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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的内容有哪些?

  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廉洁和文明。

  第三条检察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在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的各个环节和职责外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要求。

  第四条模范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职业道德的,予以批评和谴责,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忠诚与真诚。

  第五条忠于党、国家、人民、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者、捍卫者和守护者。

  第六条尊重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第七条坚持检查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亲民、为民、为民、为民。

  第八条热爱人民检察工作,珍惜检察官荣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维护检察机关形象和检察权公信力。

  第九条坚持“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检察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参加危害国家安全、带有封建迷信和邪教性质的非法组织和活动。

  第十二条新任命的检察官或者检察官晋升时,应当宣誓,牢记誓言,发扬职业精神,实行任职宣誓。

  第十三条勤政爱民、敬业奉献,不因个人事务或其他非公务原因影响正常履行职责。

  第三章公共正义。

  第十四条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坚持惩恶扬善、主持正义的良心,坚持维护人权的客观公正立场,培养诚实、善良、谦虚、爱好和平的品格,养成正直、严谨、细致的作风。

  第十五条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受金钱诱惑,不徇私情,不屈服于权力。

  第十六条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可能导致公众对办案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第十七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正无私,不滥用职权、无视法律,正确行使检察裁量权。

  第十八条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审查证据,不伪造、隐匿、毁损证据,不预断、主观臆断,严格掌握事实和证据。

  第十九条树立程序意识,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

  第二十条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尊重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人格,保护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支持律师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和维护律师依法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开庭审理时,应当尊重审判员,遵守法庭规则,维护庭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违反规定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查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和有关情况,不泄露案件处理情况和案件承办人的有关情况,不会见违反规定的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四条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执法过错行为,要实事求是,敢于及时纠正,勇于承担责任。

  第四章清廉。

  第二十六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职业价值取向,遵纪守法,严格自律,教育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模范执行有关反腐败法规,坚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七条不要以权谋私,从案件中获利,通过办案干预经济纠纷。

  第二十八条不利用职务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和影响力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或参与营利性企业、非法牟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检察机关诚信形象的商业和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组织或可能利用检察官影响力牟利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或者案件单位及其委托人的礼物、证券、购物凭证和干股;不参加宴请、娱乐、休假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活动;不接受他们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出借款项、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等福利。

  第三十条不得兼任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不得向私下处理的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在职务之外的活动中,不得泄露或者使用未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

  第三十二条妥善处理个人事务,按照规定报告个人事务,如实申报收入;保持与合法收入和财产相等的生活水平,享受健康的生活。

  第三十三条退休检察官应当继续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再延长原检察官的身份和职务,不利用原身份和职务带来的影响和便利,不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欢迎和便利律师业务或者其他请求,避免因言行不当给检察机关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文明。

  第三十四条注重学习,认真学习法律,掌握检察工作,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

  第三十五条打击与保护、惩罚与教育、惩罚与预防、宽严相济、以人为本并重。

  第三十六条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执法观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执法语言文明。

  第三十七条遵守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正,语言文明,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风度,维护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八条执行公务、参与政府事务时,应当按照检察官着装要求穿戴检察制服和警徽,严格遵守时间,遵守活动纪律。

  第三十九条在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损害法律严肃性、权威性和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得对正在处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评论。

  第四十条热爱集体,团结协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不任意妄为,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一条礼貌待人,在社会交往中尊重、理解、关心他人,诚实守信,信守承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谨小慎微,品行端正,培养高尚的道德风尚。

  第四十三条不穿检察礼服,不佩戴检察标志到商业娱乐场所进行娱乐休闲活动或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参与赌博、色情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四条没有特权、傲慢和傲慢。本人或亲属与他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作为检察官不应寻求特别照顾,以免使情况恶化而造成麻烦。

  第四十五条在职务之外的活动中,应当限制言行,避免公众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和廉洁奉公的合理怀疑,避免对履行职责产生负面影响,避免对检察机关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廉洁和文明。

  忠诚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人无忠义不能立于世”,“不信,不立,不能诚”,古人视忠义为做人的底线。忠诚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本质要求,是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宪法、对法律的忠诚。周永康同志指出,“司法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力,必须掌握在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的人手中”。忠诚是每个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政治品质。它是一种思想境界,一种情感,一种发自内心的力量,一种真实的行动。

  公正是中国特色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共同要求。如果说正义是法律的生命,那么执法者就是法律生命的守护神,司法正义是执法者永恒的主题。如何在法律监督过程中摆脱利益的纠缠,真正体现公平正义,成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诚信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职业本质,是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其忠诚、公正、文明的基础。离开清廉、贪污、勾结,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廉洁既是底线,也是基本要求。检察官只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职业价值取向,坚持诚信情操,才能忠实履行职责。

  文明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崇高境界,是检察官最基本的执法理念之一。文明执法是依法办案的升华。坚持理性、和平、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文明执法理念、行为、作风、语言,是时代和社会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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