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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分化:价值取向及其效益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背景下,农民不再为土地所束缚,农民的生计逐渐向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农”的家庭经营模式转变。不同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不同,我国农业家庭承包、分户经营传统小农经济基础上朝着经营主体分化的方向发展。从其自身经济属性,我们可划分为“留守农业”“中农”、家庭农场与工商企业四类经营主体。既有研究更多是从经济层面对各类经营主体进行比较,并且强调规模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工商企业)相对于小农(留守农业和中农)的优越性。既有研究路径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从经营规模与土地产出视角。有学者认为,“农户经营规模小,耕地细碎,不利于提供农业生产效率,而通过大户经营,则可以较大地提高土地生产效率”[1]。“农户超小规模经营模式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2]。二是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传统-现代的二分法。“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土地大规模经营是必由之路”[3]。陈锡文通过比较世界两大农业类型后认为,家庭农场不仅在两大农业类型中占据主要地位,也应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4]。在批评小农经营存在弊端之后,有学者提出了规模经营提升机械化水平、降低劳动成本、提高粮食商品率,进而就能增加农民收入[5]。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农业通过规模化、企业化的农业生产,就可以获得较好的规模效应,也能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6]。三是从城乡二元市场效益来分析新型农业主体产生的逻辑。有学者分析 “中农”的收入居于贫农和打工者之间,于是部分农民愿意留守农村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农民”[7]。

以上学者的研究对本文颇有启发,他们倾向于从单纯的农业经营规模效益来分析农业经营主体,而忽视了农村社会和农民的视角。我们认为农业经营主体分化虽然是个经济现象,但是农民的经济行为是嵌入村庄社会结构与家庭生活之中,经济决策的合理性需放在村庄生活方式和家庭生活方式中解释,由此农业经营形态也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有的学者关注到了一些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效益,如“中坚农民”不仅改造着传统农业而且在村庄中发挥着中坚阶层的作用[8]。既有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研究缺乏横向比较和系统性的视野,也鲜有考察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价值取向。本文以农业经营主体价值取向和相互关系为视角,研究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及其社会效益。

二、农业经营主体内涵及其特征

市场经济席卷我国农村之后,土地不再是农民唯一的生产要素,农民收入渠道呈现多元化,农民家庭对土地诉求愿望程度不同,由此在农业生产领域分化出不同的经营主体。从农业经营主体内涵和特征来分析,当下农业经营主体分化为“留守农业”“中农”、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四种理想类型。

(一) “留守农业”:自给自足和自我供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家庭收入出现多元化,农民有了外出从事非农行业的就业机会。从此大多数农民家庭的收入不再完全是依赖于传统农业经济,而是由务农和务工两部分收入组成。尤其市场经济之后,农民家庭生计逐渐形成以“代际分工”或“性别分工”为基础的家庭经营模式即子代外出务工,父代留守农村从事传统庭院经济。由于留守妇女丧失了市场经济的就业机会,同时幼小的孩子也要有人照料,那么年轻夫妻不能一起外出务工,常常是留守妇女在家照看孩子。因此,伴随着农村人口外流与农村劳动力非农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农业产生的影响便是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为主体所形成的农业老人化和女性化的农业生产组织形态。我们将这样的农业经营形式称之为“留守农业”[9]。我们在全国各地农村调研中发现,很多地方村庄80%以上的农业劳动是由50岁以上的老人,或者是中年妇女完成的。从农民家庭收入结构来看,截止到2014年,我国农民从事非农行业的工资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贡献率达59%,也是我国农民工资性收入首次超过家庭经营农业纯收入。换言之,仅凭单纯农业生产已经不足以支撑起基本家庭生活,因此要有一部分家庭劳动力选择到城市就业。农民家庭仅依靠单一年轻人城市就业工资收入也不足以支撑起家庭生活,因此,“留守农业”在农民家庭收入中仍然占41%,留守农业长期存在就显得更加重要。“留守农业”是与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一种农业生产形态。当前农民家庭“半工半农”经营模式就构成了农民家庭收入的“两条腿”,而且留守农业家庭收入中是不可缺乏的“另一条腿”。

