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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之死读后感摘抄

  《公主之死》是一本由李贞德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5.00,页数:184,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公主之死》精选点评:

  ●小书通俗 插图多余

  ●挺有意思的一本小书,不仅仅是装帧有特色,内容更是通俗中有深度。从一桩历史案件开始,讨论到中国古代的法律、女性地位、权力和法律的关系等等,都是娓娓道来,由浅入深,最终还能得出让女性自我觉醒的结论,真是不错。在引证案件上也涉猎较多,对于古代很多相关联案件进行比较,并讨论了唐之前后法律与女性地位的变化,对于魏晋时期的政治制度也有所涉及。可以说,这是一本以小见大的书,由一叶而知寒暑,通俗易懂,值得推荐……

  ●这个历史科普的切入点很有意思,书里的两条主线也比较清晰,很羡慕作者啊……

  ●L

  ●很精致的小书,所谈及的问题却非常宏大,包含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理法治化进程、皇权与法律的关系、女性统治者在维护女权方面发挥的作用等等。北魏刘辉案的核心争论在女性的夫家身份认同:兰陵长公主的首要身份是皇室成员还是刘辉的妻子、和刘辉通奸的两个女子已经出嫁如果犯罪是否要连坐娘家的哥哥。汉家儒臣出于维护儒家伦理的角度力主公主的首要身份是妻子,灵太后却从皇室权威和女性利益的角度对前者进行了驳斥。女性权益的维护还得靠女人自己。最令我震惊的是台湾一直到八十年代还在民法中规定了如此不平等的婚姻关系,可见社会主义的中国在荡涤封建糟粕方面确实走在人先呀。

  ●感觉一般。说是“法律史”,其实主线并不明显,后面转到女权上了。最受启发的是“楔子”那部分。

  ●从一个公主之死的小案例切入,论述古代法律 女性地位 性犯罪惩治 法律儒家化进程。由小及大、徐徐展开。结尾有点儿意思,说古代女性所遭遇的那些困境,是因为“周公制礼”,如果是“周婆制礼”肯定不是这个样子。 诚然,女人为难起来女人或许比男的还厉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女性当权(比如北魏太后还有武则天)后改进的一些制度,确实是逆儒家传统而行,并且也实实在在地推动了一下女性的地位,或者说避免了好多女性因为本家或者夫家贩罪而枉死。 对于现在法律中略显空白的家暴领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细节处其实谬误不少,不过不影响本书质量,只能说女人古往今来面对的都是制度性压迫,另――有个自称感性主义者的评论者是个大傻逼

  ●装帧不错,内容简单。

  ●我喜欢的一个姐姐送的书,封面和装帧都超级合我心意~无论从法学还是历史角度讲,都是一本好书~内容比较浅,很薄的小书,一个下午就看完啦~

  《公主之死》读后感(一):一点胡思乱想

  纠结了一下,给了四星,甚至觉得自己有些刻薄,其实是很不错的学术作品。

  法律的儒家化是整个中国法律史上一以贯之的主题,学了挺久了,难免会问自己究竟是有了这些因素,中国才有法律;还是法律在历史上的这个节点才发生了改变。无论如何,我们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看到的这些,就其本身而言,历史的动态变化并不是我们能用现在的分析去获得的。

  说到女性的法律权利,其实每个父系社会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道理。因为掌握了更多的经济权利,才有了获得其他的权利的底气。古代法律之所以产生我们今天的看到的矛盾,更多是因为这样的处理对于当初社会而言是有着正效用的做法。效用可能来自于各方面,包括文化与思想,但事实上只有一点,是为了当初的社会更好的运行。哪个时代的个体不是被时代洪流所裹挟,这一点让我觉得自己活在了应有的社会里,那对于法律史中活生生的人物,不也是如此吗?

  《公主之死》读后感(二):以小见大,从公主之死看儒家法制化进程

  文明小史系列之一。非常有趣的小册子,线装本摸起来非常有手感,可以完全平摊。内容深入浅出,简单好懂,历史一向不好的我也觉得非常有趣,就好像在看八卦一样意趣盎然。小小的一本两百页不到,很快就可以翻完。书中配有插图帮助理解,虽然有部分插图和正文关系不大,但聊胜于无。

  内容概要:在北魏兰陵长公主怀孕期间,驸马刘辉与他人有染,后与长公主争执导致其流产过世。那么问题来了,该怎么审判和惩处刘辉以及与他通奸的两人,女子的兄长们要连坐问罪吗?这就引起了当时儒家经典和皇室权力的碰撞。

  尚书在辩论时列出的问题,反映出了当时“夫尊妻卑”的社会认同和法律一步步儒家化的过程。但在魏晋南北朝期间,各时各地法律纷杂不一,偶尔法制化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倒退的现象。

  书中提到了服丧时的衣着和时长、通奸和谋杀的处置程度、儿女是否该“容隐”,连坐的范围等等,都体现了当时南北方和不同政权的差异,以及同一朝廷上不同身份背景的人的歧异看法。就父系伦理一事而言,这本书严格意义上分析的不是女权,而是母权。在“夫尊妻卑”的社会里,当时的人们究竟有没有女权意识?也许只有像文明太后、灵太后、武则天这样手握大权的女子,才能够改变自己的命运。谢安夫人刘氏所言一语中的: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使周姥撰诗,当无此也。

