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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性视野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实挑战和理论反思

作为一项战略性的政策举措,近年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1]已经见诸于各类重要的政策文本,最近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再次重申“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践层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兴未艾,各地都在探索中不断前行。根据笔者在深圳、珠海、成都、合肥等城市就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开展的调研来看,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表现出一些与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其理论设想相背离的特征,而且这些背离并非偶然现象,而是具有结构性和趋势性,表明在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认识方面,现有的制度可能存在一些误区,需要在理论层面加以澄清,寻找更能回应现实需要的理论指导。

一、实践中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想与现实的张力

虽然由政府之外的主体通过外包的方式承担公共职能并不是新鲜事务,但是当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却滥觞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球范围内以弱化政府职能为导向的改革浪潮。这场改革运动认为:“其他的分配形式,如通过官僚体制的分配形式或更常见的法律的分配形式,是对自由市场体系运作结果的歪曲。因此,如果能够应用市场或类似的竞争机制,那么社会的普遍情况将会变好”。[2]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发展出了一系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准则。在中国,购买服务虽然源于本土改革的实际需要,但是在理论支撑以及其制度安排方面则与其他国家趋同,其中就包括这些购买服务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但是这些源于理论、看似有理的准则在实践中却遭遇了挑战,表现出与实际情况不适应乃至相背离的问题,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供给权”的配置:竞争性购买的原则与有限竞争的现实

创造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竞争格局是购买服务的首要原则,也是之所以要将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转而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重要原因,民营化大师萨瓦斯甚至认为“所有制并不重要,关键是有没有竞争”[3]。具体来说,通过竞争可以“提高效率,即投入少产出多;迫使公营的(或私营的)垄断组织对顾客的需要做出反应;奖励革新;提高公营组织雇员的自尊心和士气”[4]。在新公共管理的视野中,如果通过购买服务可以构造一个竞争性的公共服务市场,那么在公共服务的供给方面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服务生产者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获得竞争优势。的确,制度设计中完全竞争的公共服务市场如果可以实现的话,对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可以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这样的构想往往难以实现。

首先,在公共服务的承接方方面,在市场中具备承接资质和承接能力的主体匮乏,特别是在购买服务的初始阶段,由于长期以来由政府组织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中缺乏从事相应服务的机构,导致竞争性的公共服务供给无法实现,开展购买服务需要克服的首要困难不是垄断而是潜在供给方不足。

第二,即使对一些准公共物品属性的公共服务,市场中存在一定量的潜在服务提供商。但是竞争的格局也仅限于选择服务提供商的阶段,在购买对象确定之后,竞争就不复存在,公众在接受服务方面依然处于被动,难以实现设想中的“消费者主权”。事实上,虽然购买服务强调公共服务的“顾客导向”,希望通过“顾客”的选择激励服务提供者开展竞争并改善服务,但是实际上真正的竞争仅发生在公共服务“供给权”的配置阶段,“供给权”确定之后真正的供给或生产阶段,公共服务的受众只能被动接受,并不存在选择的余地。所以,购买服务中的竞争存在于潜在的服务提供者面向作为公共服务“供给权”配置主体的政府时,而不存在于服务提供者面向作为公共服务接受者的公众时。而且,一旦某个服务生产者在开始时获得“供给权”就会在这项公共服务方面形成经验上的累加优势,不但无法促进竞争,反而可能造成垄断。

第三,就公共服务的技术特征来看,由多个供给主体提供同一项公共服务以促进竞争存在不经济性。通常,公共服务的供给需要在前期投入一定的沉淀成本,而且与市场服务相比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是稳定的,即需求的供给弹性很弱,不会因为服务质量的优劣而激发新的需求,所以,如果有多个机构开展公共服务的竞争,那么从经济角度来看是不适宜的,最终将导致市场中只存在一个或者少数几个可以承接公共服务的机构。特别是由于公共服务供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购买服务过程中,政府会对购买价格做出严格核定,更加促使了服务供给主体的单一化。

所以,竞争性原则在购买服务的实践中很难被贯彻,现实图景更多是单个或少数几个机构成为购买服务的承接方,承担起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