“留守农业”在农民家庭存续和应对家庭压力中发挥重要作用,它给已在激烈市场经济竞争丧失就业机会的老人和一些照顾家庭的留守妇女提供了就业机会。众所周知,我国农民家庭人地关系紧张,农民不可能通过扩大土地经营面积来解决家庭消费压力,只有利用城乡二元两个劳动力市场,以代际分工最佳分配家庭劳动力的就业方式来解决剩余劳动力。由于留守农业边际效益低下,留守人员从事传统农业时,往往是通过劳动密集投入来增加农业产量,这就是留守农业典型的“自我剥削”特征。正是留守农业通过自我剥削劳动力来实现留守人员的自我供养和应对人情消费,从而实现农民家庭“务工务农”双重收入,以家庭收入多元化来实现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的目的。

(二)“中农”:权衡务农与务工的理性选择。

自2000年之后,伴随农村外出务工人口不断增加,农村土地抛荒现象逐渐凸显,但是农民认为土地抛荒多年之后,会造成地力下降。我国大部分农民家庭耕种面积一般是“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超过十亩”的规模。我们在农村调研中发现,每个村庄总是有一部分家庭不能形成留守农业,而有的农户又愿意从事传统农业经济。在熟人社会,农户之间通过亲属社会网络自发流转土地给愿意从事农业家庭。流出方不愿意让土地抛荒,通过象征性租金或免租流转给别人经营来保护耕地,流入方则愿意通过“拾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这样农村内生自发土地流转形成农业经营面积达20—50亩左右的农户。有学者把以中年夫妻为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收入依靠农业收入,社会关系在农村,农业收入基本能够维持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农户称之为“中农”[10]。中农与前面所述的“留守农业”具有相似之处,都具有“自我剥削”的典型特征,只是中农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是以满足家庭成员需求为经营价值取向,同时追求一定的积累。

“中农”之所以愿意从事农业生产,其前提条件是农村自发土地流转提供了一定规模经营农业的机会,另外“中农”能够从一定规模农业生产中获取经济利益。由于中农的土地是通过人情获得,而且常常是细碎不连成片,管理和投入劳动成本较大,一对夫妇只能经营20-50亩的农田。为了能够增加土地单位收入,他们采取夏季种植大田作物,冬季复种小春,或者采取套种等方式提高复种指数,以此来增加单位面积的粮食产量。我们调查后得出耕种一定规模的“中农”年均收入在5万元左右。尽管这样的收入没有外出务工人员的高,一对夫妇外出打工一年收入可以超出6万,但是城市生活成本较高,实际上除去生活开支,年终能够带回家的收入也许还没有5万。可是“中农”在家就业,还可以照看家庭成员,在劳动过程中也有主体性。“中农”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农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倾向于减少成本,充分利用家庭劳动力;“中农”在有限的耕地上,采取劳动力密集投入策略,以此增加农业的总收益。从本质上而言,“中农”也是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彰显出农民把农业当成就业的性质。简言之,“中农”现象是农民基于城乡两个劳动力市场(务工与务农)就业权衡的理性选择。

