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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信息网络化已是一个大的趋势,为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同时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如何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七项措施:

措施一:电信运营商及ISP、ICP要高度重视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增强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措施二:定期对企业自办网站和管理的网站及服务器等进行全面清查,对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包括未经授权的音乐、电影、软件以及其他作品等)要及时取得授权,或要认真进行清除,重点审查自办网站提供的下载服务和在线播放服务中的音乐作品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如确属未经授权擅自提供下载服务和在线播放服务的应立即停止和删除,以避免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措施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自办网站及链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规范管理与保护。提供连线服务及路径通道的链接不构成侵权,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音乐、电影等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也不得设立指南非法载有未经授权的音乐、电影等网站的链接。特别是接到著作权人对上述网络内容的侵权警告后要及时清除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链接的网站,有关部门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防遇到诉讼时使用。

措施四:电信运营商要加强对合作的内容服务提供商(ICP)使用作品及制作内容著作权合法性的审查和管理。在对外业务活动中与社会上ICP合作时,应当选择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查验相关法律文件;事先了解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情况,如涉及第三方权利,必须要求委托方提供已获得合法授权许可的文件。委托他人制作的网站内容必须在双方协议中明确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责任。制作网站内容的文字、图像及音乐作品选择除有提供者的书面文件外,还须有作品合法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必要的报酬。

措施五: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应当加强与国际国内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录音制品等权利人及集体组织的联系,通过商谈合作和统一购买方式合法使用权利人的作品;省级公司也可以选择与本地区访问量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录音制品和影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签订协议,统一标准和支付全公司范围内使用著作权的报酬,以降低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减轻各分支机构的负担,促进信息网络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措施六:高度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积极培育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在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通过知识产权打造企业新的品牌,已成为企业成功转型的关键。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拥有的自主品牌,电信运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工作。

措施七:倡导成立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组织,为网络企业及相关著作权权利人提供合法使用作品的平台。网络运营企业、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SP、CP)在合法使用作品中出现的诸多版权纠纷,主要是企业因合法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渠道不畅和对国际规则了解不够,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版权法中对网络短信等新兴网络作品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行业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作品的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服务不能适应网络业发展的需要。网络产业的大发展,需要网络企业与内容服务提供商及相关著作权权利人提供大量的网络作品,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尽快成立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组织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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