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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卫江:剖析“以人为本”的真实目的性

  

  张鸣在《搜寻“以人为本”里的人》(见《南方周末》2008·6·12)中指出,口号里作为个体意义的人的缺失,由此造成:只要一进入具体境遇,个人的尊严和权利总是被剥夺。由于张鸣“不喜欢较真”,所以也难以深入地“搜寻”出,处于该口号名义下,国人所面临的全面真实的处境。

  “以人为本”思想在中国一点儿都不新鲜,本土宗法人伦特色的文化基因决定了如此。民本主义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流传了,当时齐国的政治家管仲提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的治国之术,其意为,唯有把人治理好,才能“本理国固”,最后达成霸王之业。这里的“人”显然是指臣民,被置于手段意义而带有工具性质。沿袭这条思路,本土的民本思想大体上就是这样传承下来。如儒家伦理倡导的“仁者爱人”,在一定程度上还肯定了人的个体独立性和主动性,使得带有温情脉脉的人伦特色,彰显出亲缘主义,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其实质是立场于统治阶级的用民之道、御民之术。被统治的臣民只能看成是“朕即国家”中的“私产”,比如“载舟之水”而已,绝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一个对等的政治主体。当然,早期封建时代的意识形态是与其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大体上相适应的,但若历史陈货再被现代人捡起当作珍宝进行一番包装后复应用于市场经济之中,则显得太守旧了。

  打着“以人为本”的旗帜,是否就展现了人的全面发展了呢?本来,在人的本性中,内在地有着感性生命的欲求和终极的关怀。人们为了展现自我,完善人性,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对于理想事物的盼望,便分别对于大自然和神圣事物进行探索,实质上是间接地以满足人的上述两方面需求为宗旨的,只要这种手段性的努力不僭越、不异化成为人本身的最终目的,并将手段性的努力视作为中途目的而与终极目的努力之间维持适可的中道比率,便是成为全面发展人性、完善人的素质的可取过程。因为人的构成,离不开自然物质作为质料;同时人的神性所抒发的寻觅超然之物即会走向西方人所称的信仰上帝,是因为“上帝的本质不是别的,只是摆脱了自然限制的人的本质。”(费尔巴哈)

  M·舍勒的行为学理论认为,能感悟到生活世界的价值和价值秩序的感情是成为行为意欲最深层的基础部分,而这种感情决定着行为意欲的努力方向。可就是在中国古代人伦文化笼罩下,中国古人老是困在“以人为本”的圈子里来做“人”的文章, 而每个人又被缩命地定格为宗法性阶级社会的等级阶梯中的其中指定某一等级,国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符合人伦秩序中的价值趋向为准绳,即使老子的宇宙论,其立足点及归宿还在于浓郁的人伦社会上,其结果是,外在客观自然界的开拓和进取陷于停顿,同时也遏止了人对于无限的追求与超越境界的向往,于是国民的心思过分集中灭人欲致良知,整个社会倾轧内耗激增,发展陷于停顿,历史对于今人来说应是个莫大的教训。

  可是到了极左年代,这种人伦传统还在继续:认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于是“路线是个纲,纲举目张”:“斗私批修”、“三忠于、四热爱”、“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批唯生产力论”、“二个凡是”,乃至到了拨乱反正年代还将“坚持Si项原则”,总之,将“以人为本”进一步推向深处。

  改革开放时代里,极左岁月的事情依然隐讳——这也算是一种重要“目的”,于是老调复重弹:“以人为本”,盖因我们的国粹导致了习惯性思维:做任何事情都得有一块响亮招牌,以彰显动机来正名,口号只需高调,真理便是在握,万物莫不我属,当然就不必较真于具体操作过程(手段)如何。这在伦理学上称为:持“道义论”立场,这里涉及到“手段与目的”这对伦理学辨证范畴。