(三)家庭农场:资本节约和追求结余。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土地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中央首次提出把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经营主体之一。按照农业部的界定,家庭农场通常是指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1]。但是关于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中央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中央一号文件是从“农户集约经营水平”的角度界定“家庭农场”的新型性,提出“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有学者认为所谓家庭农场就是以一对夫妇为主要家庭劳动力,经营面积在100至200亩作为登记家庭农场的最低标准,才能获得政府相关农业补贴。安徽省所确定的家庭农场面积正是这个标准。我们在武汉市郊区调研,也是把经营100亩以上,土地流转10年以上视为家庭农场。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家庭农场的经营面积也是50-100亩之间,因为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不再是通过熟人社会来获得,而是通过市场手段来流转,需要支付土地租金。那么“家庭农场”就会承包生产条件最好的土地,并且土地要连片才好耕种。如果家庭农场经营50亩,由于土地需要支付400—600元/亩租金,只会剩下2.5万元的收入,还不达不到中农经营30亩的收入。这样看来,流转经营的土地在50亩以下时,劳动平均产出低于城市务工工资,农业劳动总收入低于务工收入,农民就会放弃从事这种相对无效益的“家庭农场”经营。由此可见,在一定限度内,家庭农场只有通过扩大土地经营面积,才能够带来“规模收益”。农民很明白经营500亩就可以实现规模效应最大化,但是流转费和生产费合计1000元/亩,这对一般家庭难以承担50万元的投入。因此家庭农场受资金限制,一般农民家庭往往只能承担50-100亩投入成本。

家庭农场”主要是由一对中青年夫妇为主要劳动力,面积一般在50亩以上,除了充分利用自家劳动力之外,倾向于通过提高机械化程度,尽量避免雇工,以降低生产成本。换言之,“留守农业”和“中农”基本都可以依靠自家劳动力解决农业生产各个环节,在此条件下,他们都倾向于“资本节约型”生产方式。而“家庭农场”受自家劳动力总量限制,选择“劳动节约型”生产方式,主要原因是当前农村雇工成本太高,追求的是一种适度经营规模。

(四)工商企业:高劳动投入、高成本。

最早提出“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Capitalized Family Farm,CFF)是莱曼,是基于拉丁美洲农业经验阐释这种类型[12]。莱曼并没有对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做出明确的界定,只是强调亲属关系劳动力商品化。陈义媛借助莱曼的概念,基于中国经验,把经营规模50至500亩的种植大户称之为“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13]。我们也发现工商企业通过流转土地进行大规模农业经营的趋势。古典马克思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将这种规模经营形式称之为“资本主义农业”[14]。我们更倾向于使用“工商企业”来概括农业发展趋势。即工商企业是大量使用雇工劳动力,并以企业为核心单位,从而实现农业生产企业化运作。工商企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迎合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促使其经营规模动辄几百上千亩,很多地方政府设定最低门槛是上千亩[15]。

工商企业之所以愿意大规模经营农业,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在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的号召下,地方政府行政动员农民大规模土地流转提供了土地流转市场,同时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降低了一定投入风险;二是资本下乡直接促使工商企业形成,所谓资本下乡就是指在农业生产领域,以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一些农业龙头企业以“一条龙”式为农户提供选种、播种、施药和化肥等服务,尤其是为农户提供资金,待秋收之后才结算,这样就减轻了工商企业的资本投入负担。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突破人情和村庄边界,土地流转双方都是以市场逻辑而非乡土逻辑来完成,这样使原本低价或免费的熟人社会自发流转秩序被打破。三是农业技术的改进和农业基础设施完善,尤其使用大型农机耕种,也为经营条件便利的地方大规模经营农业提供了技术条件。

工商企业的最明显的特征是非常依赖大型农机和大量使用雇工劳动力;以农业龙头企业或股份公司为核算单位;通过农业的上游和下游环节来实现资本积累;粗放式管理,农业经营不像工业经营便于监控,工商企业大规模的农业经营过程中,经营者(负责人)和管理者(雇工)身份是分离的。我们调研时发现,工商企业雇用的很多人员是相对弱势的留守群体,在参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磨洋工”现象。由于工商企业很难做到精耕细作,也难以控制劳动及资本投入,是一种粗放式经营管理模式,高劳动投入和高成本投入并不能带来高产出。我们2012年在安徽调研时发现工商企业轰轰烈烈地得到推广,可是2014年我们再次跟踪调查时,几乎都是以失败收场。