(二)作为激励的“被替代”:周期性购买的原则与长期购买的现实

周期性购买是指购买服务中,政府规定了承接方供给公共服务的时间期限,这一期限之后就要重新进入购买程序并重新选择承接方。之所以实行周期性的购买服务一方面是为了给被选中的承接方创造一种被替代的压力,促使其在承接服务的期限内积极改进服务,为继续获得服务“供给权”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降低购买风险,在承接方不能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替换,避免公共服务损失的扩大。从理论上讲,这种周期性购买确实可以创造一种因为“被替代”的可能性而产生的激励机制,但是在实践中,这种“被替代”的可能性却难以实现。

首先,公共服务的经验品特征决定了替代服务生产者存在很大的成本风险。公共服务的供给是以服务工作人员为直接载体的,以业务知识和经验为核心的服务人员人力资本水平决定了公共服务的品质。而服务人员业务知识和经验的养成一方面需要培训,另一方面也有赖于长期连续性的工作。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为例,这一领域的政策较为复杂,培养一名合格的服务人员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和成本,如果按照周期性购买的原则重新选择服务承接方,那么就需要重新投入资源培养服务人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服务断档,这些因素使得既有的承接方“被替代”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第二,如上文所论述的,购买服务中潜在的竞争者十分有限,这也限制了“被替代”的可能性得以实现的空间。

因而,理论上设计的这种激励机制与公共服务的特征和供给方的现实情况并不相容,相反,基于当前选择服务承接方的评价体系,强调周期性购买可能会导致原本合格的服务承接方无法中标,从而产生“意外的”更换服务承接方成本。在实践中,购买服务的供求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基于非正式信任的、互惠合作的“超管家关系”[5],政府更倾向于选择与合适的服务承接方建立长期的关系,一方面有利于双方形成互信的局面,另一方面也避免更换承接方的成本,同时规避不熟悉的承接方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服务绩效的控制:结果导向的原则与过程管理的现实

“结果导向”是新公共管理的重要旗帜,“公共管理最大的改变和不同在于,要求公共管理者为结果的达成承担个人责任”,“把结果作为主要目标,其他则退居其次,这是人们态度的一个重大转变”。[6]在购买服务中,结果导向意味着作为购买方的政府对购买服务的质量进行结果控制,基于此,许多研究都强调购买服务项目的内容应该可以被较为容易的测量和评估,“如果那些不可被契约明确表示的内容对于服务质量影响不大的话,那么就应该将这些服务交给私人部门来提供;而如果不可被契约明确表示的内容有可能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话,那么政府就应该选择直接提供这些公共服务”[7]。在制度设计中,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估也成为了购买服务的关键环节,并且以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支付购买经费、再次选择承接方甚至问责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实践中,结果导向的评价和管理体系也遭遇了困境。

首先,无论是公共服务还是私人服务都具有“生产结果的非储存性”特征,即“服务供给和服务消费同时同地发生,不能储存,也不能错期消费”[8],而且“从社会服务的基本属性上看,它是一种高度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9],基于此,“提供服务的劳务必须体现在服务过程中,这其中人力资本的努力程度难以把握,产出结果难以衡量”[10]。虽然部分服务可以产生一些有形的成果,但大部分服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服务的过程之中,特别是要将服务成果通过定量的方式进行测度和计量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服务的评价是一个迄今为止尚未被完全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以结果为导向的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和控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通过收集公共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难以完全反映服务的全貌,另一方面这样的评价又往往导致服务承接方“目标置换”,即将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寻求更好的评价上,而不是投入到真正的公共服务中。

第二,就公共服务而言,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涉及到多元的价值,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至少要兼顾经济、社会、民主、法律和政治五个方面的绩效维度(Performance Domain/Category)和指标(Illustrative Performance Indicators)。[11]无论公共服务是政府自身组织的方式提供抑或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兼顾和平衡不同的价值是提升服务水平的内在要求。但是由于结果导向的购买服务在哲学上偏向于实在论,因而会将公共服务的价值向效率、效果这类工具理性、管理主义的方向引导,同时忽视那些不易测量但非常重要的价值。

所以,不论是从现实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还是出于价值必要性进行考量,结果导向在购买服务中都难以找到坚实的根基。在实践中,结果导向的原则也并不为实际工作者所充分认可,在根据制度设定对服务结果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沟通和控制在实践中也被高度关注。政府部门和承接方之间往往会建立制度化的监督和沟通机制,对于公共服务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政府会及时进行校正,对于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政府也会积极给予指导。在这个过程中,更多元的价值取向会被承接方吸纳到服务过程中,政府也更清晰地观察到承接方在服务中的投入以及这些投入对服务对象的影响。

