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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卫国:公民意识的缺失究竟是因为无“公”还是无“私”

  

  天益社区网上传的朱学勤老师有关中国缺乏公民意识的讲话,很是让人深思。我觉得也许我们可以顺着朱老师的思路对“公民意识”的缺失在语义层面做进一步的思考。

  就语义结构而言,其实公民意识的关键词“公民”是一个不明晰的语义群。如果切分“公民”,我们自然得到“公”与“民”。问题是,两个词之间构成的是什么关系呢?乍一看是修辞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偏正结构。如果再探究下去,去问这个“公”究竟是什么词性?它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就可能会发现问题并不像朱老师讲的那么简单:“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此前民间如有意识,只能是诸多“私”人意识的集合.”

  其实中国没有公民意识,是因为我们的传统文化里压根没有现代政治学里公民意义上的“公”。现代政治学里的“公民”不姓公,而姓“私”。“公民”是群私的个体概念。

  按汉语词典的分析,“公”字属会意。小篆字形,上面是“八”,表示相背,下面是“厶”(“私”的本字)。合起来表示“与私相背”, 本义即无私。所谓的无私,似乎也就是无我,没有或不讲个体意识。一旦从公,个体就似乎消亡了,个体的权力和利益也就化解了。因此,就“公”的本意而言,这是一个没有个体界限的集合体,所以,汉语词典对公解释的第一义项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 汉语传统里似乎并不缺乏无私的“公”。

  中国传统上的“集体”是什么概念呢?其实是一个以一私为主的关系群体。对此费孝通在 《乡土中国》一书中有精辟的论述。他认为所谓的个体界限的消亡只是给外人感觉上的印象。费孝通指出,“我们传统的划法,显然是和西洋的划法不同。”西方人的划法人我界线分明,而我国传统的划法却人我界线含混。“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 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 费孝通把它形象地比喻成水纹波浪:“差序的推浪形式,把群己的界限弄成了相对性,也可以说是模糊两可了。”所以中国的“公”其实只是某一个私我的延伸涟漪状,是建立在一个私我的关系网,并不是群私,即各个体独立的概念。

  因此也就会有词典里所说的“公”指朝廷,甚至君王:“是故身率妻子,戮力耕桑,灌园治产,以给公上。” 这是因为,君王统辖的群体是最大的关系群体,在这个集体里,他一私的意志便是所有其中个体的意志了,群私融合为一私。因此也就又有了公邑(国君的直辖地) 、公府(君主之府;官府)、公寝(君主处理政事的宫室)、公庙(指国君诸侯之庙)说。

  不过要指出的自然是,“公民”是一个舶来词语。依据刘正埮等编写的《汉语外来词典》,汉语的“公民”其实是从日本引入,本源是英语的citizen。

  “公民”这一概念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社会,但在现代政治意义上的公民,是文艺复兴以后的产物,指的是在法治体制里人,也就是每个私体都是具有独立意志、享有权利义务的思想行为主体。其“公”的含义正好和汉语的传统语义相反:不是要消弭私,而是要张扬“私”;不是要不姓“私”,而是要姓自己独立的“私”;不是强制个体融合,而是要保障所有个体的平等自立。这是一个契约社会的主张。当个体聚集成一个社会形式时,他们之间产生一种体制性的契约。不论肤色、种族、和宗教信仰,不论贫富差异,在这个社会形式里每个私体享有平等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

  这种“公民”概念在我国的宪法里就有较好的体现。我国的宪法就明确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其年龄、性别、出身、职业、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都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个体一律平等。

  然而,鉴于传统文化中“公”的特定语义,“公民”和传统的“公人”、“公门”,甚至“公子”里的“公”确实容易混为一谈。也难免会发生望文生义的推断:我们的公民也就是“公”的民,也就是一私之民。我们当然不能怪前辈引用失误或翻译不当,其实我们当时引进词语时,却注意到没有相应的社会实在缺位所可能造成的可能误解,因而相关的概念却没有随着术语的进入而生根。于是出现一个本是捍卫和主张个体权益的术语,有时被误用于强调个体服从的目的。

  据此, 我以为,中国传统社会之所以没有产生公民意识的可能,不仅仅“是因为这样的社会结构中,政治权力人合法性不具有公共性质,政治结构与家庭私人生活直接连接,两者之间也没有一个既独立于政治权力又独立于家庭私人事务的公共性中间地带。”(朱学勤语),还因为没有我们没有一个主张和保证群私个体平等自立的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公”的社会构架或概念。

  

  200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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