  目的表示行为者在选择行为预计要实现的目标和结果,手段是行为者为了实现其行为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途径。这两者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目的通常是个复杂的多层次的体系,可划分为多级的阶段。当前的目的只是相对的、暂时的,它自身又是其他更高一级目的的手段。譬如,儒家所主张的“民为邦本”、“民贵君轻”,表明其暂时的、浅表层次目的正是“民”,以此作为家国同构的软性文化为手段来辅助王政霸业,最终的、深层次的目的便是“君”。所以,这里十分重要的是,要弄清行为者的内在欲求同外在整体的最高目的、他在当前行动的直接目的之关系。一个行为者不管理智自省到与否,其内在欲求必定是存在的。它就是现存在,即行为者作为有机体感性生命情欲的应有状态,受时空限定的实际存在,驱使着尚未具有真正反思的本能行为。它是现存在的基本行为。当这种本能不仅仅意识到目的,而且作为目的和手段的相互关系序列,能在本能和满足之间有计划地处理两者关系时,本能行为就产生目的行为。雅斯贝尔斯把包含本能行为目的行为在内的行为通称为生命行为(vitale Handlung),并指明:虽是本能行为,但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目的和手段相互关系的结构;虽是目的行为,但在不同程度上要依靠本能的反思来加以充实。总之,无论哪种,都是受到以现存在的扩大和以效果为目标的本能制约行为。赫尔曼·柯亨把行为理解为纯粹意志(reine Wille)外化自己,同时通过这种外化而实现自己的内在化的过程。所以对于基于欲求的活动来说,是和效果有关的,行为是产生效果的手段;对于以激情为动力、以思维为动机的意志来说,则与此相反,行为自身就是内容和目的。其实最早,亚里士多德就感悟到行为的现存在价值,声称:“创作(Poiēsis即技术的动作)的目的存在于创作活动以外,行为(Prāxis)则与其相反,好的行为其自身就是目的”。这表示行为要依靠把自己作为目的的人格来承担,从而具有实现人格的意义。杜威将此概括为:外在行为和内在人格“是紧密相关的,在道德上是同一个东西”。

  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品性是,对于传统的神圣大序、形上之道、宏大叙事、道义理性统统予以脱魅、解构、降价、消解。在“动机——效果论”、“目的——手段”的辨证关系链上,认为,前者是与“神圣大序”相联接的,显得虚幻飘渺;而后者则是与个人具体的感性生命血肉相联接的,才是真实可靠的。因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人不是作为一般的、普遍的、“类”的人,而是作为个别的特殊的人而存在着,而且存在于特殊的境遇之中,“境遇有各自独特的目的”。这里的人的行为“经常是特殊的、具体的、个别的、独特的”(杜威语),体现手段意义的行为过程就象冰山水下的大部分,行为的预计结果(目的)只是冰山浮起的小部分,受水下实在大部顶托而成;而手段就体现在当下实存。漠视了手段,所指向的目的就大为虚幻可疑。目的本身尽管有着自律性,但真实确信与否更多地是以手段为方式体现出来,但是反过来,以目的来确认手段正确与否则显得微弱而难以担当。因为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具备市场经济活力的社会其征服自然的能力必定大为增强,从而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竞争成为日常生存活动的中心内容,处于竞争境遇之中的人们其性情是远离社群凝聚力需求的神圣性的,因而任何高调的宣誓都是显得极为虚幻可疑的。