综合来看,购买服务过程中竞争性、周期性、结果导向这些原则被奉为圭臬,但是实践中却难以被贯彻甚至向相反的方向发展。事实上,在购买服务潮流发端的国外,同样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在经历过一段时间的购买服务之后,他们发现政府购买服务存在“供给方缺陷”和“需求方缺陷”,其中“供给方缺陷”体现在:现成的市场不一定存在、承包方之间竞争水平不高、政府购买会产生意料之外的外部性,“需求方缺陷”体现在:产品定义存在困难、产品信息难以获取、委托代理的复杂性导致监管失灵、承包方面临多重代理进而导致价值目标错位、政府独立能力不足导致主权丧失。[12]并且因此还出现了“政府回购服务”[13]的潮流。国内外的实践都表明这些准则无法反映购买服务的全貌,而这些准则植根于相应的理论阐释,因而要解释准则与实践之间的张力并非技术问题,而需要在理论层面进行深刻的检讨和反思。

二、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整体导向及其理论基础

(一)购买服务的整体导向:“中心—边缘”结构下的承接方行为控制

购买服务作为公共服务供给社会化的制度体现,其产生是因为政府通过其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公共服务需求,需要通过社会力量的介入改变公共服务供给的内在机制,进而改善服务绩效。所以从其内在追求来说,购买服务是开放政府条件下的制度安排,在公共服务方面开放政府“强调社会经营权的共享,强调资源的共同配置,强调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强调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共同生产和提供,强调公共责任的共同承担”[14],但是从当前购买服务的观念导向、制度设计以及理论基础来看,购买服务并没有朝着“开放性”的方向发展,虽然在形式上购买服务引入了社会力量,但是在购买服务理念及制度设计在指导实践方面表现出的指向性中,却依然延续了官僚体制的控制机制,在这里这种控制可以被总结为中心—边缘结构下的承接方行为控制。

首先,当前购买服务的制度是建构在“中心—边缘”的结构框架下的,[15]这种“中心—边缘”结构主要体现政府与服务承接方之间“掌舵”与“划桨”的分工中。“掌舵而不是划桨”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政府改革领域最具号召力的口号,这一口号意味着政府作为掌舵者要将职能集中在政策制定等核心内容上,对于具体的政策执行和服务等非核心职能则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政府之外的主体予以履行。“掌舵”与“划桨”的职能界分意味着作为购买方的政府是在双方的关系结构居于中心位置,承接方则位于边缘,双方在地位上并不平等,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制度上,都设定购买方掌握了主动权,承接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这种“中心—边缘”的结构决定了购买服务双方的关系基调。

第二,在“中心—边缘”结构和“掌舵—划桨”分工之下,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主要围绕着政府对承接方的行为控制展开。无论是竞争性、周期性还是结果导向原则,都是希望在购买服务中形成对服务承接方的“诱因机制”,从而使承接方能够按照政府采购方的要求行动。具体来看,这种控制包括了对规则体系的控制,即购买服务的制度是由政府设定的;对承接方评价的控制,即政府主导了对服务成果的评价;对承接方收益的控制,即政府可以以公共服务的成果水平为依据决定承接方的收益;以及对承接方的微观行为提出具体要求。

(二)购买服务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及其与官僚制的同源性

在理论层面,购买服务的这种导向植根于特定的理论基础,甚至有其自身的哲学立场,“因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包括政府的行为,都是有目的和有意识的行为,也就是建立在某种哲学假定或者立场至上,我们对世界、对社会实体、对人自身的观点和看法,无疑影响着我们的行为选择和现实制度的设计与安排”[16],著名政治学家大卫·马什和格里·斯托克认为在科学研究中,哲学观点是“皮肤而非套衫”[17],任何理论或者观点都有其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立场,购买服务的理论和制度也是同样。

首先,当前购买服务在认识论上是理性主义的。理性主义包含了三方面的预设:“化约主义与通则化:理性计算与预期性;非人格化形式规章与规则的控制力”。[18]目前购买服务的理想制度模式是一种“疏远交易”的模式,这种模式中所蕴涵的竞争性、周期性以及结果导向的观念都与理性主义的假设相契合。竞争性和周期性要求政府与承接方之间建立非人格化的关系,结果导向直接体现了购买服务制度中的理性计算,购买服务的程式化更是反映了制度通则化的诉求。所以,当前的购买服务制度是建构在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特别是强调作为制度设计以及服务购买方的政府的理性能力,试图通过理性的制度设计获取购买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从而实现对购买过程的控制并保障购买资金的安全。

