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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大事记:(自日本占领之日起)

  1895年6月2日

  中日签订《马关条约》,清政府割让“台湾全岛及(包括钓鱼列屿在内的)所有附属各岛屿”并“澎湖列岛”给日本

  

  1941年

  台湾与琉球均为日本所占领期间,“台北州”与琉球的冲绳县为“尖阁群岛”发生主权之争,1944年由东京法院判决,冲绳县败诉,“尖阁群岛”属“台北州”。

  

  1945年

  日本战败,宣布无条件投降。按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被日本占领的台湾、澎湖列岛及所有附属岛屿回归中国。

  

  1951年9月8日

  美日签订《旧金山和约》,写明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与要求,但却错误地把日本所窃取的钓鱼岛等岛屿归在美国托管的琉球管辖区里。中国政府坚决不承认该和约。

  

  1958年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大陆礁层公约,指出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超过两百公尺,或逾此限度,而有可开发的天然资源者,其权利即为附近国家所有。

  

  1969年5月

  联合国ECAFE在曼谷发表调查结果,称“台湾东北二十万平方公里,包括台湾北部钓鱼岛列屿附近为石油大油田所在。” 日本随即将岛上原有的表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换上了标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给钓鱼岛列岛的8个岛屿规定了日本名字。

  

  1970年4月10-12日

  全美留学生及华人在华盛顿举行保卫中国领土钓鱼岛示威大游行,约有二千五百人以上参加,是在美华人最大的一次示威游行。

  

  1970年5月

  琉球石桓市政府在钓鱼岛建造永久性的行政管辖标志。

  

  1970年9月10日

  琉球政府发表《尖阁列岛主权及大陆礁层资源开发主权之主张》,宣示琉球政府对钓鱼岛列岛的领有权,且声明1972年琉球“归还”日本,尖阁列岛自然在内。

  

  1972年3月8日

  日本外务省公开发表《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公然曲解《马关条约》第二条,咬定清政府割让给日本的台湾及澎湖列岛内不包括“尖阁诸岛”。

  

  1972年6月17日

  美国和日本正式移交琉球的行政主权,由日本政府接收。钓鱼岛列屿正式随琉球交给日本

  

  1972年

  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双方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同意将钓鱼岛列岛归属问题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

  

  1978年

  中日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邓小平副总理访日,表示钓鱼岛问题可以留待子孙后代解决。

  

  1996年9月26日

  “全球保钓华人联盟”首领陈毓祥带领香港抗议者乘坐的“保钓号”到达钓鱼岛,陈毓祥率领五位突击队员跃身入海游向钓鱼台,陈溺水身亡。

  

  1996年10月15日

  日本外相重新声称日本钓鱼岛享有主权,并否认曾和中国达成任何搁置钓岛主权问题的协定。

  

  1997年5月6日

  日本右翼国家议员西村真悟等登上钓鱼岛,并声称:“这次在尖阁群岛的登陆,标志着大日本帝国的崛起和日本民族意识的觉醒。”

  

  2003年1月1日

  日本《读卖新闻》报道,日本政府已与声称拥有钓鱼岛所有权的国民签订了正式租借合同,以年租金2256万日元的价格租下了钓鱼岛及附近的南小岛、北小岛三个岛屿。

  

  2003年6月23日

  15名中国内地和香港人士组成的“保钓团”,乘渔船抵达钓鱼岛西部海域宣示主权,抗议日本政府“租用”钓鱼岛、实施国家管辖的非法行为。

  

  2003年7月1日

  由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联合发布的中国第一部关于无居民海岛管理的国家制度《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香港保钓人士计划向全球华人筹款租借钓鱼岛,以向国家租借的形式,表明中国政府对钓鱼岛的主权。

  

  2003年8月25日

  东京的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的9个成员25日上午再次登上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对该右翼团体1978年在岛上建造的灯塔进行维修,并于25日下午离开钓鱼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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