  可是受道义论遗传密码的操纵,国人习惯于弘扬道德理性所担当起的主体精神,总是以为在目的与手段相互关系的序列之中,做事情只需声称有“崇高理想”和装备起“远大目的”便足够了,于是把具体的操作手段只视作目的的辅助性工具从而规定手段的必然性和从属性,可轻视之,甚至“得鱼忘筌”,过路拆桥。更糟糕的是,所谓“崇高”的坐标系定位是以人治系统中的圣人价值尺度为准则,譬如,以为靠着“特殊材料”制作成的“人民公仆”必定有着高度“理性自觉”,其相应的人格已经非常自足可靠,于是仅倚赖于党派内部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人治要求来代替法制约束。而国人的秉性却鲜有敢于直面人生,以洞明人的生命的真实深渊和人类罪恶的渊薮,以为高调的“目的”导向就可以掩盖内在以“激情为动力”的手段性操作行为,以为书本上的所云、纸张上所写的、以及嘴巴上讲的便是可确信无疑的,这就为给为私作恶开大了方便之门。这其中还涉及到的问题是:国人的人格分裂太甚,自我、本我、超我之间相分离太远。依我的观察,凡国人的纸上道德文字大抵可归入“超我”一类,而具体场合的嘴上言语属于“自我”,距离与人格行为的实际指向和内心所欲的则为“本我”。

  这就意味着,“以人为本”作为道义目的论的问题还牵涉进语义场景。因为国人将行为的“目的”宣誓特别赋予以“动机”来担当的。开创功利主义的边沁早就发现,人所作出行为的动机是具有相当的主观性的,评介它不如以行为的效果检验来得客观而明确。而国人之所以喜欢持“道义”和“动机”立场,从某种角度说,是因为赋予概念意义的“人”可提供高度含混不清的机会,如此可以更好地掩盖自我内心的欲念,而这恰与中国式语境缺乏实证和逻辑相吻合,与国人的圆滑性情相匹配,国人言辞向来讲究“言不尽意”、“大音稀声”、“弦外之音”,以及意会性和比附性。故此,即使言及“人”或“为本”了,也未必当真,即使不言及之,也未必不当真!

  且看如今,以“以人为本”概念上的“人”言之,见仁见智,各取所好,落实到具体立场上,有的国人以为:“人”等同于“人民”,“以人为本”就是“为人民服务”;也有的认为:“人”其实是西方价值观中的“人权”,“以人为本”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应该否弃掉,还有的认识到,“人”的内涵非常丰富,既有“以人为本”,又有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还有人权、人文关怀、人文精神等等(谭保斌:《“以人为本”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视“以人为本”为一把万能钥匙,处处能开锁,谁声称只要拿到了它,似乎一切问题都可迎刃而解——尽管号称“科学”地处理社会问题却是匮乏科学精神的实质、更是缺乏哲学思维而成为空洞的口号。日常语言学派的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的意义就在于它的用法,他主张把说话方式同具体特定的场景和说话者的内心情感结合起来考察其用意,而不是简单地理解字面名称。

  譬如,现时代的社会建设不是坚持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不是注重于物质形态的东西吗?以经济活动为中心岂不就成了“以物为本”了?岂不知笼罩于人伦秩序中的价值趋向本是个潜台词,不便直说,其中要害的就有“Si项基本原则”之类的,所以有人称,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是“鸟笼经济”,为确切不过,就是因为它远未偏离“以人为本”的轨道。

  虽然中国的“鸟笼经济”高速增长维系了30年,其间经济自由度显著提高,但中国仍位列经济自由度较低的国家之列。据美国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与华尔街日报共同发布的“2008年经济自由指数(2008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称,中国大陆的总得分仅为52.8%(满分为100%),中国在157个国家中名列第126位,仅排列在尼日尔和赤道几内亚之前,被归入“最不自由”的类别之下。可见,中国百姓的不自由生态现状还谈论什么“为本”呢?

  所以,国人道德践行的欺骗性和迷惑性就在于:暖昧的心态与大言不惭的宣誓奇异地交织一体,只可在行动中意会之。哲学人类学家普列斯纳指出:一种存在物之所以能够作出伪装,是因为它具有一个“内心”,对于它们来说,谎言和奸诈都成了工具。那么国人“内心”何存?倘若良知尚未泯灭的话,不妨自我剖析一番言行。其实掩盖在堂而皇之名义(崇高目的)之下的灵魂欲求(鄙下目的)往往是不可告示人的。惜乎,国人少有正视现实,直面人生的勇气,更羞于解剖自身,只热衷于扯虎皮做大旗,纵情于如何表现自己,熟谙此术者会加入到“做戏的虚无党”中为炫耀其做事练达而城府深也。