第二,基于政府理性能力的假设,当前购买服务在方法论上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行动逻辑。理性主义认为存在着独立于人类思维之外的本体世界,具备理性能力的主体能够把握本体世界中存在的规律性认识。依据这一逻辑,在购买服务的制度领域,具备理性能力的政府能够凌驾于服务承接方和公众之上,把握制度和服务的要领,设计出精细的购买服务制度,并且通过这些制度保障购买服务的成果。其间,承担“掌舵”职能的政府处于中心或者上游位置,而承担“划桨”职能的承接方处于边缘或者下游位置,购买服务就是自中心到边缘、自上而下贯彻制度的过程。

不难发现,当前购买服务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与官僚制的理论基础具有同源性。现代官僚制是韦伯“法理型统治”的典型形式,在理论层面,官僚制度所追求的最大效率、最优化、合理化等基本精神反映的是与购买服务制度相同的理性建构取向。在世界观和本体论上,由于官僚制坚持事实和价值二分论,事实独立于价值而存在,所以是本质主义和实在论的;在认识论上,官僚制对其理性认识能力有着充分的信心,认为在政策制定中可以通过理性的方法选择“最优”的策略;在方法论上,官僚制支持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和下级对上级的服从。所以,官僚制与当前购买服务的制度设计在哲学层面是一致的。

综合来看,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理论层面,当前购买服务的制度设计在指向性上并不是朝着突破官僚制的方向,而是试图使官僚控制体系延伸到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希望在市场机制的外壳下将承接方内卷入官僚机制中。即便从初始制度意图上说,这并非购买服务制度的本意,但是“自由竞争的前提是地位平等,而在合作逻辑尚未形成之前,政府相较于其他治理主体始终处于强势地位”[19],在“中心—边缘”结构下,不平等的购买双方地位必然导致购买服务演化为官僚体系的控制手段。官僚体系具有封闭性的倾向,它“必须求助于开放去打破因自身的封闭而导致的僵化,而面对开放时,又必须保证组织自身的一切构成要素以及环境因素都具有可控性”[20]。购买服务原本是为了突破这种封闭性而产生的新制度安排,但是在制度设计中,购买服务制度却承袭了官僚制的封闭性,甚至将这种封闭性拓展到了更广泛的主体中,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非但没有分享权力,反而被“吸纳”到了既有体制之中,与通过提高政府的开放性提升服务绩效的潮流背道而驰。因而在制度的开放性本源和实现开放性的制度手段的封闭性之间产生了冲突,并由此造成了设想中的购买服务理念和制度也难以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产生了本文第一部分所阐述的种种挑战。与此同时,这种冲突也使购买服务难以回应其本应解决的问题,甚至造成了新的责任困境。

一方面,作为发包方的政府试图通过精细、严密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对承接方的控制,从而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但是另一方面,在“掌舵—划桨”的职能分工下,承接方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仅仅对公共服务的技术细节负责,并不承担公共服务的最终责任,因而在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的情况下,承接方的行为倾向于机会主义,而承接方机会主义的最终责任却要由政府来承担。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承接方责任虚置的问题也无法彻底回避。与此同时,这种臻于严密的控制系统极大的提高了购买服务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承接方的积极性,损害了购买服务的效果。因此,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政府实际上处于一种责任困境:要么承担起因为购买程序的精细化控制而产生的交易成本,要么接受承接方责任虚置而产生的服务成本。这种困境植根于政府和承接方之间的“中心—边缘”位置关系以及制度设计中官僚控制的努力,因而在当前购买服务的理论前提和整体导向下是无法彻底解决的。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重构:基于开放性的合作治理

购买服务是开放政府的制度构成之一,因而购买服务的制度设计要遵循开放政府的价值诉求,与此相适应的,在理论支持方面,作为购买服务理论注脚的“企业化政府”也应该被开放性基础上的合作治理所取代,对此可以从哲学(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加以论证。