三、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社会效益比较

学术界的一种流行观点是,将农民收入低归结为农业生产效率问题,认为采取更有效率的农业经营方式有利于提高农业收益,并增加农民收入。这类观点是典型缺乏宏观视野的表现。我们认为不仅要从数量上看到农业产量、产值,以及劳动力效率等农业内部关系的变化,还要探讨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农民现代化、农业与村庄社会秩序和国家粮食安全等关系。我们不能停留探讨农业经营主体与规模经济效益问题,而是需要更加注重分析农业经营主体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益。这就需要我们把农业经营主体放置于农村文化价值体系探讨其社会效益。

(一)“留守农业”:农民城市化自由进退。

农业经营经济效益来看,经济规模不足10亩的传统留守农业,确实其土地产出较低。从其经营价值取向来说,尽管它仅是一种追求简单的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的经营形式。它不能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甚至可以说仅是农民家庭的“糊口经济”。但是留守农业解决了农民家庭丧失城市就业留守人员的就业问题。留守农业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半工半农”农民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我国农村留守农业的长期存在,使我国农民家庭在城市化进程中是“两条腿”走路,即家庭留守人员从事传统小农经济来完成自给自足,应付熟人社会的人情消费和年幼孩子的其他零花钱,减轻了外出子代进城务工的很多经济负担。留守农业收入在家庭消费中为农村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为进城农民工解决后顾之忧,使农村留守人员老有所养。这使年轻人外出务工的大额工资性收入,可以储蓄起来应对家庭大事和为家庭再生产做准备,这样基于代际分工的家庭经营模式就形成了农民家庭的双重收入。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民有了流入发达地区从事非农行业的机会,同时农民生活也被卷入市场经济浪潮,农民生活货币化程度不断提高,仅是依靠传统农业是难以支撑起家庭经济负担,因此为了最佳配置家庭劳动力在城乡两个市场获得经济效益最大化,农民家庭自然形成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家庭经营模式,正是留守农业作为农民家庭收入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才能让进城农民工安心放手进城积累更多的家庭财富来完成子代的婚姻大事。全国婚姻市场形成之后,农民仅凭农业收入是难以支撑高额婚姻市场要价。农民城市化进程不是一代就能完成,甚至需要几代人才能完成,而只有子代结婚成家立业,才有机会来继续完成城市化进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农民城市化不是的一帆风顺的,一旦子代进城务工遭受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影响时,进城务工的农民还可以退回到农村,依靠父母从事的留守农业渡过经济不景气的难关。甚至如果农民城市化进程完全失败,自己还可以退缩农村从事传统农业来自我供养,让家庭新生代接过进城“接力棒”继续城市化。因此,如果从社会效益来分析,留守农业为农民家庭人口再生产提供了最低物质保障,为农民城市化双向秩序提供进退自由。留守农业的生成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它在我国现阶段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为我国城市化发展模式长期作出了隐性贡献。正如贺雪峰教授指出当前土地制度为农村留守农业提供制度空间,才使得以农村和农业成为农民城市化进程中的“稳定器”与“蓄水池”[16]。

(二)“中农”:维护村庄社会秩序。

如前文所述的留守农业相似,如果从经济效益而言,我们认为中农的经济效益也仅仅能够维持一般家庭生活,甚至可以说,中农的主要收入在农村,社会关系也在农村。无论是在生产还是生活方面,中农的生产和生活价值取向是嵌入熟人社会的,他们的生活价值意义与熟人社会存在高度关联,因此中农有着维护熟人社会生产生活基本秩序的强烈愿望。因为村庄农业基础设施和水利等公共品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中农家庭的生存问题,他们成为最关心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积极分子,也成为村庄里积极关注村庄公益事业的群体。我们在全国调研发现,由于大部分中农还是村庄精英,如往往是村组干部,直接带领村庄维护农业基础设施。