  正因中国语境中,“人”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极其含混不确切,导致国人所信仰的动机——目的论中“以人为本”命题的致善“目的地”(功利主义伦理学术语称为:“善之聚合地”)不甚明确:到底是人人都有份的社会最大善,或曰普遍的善,抑或是仅仅部分人群得益的善事?假如一项举措仅是部分人群得益的事情,那么应该由那些人得益才是合理的善?这又涉及到正义(公正)的问题,可惜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恰是个最薄弱的环节。

  譬如,现行的大、中学学生的新生上学都必须上军训课程,这件事,确是个典型的“以人为本”,因为它首要地遏止住男性学生的身心朝向现代社会所需的公民素质培养的方向去发展,从而导致学生创造力和其他综合能力的低下,只要比较一番,军训时代对于创造性劳作有依托的男生素质已经极大降低,使得当今时代男生的成绩总体差于女生,远远偏离了社会常态,

  就可得知:军训仅仅是为了“训政”目的——其实质是培养“组织性和纪律性”的名义目的(参阅拙笔:《军训制度的批判》http://www.frchina.net/data/detail.php?id=6917 )——如此来构造成为一个“狮子型”的社会(更高一个层次的目的!)(参阅拙笔:《论“狮子型”社会的男女平等问题》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15808 )。

  再有,中国政府不惜花费巨资打造的“金盾工程”,也是个“以人为本”项目,因为它将权力维护作为“压到一切的中心任务”来抓,如此便使得在新闻自由度的国际排位表上中国位居最低的行列之中。

  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上,中国尽管前些年已经加入了国际公约,可是落实到具体措施的执行情况是,2006年-2010年度的“十一五”规划中,并未明确出一条清晰的体制发展路径,以赋予农民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使得改变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只要私人所有制未能建立起来,私人产权并未落实到农民手里,农民无权出售土地,也无法将其财产转移作担保抵押,农民就缺乏为提高农业生产率而投入必要的资本作动力。可是另一方面,各级地方的党政机关却有资格出售土地使用权使之广开财路,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动荡不安宁,然而我们听贯的口号总是动人的:“建设和谐社会!”。

  近代的康德有感于欧洲封建专制对人的尊严的戕残,提出了必须以人为目的的绝对命令:“你须要这样行为——无论是自己还是别人,永远把每个人都看作他自己的目的,永远也不要把他只作为达到你的目的的手段。”这是要求每个人既把自己看成目的,同时也把别人看成目的;既维护自己的自由,又尊重他人的自由。

  可是现代社会里,社会成员已经紧密地进行交往联系而生存于社群一体,从而成为作为交互的主体性而纠葛于互为“目的——手段”因果链之中,怎能每个人都可以单独地自成纯粹的目的而不被他人利用为手段意义而可达到大众交往的目的?正因如此,在海德格尔看来,一切人的决定和行动中都具有冒险因素——危及本人和他人,把人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

  有鉴于此,罗尔斯论证了:一个社会欲运行成良性的秩序(即中国套话“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以“自由的优先性”为第一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如此才算是“公正的社会”,所谓“自由的优先性”的原则就是强调,不能以任何名义(不管这名义多么崇高、多么美好、多么实际)而稍稍削减每个个人的自由,尤其“决不能以增进人们的经济福祉为由而减少自由”。在罗尔斯看来,尽管“坚持自由的优先性并不能使所有物质需要得到满足”,但是,一旦破坏了这一优先原则,改以其他东西为第一原则,则这个社会必然为非“良序社会”而是“恶序社会”,亦即预示着一个混乱和灾难的社会。唯有确立以个人为本的社会建构理念作为基本前提,方可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正义体系。

  正是在消极的意义上,人首先关心的必定是自己的利益,惟有人人都将自己的正当权益看护良好,方可将各种不幸和灾难降低至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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