环境。平心而论,两个规定立意良好,问题意识突出,解决相关举措也颇具针对性。同时,在现有宪制框架下,两个规定也力求全面整合党、政、司法各种资源,避免曾经有过的改革碎片化现象。

   如何针对现实问题,祛除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各种顽疾,乃是两个规定出台的首要目的。中办、国办的规定首先列举了四项领导干部的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此即: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其次,考虑任何列举,难免挂一漏万,现实总是会走到规定的前面,因此两办规定又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亦即“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中央政法委针对司法机关内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也采行了列举加概括的规定方式。其列举的违法干预行为主要有: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专递涉案材料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概括性的规定则为“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任何规定不管如何详尽,都不能像自动售货机一样尽如人意地提供解决现实问题的答案。规定不是用来宣示的,也不是用来修饰的,而必须真正能够管用。要使纸上的规定真正落地,则必然需要将抽象文字加以具化从而使其具有可适用性、可操作性。以此而论,上述规定便还具有许多可以考量的空间。比如,何为授意、纵容,授意、纵容是否需要有特定的外化形式?领导身边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打着领导旗号干预是否视同为领导管教不严的“纵容”?中办、国办规定第4项所指“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是否仅指非法或者不当的“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还是包括一切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又比如中央政法委规定列举的第3项、第4项所称的“违反规定”,到底是指法律规定,还是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如是司法机关内部规定,是否能够作为处理有关行为人的依据?除了上述规定中语义含混问题,在未来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能发现的疏漏或者不足问题,是由规定颁发机关通过解释来加以厘清,还是通过另发通知来加以补正?

   中共十八大以来一直强调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解决全面深化改革所直面的问题,任何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以中办或中央政法委名义颁发的规定,让我们有理由凭借执政党的政治动员和组织党员优势得以贯彻,但也不排除在实施中遭遇各种阻碍。一旦实施中产生争议,则两个规定必然遭遇其自身是否为法律规定或者政策宣示的追问?如果被视为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位阶又如何看待?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律、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如何协调、整合?等等,都是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上述两个禁止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规定,凭逻辑想象建立了一个司法机关记录、政法委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机制。此种机制是在坚持制度自信的情况下因袭既有的监督式开环思维模式,而排除了权力相互制衡的闭环式制度选择。此种模式的优点在此暂且不论,其可能存在的缺失依然是“谁来监督监督者”。设想政法委对应该通报的不予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甚而有之,政法委利用通报权力,纪检监察机关利用查处权力来干预司法活动,又有什么样的措施可以排除此种风险?政法委、纪检机关通报、查处同级党政领导干预司法活动的现实可能性又有多大?司法改革设定的目标是祛除地方化、行政化,实现人财物的省内统管,上述制度安排是否与此目标存在逻辑上的紧张关系?

   规定意欲对非法干预司法运行的行为全程留痕。除了极少数有恃无恐、明目张胆或者因为巨大利益所在而孤注一掷的人以外,绝大多数人可能都会选择巧妙、隐蔽的方式施加干预,对于这些默示如何记录?在司法人员的待遇保障、身份保障制度并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又如何有足够的制度激励让司法人员鼓起勇气记录?

   任何由人来执行的规定,必然存在出错的可能。在设定了有关记录成为司法人员和领导干部黜陟赏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后,那么一个科学的制度安排必须给予因规定执行不当而受到损害的人以必要的权利救济。而两个规定却对此根本没有提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干扰  干扰词条  排除  排除词条  司法  司法词条  可以  可以词条  如何  如何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