从村庄社会结构来看,中农的收入在村庄中至少是处于中上等水平,他们构成了村庄中坚农民成为村庄的“中间阶层”,是村庄社会舆论的掌控群体,也是构成村庄社会秩序稳定的中坚力量。从村庄社会治理层面来看,“中农”流入土地不需要支付租金,通过熟人社会人情流转土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建构或强化村庄熟人社会关系的过程。这样遵循乡土逻辑的土地流转,带有很浓的人情性质,一般不会发生纠纷,反而流入土地的中农,由于留守在家耕种亲戚朋友的地,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关照土地流出方的家人。比如,我们调研中农民所描述:“我将土地无偿给他种,春节回家时对方自然会送来粮食、香油、猪肉或者土鸡之类的物资,而平时我不在家时,家里的老人他会自觉地给予相应的照应,村里开展公共事业收费时,他也会理所当然地替我先垫付,等等”。“人情”是不断建构和强化社会关系的渠道,与即时兑现的市场行为不同,具有“拖欠未了”的性质。“中农”是乡土社会内部自生产生的群体,强化了熟人社会关系。因此,通过熟人社会内部自发流转土地基础上形成的中农,不论在生活、生产层面,甚至在村庄政治层面,都扮演村庄熟人社会中间阶层、释放“中农价值”的角色[17],是村庄社会良好秩序的倡导者和维护者,甚至可以说中农发挥着国家与农民联系的纽带作用,他们成为国家政策下乡的依赖对象。

中农虽然在农村社会秩序运行中发挥中坚力量的作用,是城乡二元结构的连接点,是新农村建设的可靠人和积极分子,具有极大的社会效益。但是中农却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主要因为土地是通过人情关系流入的,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中农的不稳定性因素不是来自内部,更多的是来自外部力量介入。比如,一旦“资本下乡”将土地租金抬高后,理论上“中农”面临三种选择,一是只经营自家土地,二是也出租土地,三是发展为“家庭农场”。由于第一种选择不足以维持家庭生活,因此,很多农民被迫也流转出土地,选择到城市务工,这些人多数已经超过四十岁,他们当“中农”正当其时,到城市打工只能从事低端工作,这种被迫选择的后果是生活水平降低。比他们更悲惨的是,那部分无法离开农村的“中农”(比如家中有病人需要照顾),这部分农民只好经营自家的土地,也顺便到大农场找一些临时工作机会,这部分家庭有可能陷入贫困。第三种属于“中农”向“家庭农场”的自发转化,这部分“中农”擅于经营,通过多年努力积累了较多资本,具备从事“家庭农场”的能力。

(三)家庭农场:自由而尊严地劳动。

家庭农场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很多学者业已论证过,家庭农场是农业经营效益最佳的生产方式。如列宁—恰亚诺夫断言,“在俄国家庭农场由于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将会长期持续,并将长期占据主导地位”[18]。农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工厂式的组织方式不适合引入农业生产领域,家庭经营是最适合农业生产[19]。由此可见,家庭农场是农业现代化的趋势。但是既有研究鲜有从社会效益阐释家庭农场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属性问题。家庭农场不仅是国家农业政策的大力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且也是返乡农民创业致富的新途径。我们调研后发现家庭农场除了经济效益确实可观之外,还与农民的生活意义世界存在密切关联。

农民的经济行为并不完全是纯市场理性的,而是有社会和文化理性考量。城市化背景下农民分化促进农地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为青年家庭农场提供了机会,这是基本前提。然而仅仅这一前提性因素并不能完全解释农村青年返乡务农的行为逻辑。因为当代农村青年几乎均有过务工经历,他们在城市并非不能获得收入,这提醒我们寻找影响农村青年返乡务农经营家庭农场时,不要局限于考虑经济性激励,更多要寻找家庭农场内在的社会性激励因素。所谓社会性激励,指的是农村有相对比城市而存在的独特社会文化价值,这些社会文化价值使得农村青年认为农村是值得留守的,农业是值得用心经营的。

