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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中国的行动纲领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重大任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许多新观点和新举措。这是建设法治中国的行动纲领。

全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应当说,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重要历史时期,全面推进法治国,是改革开放36年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出路,是新时代新阶段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选择,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再续“辉煌30年”具有重大意义。

确立“法治中国、治国理政”的总目标

全会提出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新时期我国面临国内外复杂形势下,推进法治国的“升级版”,是走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路线图。

全面推进法治国是新时期治国理政的根本出路。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邓小平曾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会确立了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这是在系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特别是针对当前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的治国理政的纲领,是在新形势下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突出亮点。

全面推进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头戏”。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内外经验表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综合我国多方面的情况看,下一步的国家治理转型,重要的是以法治建设为重点,法治为先、法治为重、法治为大,改革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逐步形成法治国的新局面。

全面推进法治国是促进公平正义、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大战略。改革开放以来,在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如何促进公平正义、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成为我国改革发展中面临着的重大课题。面对日益增大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面对比较突出的腐败现象,面对权力运行缺乏严格有效约束的现实,已经难以继续用行政控制、行政管理、稳定压倒一切的思路求得社会长期稳定。适应社会发展的大趋势,需要的是实现长治久安的治国方略;需要的是走向法治化的治国之路;需要的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根本之策。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法治国”,这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坚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最高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大,宪法为重,宪法处在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位置。“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八个大字寓意深刻、意义重大。

宪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全会提出“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是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大法。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正是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其他法律都必须在宪法原则下制定,任何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不能与宪法相违背。同时,全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维护宪法的地位和权威,不是要在推进立法、修法、废法进程中缩手缩脚、裹足不前,而是应该根据发展改革转型的实际需要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求,在国家顶层设计下,不断通过改革试点,抓紧清理有碍公正、不利于发展、过时的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抓紧订立和完善有利于社会公正、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维护宪法的权威提供法律保障。从现实情况看,“立改废”的任务还相当艰巨,涉及垄断、农村土地、行政审批、公益法人主体等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迫切要求加快“立改废”进程,以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宪法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大法。依宪治国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全会提出“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坚持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要的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就要把违宪了怎么办,谁来判定违宪,谁来监督宪法实施,谁来处罚违宪者等问题解决好,推动宪法的实施,更好地维护宪法权威。

全面法治国为突出特点

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这既是全面推进法治国的突出特点,又是全面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全面法治国,就是要把法治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全过程,贯穿于经济社会以及政治生活的全过程。

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这是“全面推进法治国理政”的三大战略任务:一是坚持把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于国家、政府、社会、政党等各个方面,确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二是把实施宪法法律作为所有治理主体都必须“全面”遵守的行为准则,不管是党政机关,还是普通市民,都必须严格在宪法法律内活动、依法行使权利;三是强调法治国从立法、执法、司法“全环节”的联动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三个一体建设”体现了全面推进法治国的三个目标维度,这是一个有机整体:一是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需要在法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上都有重大突破;二是法治政府是“三个一体建设”的关键环节,通过法治政府建设,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带动“三个一体建设”的路径依赖。

关键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从中国现实的国情看,全面推进法治国,关键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提升法律的实施力和权威性。这就要以法律制约权力,以法律规范权力,实现政府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走出一条权力制约权力与社会监督权力相结合的法治之路,以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用法律划清权力边界。全会明确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至关重要。从现实的情况看,无论是加快推进经济转型,还是社会转型、政府转型,都需要通过政府职能法定化,依法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实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定型化、制度化。建议以修改《行政许可法》为重点,明确界定负面清单和权利清单的领域和范围,逐步完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法治体系。

用法律规范权力行使。这就需要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从决策、执行到监督全环节,依法规范政府权力行使:一是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用法律规范决策权的行使,对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决定的效力等进行系统地规范,加快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用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权,最大化缩小行政自由裁量权。三是加强依法问责,建立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全体行政公务人员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政侵权等领域的问责力度,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用法律保障社会监督权利。按照全会提出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需要尽快出台全面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务公开、财政公开、司法公开的具体方案。与此同时,要强化人大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以为实现权力制约权力和社会监督权力的有机结合找到一条有效的新路子。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质性突破

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固化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如何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如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重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重在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提升专业化、加强公开化。

加快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改革。司法不公的突出矛盾在于行政权力对独立司法的干预,尤其是地方层面在“GDP增长主义”和“竞争性地方政府模式”下,因地方利益干预司法、导致司法不公较为普遍。严格约束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活动,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采取更严格的审查和问责制度,走出一条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新路子。建议建立“中央法院主要负责经济案件、地方法院主要负责民事案件审理”的双重法院体制,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形成对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有效约束。

全面提升司法的专业化水平。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需要审判员、检察员独立审判,前提是去行政化,加强专业性、责任制。这就需要尽快建立以专业性为重点的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例如,取消对法官的行政管理方式,建立薪酬独立、管理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推进法官职业化,保障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官遴选、任免、升迁、惩戒由法院系统设立的司法委员会决定。

加大公开化程度。提升司法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司法公开主体、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公开渠道,防止选择性公开、隐蔽式公开。强化对司法公开的问责,加强司法公开进程的第三方评价和审查,对应公开却不公开的司法案件进行严格问责。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司法,阳光司法。

根本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全面推进法治国的根本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国治、党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三位一体”: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中之重,也是执政党建设的重中之重;党的领导是推进法治国的根本保障,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以严格“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地位。全会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法治国全过程”,就是强调执政党要自觉领导立法,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

把党治统一到法治国家框架下,以法治促动党治,以党治推动法治。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要把全会提出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需要加强党内严格的法规制度建设,用制度明确界定、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权力,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要求应更严格、更规范、更有约束力。

法治国作为干部考核重要标准落到实处。改革干部考核制度,明确法治建设的干部考核指标,严格要求党员干部依法行使权力,鼓励党员干部带头依法办事,严惩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

未来几年,把走向法治中国的行动纲领落到实处,在全面推进法治国的重大改革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将释放更大的改革红利,为我国经济社会实现转型升级,从而为走向公平可持续发展提供根本保障。

作者简介:

迟福林,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海南省首批有突出贡献专家。2002年被中组部、中宣部、国家人事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联合授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曾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孙冶方经济科学论文奖、中国发展研究奖、全国优秀社会科学论文一等奖等奖项。2009年入选“影响新中国60年经济建设的100位经济学家”。现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重点大学的客座教授或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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