  书中涵盖的内容太多,就像一篇论文,且都是精华,难以赘述。推荐大家看看。

  《公主之死》读后感(三):让周婆制礼

  很小很小的一本书,等电梯的时候也可以拿出来随手翻一下。

  从公元六世纪的“驸马殴主伤胎案”作为引子,简单讲了一下中国古代,尤其是汉唐之间这段时期,有关夫妻关系的法律。可以看到其中有统治阶级对于儒家思想的选择性,同时法律也在慢慢儒家化。

  在中国历史中,女性仿佛是隐身的,即便听政也得垂帘。这本书的切入点挺有意思,第一次拨开历史的雾气看到了中国古代女性的存在。

  在古代中国法律中,“(若丈夫殴打妻子致其流产)必须由流产的妻子自己提出告诉才有效;只有当妻子受伤而死,成了命案以后,别人才能控告这位暴力丈夫。”书中总结:“假如妻子不愿、不敢或不能提出告诉,那么家庭中的许多暴力行为恐怕都无法揭露。”

  看到这一段,内心一颤,过去了两千年,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又有多少进步呢?书中的那一句总结,又何尝不适用于现在的许多情况呢?最近家暴又成为全民热议的问题,好多人说:警方往往以不便插手家务事为由,拒绝保护被家暴者,他们的不作为会带来更深的二次伤害。希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执法都能有长足的进步啊。

  书中提到一则不知真假的轶事。东晋谢安的夫人刘氏善妒,其他人便拿周公的诗去嘲讽她。她说:“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使周姥撰诗,当无此也。”

  全书结尾甚得我心,也是我一直认为的从根本上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的方法,即让周婆制礼。新时代的女性要更多地参与社会规则的制定,性别平等才会更有希望。

  《公主之死》读后感(四):简要笔记

  以一起北魏公主被出轨丈夫家暴致死案为引子,介绍了三个问题:

  (汉唐之间)1.哪些婚姻和家庭伦理被纳入法律规范中;

  2.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3.谁是专制皇朝的代表和统治的权威。

  简单回答:

  1.通奸、家庭暴力,女性的夫家认同(容隐、连坐)。

  2.通奸处罚普遍较轻且男性通奸和女性处罚相当;

  汉代家暴男女处罚相当,但夫杀妻由于是非公室告一般得不到惩处,北朝将妻杀夫同样定为非公室告,而南朝对妻杀夫处罚更为严厉并直接延续到唐朝;

  女性一旦结婚,就应改变家族认同。无论是汉代还是南北朝,离婚妻均不坐夫家之刑,但汉代出嫁女仍需坐娘家之刑。南北朝废除此规定一方面说明伦理精神的逐渐渗透,一方面也有同情女弱的因素。

  但综合来看,历代政府在采纳和运用古典伦理思想时具有高度的选择性。如果儒家家族主义的精神和统治者的最终利益相违背的时候,皇权并不会支持前者。并且推动法律儒家化有时是应世家大族的请求,而非皇权的主动介入。

  3.鲜卑的风俗对北魏妇女的地位、乃至女性的政治权利产生了积极影响。掌权的女主会有意无意流露出女性意识。如灵太后保护婚姻暴力中受害的女性,武则天通过改革封禅大典和子女为母服丧的礼制来提高女性的位置。

  妇女在刑案中的地位可以反映法律儒家化(以五服为核心的父系家族伦理)的进程。女性想改变命运,似乎总是得站上权力运作的枢纽位置。

  .之前一直奇怪台湾的民法为何会保留通奸罪,本书作者的解释是,通奸罪是为了保护女性,赋予为婚姻和家庭奉献一生的女性惩罚出轨丈夫的权利。

  《公主之死》读后感(五):周婆制礼

  很小很小的一本书,等电梯的时候也可以拿出来随手翻一下。

  从公元六世纪北魏的“驸马殴主伤胎案”作为引子,简单讲了一下中国古代有关夫妻关系的法律。可以看到其中有统治阶级对于儒家思想的选择性,同时法律也在慢慢儒家化。

  在中国历史中,女性仿佛是隐身的,即便听政也得垂帘。这本书的切入点挺有意思,第一次拨开历史的雾气看到了中国古代女性的存在。

  在古代中国法律中:

  (若丈夫殴打妻子致其流产)必须由流产的妻子自己提出告诉才有效;只有当妻子受伤而死,成了命案以后,别人才能控告这位暴力丈夫。

  书中总结:

  假如妻子不愿、不敢或不能提出告诉,那么家庭中的许多暴力行为恐怕都无法揭露。

  看到这一段,内心一颤,过去了两千年,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又有多少进步呢?我在《剩女时代》里面读到李阳家暴,他的美国妻子在中国维权,过程十分艰难。书中的那一句总结,又何尝不适用于现在的许多情况呢?最近家暴又成为全民热议的问题,好多人说:警方往往以不便插手家务事为由,拒绝保护被家暴者,他们的不作为会带来更深的二次伤害。希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执法都能有长足的进步啊。

  书中提到一则不知真假的轶事。东晋谢安的夫人刘氏善妒,其他人便拿周公的诗去嘲讽她。她说

  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使周姥撰诗,当无此也。

  全书结尾甚得我心,也是我一直认为的从根本上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的方法(当我们讨论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时,不能只是分析女性在各种条文和案例中的处境,也必须检讨女性运用法律的机会和参与立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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