劳动体现人的价值也有可能异化人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只有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直接结合才可能让劳动者体会劳动价值。农村青年进入沿海发达城市的工厂,为的是在为工厂老板创造利润的同时获得一份工资。有研究指出农村青年在工厂里成为受劳动纪律管束的“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大多数在流水线上单调地工作,不得不忍受长时间的体力和精神压力[20]。农业不同于工业,农村青年返乡务农能够得到充分的劳动自由,这是几乎所有农村青年都明确表达出来的社会动机,“从事农业是自由的,自己给自己打工,给老板打工是没有前途的,还经常遭受老板的辱骂”。农村青年在家庭农场上的劳动是自由而有尊严的,劳动者投入的辛苦汗水均是为自己收入增加,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手段与目的达到高度统一。因此农村青年认为如果有机会,则宁愿选择农业生产领域而不选择外出务工。

返乡创业经营家庭农场的青年农民工在自由尊严劳动过程中,还能够保持家庭完整。家庭生活是农民社会文化生活的基础,中国农民缺乏超越性的信仰,因此家庭生活本身成为农民获得生命价值的基本路径。家庭延续成为中国农民安生立命和奋斗的源泉。当前农民大规模外出务工经商的一个消极后果就是大量“不完整家庭”现象出现即家庭离散化程度高,中西部农村大量形成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群体,俗称“386199”部队,学术界已经多有揭示。在城市农村青年常年辛苦劳动,对妻子、父母和子女的思念构成精神上的辛苦。如果农村青年能返乡建立家庭农场获得经济收入,则可以保持夫妻亲密情感关系、可以照顾年事已高的老人,还可以规避由于隔代抚养引起的留守儿童抚养和教育问题。

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是新型农业职业价值观的承载者。农村青年返乡建立家庭农场这一职业选择在乡村中扮演了示范角色,农业作为底层职业的意识形态正在慢慢改变。家庭农场创业的农村青年从地方政府的各种政策支持、表彰和老百姓的羡慕中获得具有尊严的社会性价值。此外,返乡创业家庭农场的农村青年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主体力量。他们从农户土地流转市场中获得适度规模的土地,在进城农民返乡务农需要土地又能够自由地归还,体现出高度的灵活性,适应了农民城乡流动的双向性。农村青年率先形成新型农业职业价值观并塑造村庄农业职业价值评价体系,即农业不仅是能够获得较好经济收益,而且是获得较高社会评价和较高情感效用的经营。因此农村青年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担纲者或主体力量。

(四)工商企业:瓦解社会结构。

工商企业的经营价值取向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主体,为了能够获得优质的土地资源,一般是通过两种手段来实现土地大规模流转。一种通过地方政府的政策宣传的动员力量方式,让老百姓大规模土地集中流转到一个工商企业;另一种方式是工商企业通过抬高地价来实现大规模流转。我们调研中发现,从事留守农业的老人如今无所事事,生活堪忧;原本享受完整家庭生活的“中农”被排挤外出从事自己不擅长的务工,大规模的土地垄断排挤小农的生存空间。由于工商企业是要集中连片土地,才能实现大规模农业经营,那么即使有一些小农不同意流转,但是自己的土地周围都被出租给工商企业,耕种实在不方便。实际上,工商企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采取的是抬高地租来获得优质土地资源,那么有些土地过去是通过人情关系赠送给“中农”经营的,但是一旦资本进入土地流入市场之后,原来流转给中农经营的某些农户看到流转给工商企业是能够获得更高利润的,因此就会以各种理由不再免费赠送给中农。这就给中农与其亲戚朋友之间制造了“隔阂”。由此可见,工商企业以市场竞争手段打破熟人社会土地流转过程中原有的人情边界,它不再是建构和强化熟人社会关系,而是在破坏和瓦解熟人社会结构。

从工商企业社会效益来看,由于难以做到精细化管理,导致土地产出较低,不仅没能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反而排挤小农的生存空间。如一个500亩以上的工商企业经营规模,就相当于很多村民小组的规模,发展一个工商企业就意味几个村民小组五六十户农民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结果是,退出农业生产的留守人群减少收入而获得更多闲暇,还有几户“中农”被挤垮,工商企业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机械化程度,减少了农业“就业”岗位。从村庄范围来看,工商企业的兴起,相当于用较少劳动和更多资本替代之前的以“留守农业”和“中农”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农业。工商企业不但没有提高农业总体收益,反而剥夺了农村留守劳动力和“中农”的就业机会。另外,一旦工商企业经营农业失败难以支付农民地租或者卷款逃走后,农民就会找作为“中介”帮忙动员土地流转的乡村组织来承担所有责任,一旦基层组织也推卸责任时,有的农民会采取极端手段来维权,就给地方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

表一 农业经营主体价值取向与社会效益比较(略)

四、结 语

自市场经济以来,农民被卷入打工经济浪潮之中,由于个体家庭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存在差异,农民家庭在市场经济中获取的资源和机会不同,这就造成了农村社会经济分层。正在城市化进程的农民家庭为了应对家庭经济压力,充分发挥家庭劳动力在城乡两个市场实现家庭双重收入,这就形成了代际分工的家庭经营模式。因此,只要我国城市化进程没有结束,留守农业将长期存在,而且发挥降低农民城市化的风险的作用,为农民城市化进退提供底线物质保障,具有农民家庭劳动力再生产和养老的社会效益。国家应该赋予留守农业经营的主体地位。“中农”的土地情节重,他们不忍心看到土地被抛荒,经营的农业收入能够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他们是党和国家在农村的阶层基础,也是国家政策落地的应接对象。他们的存在构成村庄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但是一旦遭受工商企业竞争土地,中农就会面临严重的土地资源缺乏,就无力支持下去。家庭农场是依赖国家惠农政策和适度规模经营来追求农业利益,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户一般资金充足,他们有三种就业选择即务农、务工或个体经营。家庭农场是以市场为导向,适度规模可以控制或降低一定风险,如果农业有利益,他们就继续扩大经营规模,投入更多的成本或依赖农机,那么就会慢慢转为工商企业。如果经营规模过大或利益太少,家庭农场都会放弃,这样就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工商企业资金流动性高,很多经营农户是资本雄厚的人,已经不具备生计性经营模式,而是一种纯粹以盈利性为目的的经营模式。工商企业普遍存在非粮化生产倾向,韩俊表示85%的工商企业是非粮食生产。他们更多只关心如何扩大经营面积排挤其他经营主体,从而获得国家惠农资金补贴。

综上所述,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农民经济分层造成农民对土地的诉求愿望不同。这样我国农业就出现了留守农业、中农、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经营主体分化的现象。我们分析农业经营主体,不能仅仅关注经济效益,而是基于农业嵌入在农村社会,要从农业和农民的出路息息相关的角度进行分析。这样我们就能清晰地看到尽管留守农业属于糊口经济,但是它能发挥简单的家庭内部生产与消费的平衡作用,降低农民城市化的成本,提供农民城市化进退自由的保障。中农收入仅是能够维持一般家庭生活水平,但是中农是农村社会秩序维系的中坚力量。家庭农场以追求农业利益为目的,家庭农场的农业收益是最佳的经营模式,在国家粮食增长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事家庭农场的农民能够获得自由而尊严的生活。而工商企业追求农业利益最大化,其资本流动性高,一旦利益达到一定积累就会转入投资其他行业。由于经营成本投入过大,管理不精细,农业产出极其低下,农业抗风险能力又很低,必须有国家补贴,但是由于其非粮化生产倾向明显,将会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工商企业通过垄断性方式获得土地,排挤其他经营主体,瓦解社会结构,存在隐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无论是国家顶层设计还是地方政府都应该认真审视工商企业经营价值取向,也应该以价值中立的视角看待和赋予愿意种田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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