在哲学层面,上文已述,作为理性建构产物的购买服务延续了官僚控制的价值和逻辑,难以实现其应有的功能,而合作治理则源于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逻辑,在这套逻辑下“协力关系的营造并非出于某种不变的制度,而是透过对理念的信守和不断实践的创新积累,寻找和发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最佳方式”[21],这为购买服务开拓了更广阔的绩效空间。首先,合作治理在认识论上是“有限理性”,即认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难免失败或者犯错,“易错性”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属性之一。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作为购买方的政府难以完全知晓承接方的行为,难以完全了解公众对公共服务的诉求,难以彻底对公共服务的供给做出精细无偏的安排,因而“有限理性”的认识论与购买服务的实际更为契合。第二,在方法论上,基于社会建构的合作治理要求“发展行政管理者与政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体验、彼此理解,形成共同合作解决问题的机制”[22],对于权力的支配和控制,合作治理则认为是专断的。购买服务中,虽然作为出资方的政府享有更大的主动权,可以向承接方提出服务标准方面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否认承接方在购买过程中的能动性,而将其当作公共服务生产的工具。与之相反,出于公共服务的人为性和难以标准化的属性,在政府和承接方之间建立沟通协商的制度,形成共同治理的格局是购买服务的题中之意,强调政府在购买服务中的支配和凌驾地位,试图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并执行精细的控制制度只会导致制度更加封闭,强化政府对购买服务承接方的“吸纳”[23]和“嵌入”[24],最终既无法改善公共服务,也难以实现其控制承接方的意图。相反,购买服务强调购买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过不断的互动、沟通、磨合形成良好的制度运行实践甚至独特的制度模式。因而,合作治理的哲学意涵更能反映出购买服务的制度实质,在指导购买服务的制度设计方面也更能切合实践需要。

在实践层面,虽然购买服务努力通过市场机制对官僚机制加以修正和改革,但在实践中却表现出了这两种机制之外的合作治理的要素。第一,在购买内容上,从限定范围到广泛购买。根据新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购买服务项目的选择要考虑价值判断、服务本身的特征等因素,但是“理论上被认为应由政府自己生产的公共服务项目,常常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外包的类型”[25],这表明购买服务的实践中,双方的合作关系建构和能力建设使购买服务突破了原先的理论设定,表现出了合作治理的形态,使购买服务制度能够回应更广泛的需求。第二,从“疏远”购买到紧密合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购买双方的独立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疏远关系往往被认所推崇,但是实际上,“政府和承包商都会紧密合作,共同决定需要做的工作和怎么样完成这些工作”,[26]特别是“社会组织运用其信息、专业知识、说服技巧和其他各种策略,能影响政府决策,并最后影响公共服务的实际供给”[27]。这些都表明购买服务内在地具有合作治理的诉求,即使在制度建立之初并没有以此为意图,在制度演进的过程中也会逐渐显露出其合作治理的实质,而所有背离这一实质的观念、制度要素都会在实践中表现出不适应性进而被淘汰。

综合来看,购买服务需要围绕合作治理重构其理论基础,以开放性的合作治理作为指引,基于合作治理的购买服务制度建构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首先,购买服务的双方要保持开放、信任的心态,在维系组织自主性的前提下促进社会资本的生成和发展,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建立平等、稳定、互信的合作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角色需要从控制者、规制者,变为催化者、召集人和引导者”,政府要“推动一个合作的框架,一种鼓励参与的开放式结构,从而使社区和非营利组织间互动的合作网络成为可能”[28]。第二,在购买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建立开放的沟通机制。购买服务的整个过程必须开放透明,在对双方的职责给予清晰界定的基础上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避免服务中的责任虚置。在此基础上,双方需要建立制度性的沟通机制,在服务需求、服务项目的内容、服务的标准、服务提供的技术方式以及服务的评估等方面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开诚布公的对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进行互动商讨,在互动中推进服务的提升。第三,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建立政府与承接方之间的认同。资源共享和互惠是合作治理的物质基础,相较于其他的合作形式,作为合作治理的购买服务由于具有市场交易的外在形态,所以更加注重资源的投入和配置。特别是在购买价格、补贴额度的核算方面,既要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承接方的承受程度,也要注重提升服务效率的要求,通过制度设计促进双方的互惠和认同。

注释:

[1]为行文简便起见,后文正文中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简写为“购买服务”。

[2](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夏宏图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4页。

[3](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1页。

[4](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著,周敦仁等译:《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46-49页。

[5]林兵、陈伟:《购买服务中的合谋:科层制逻辑对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影响》,《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0期。

[6](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第四版),张成福,马子博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61、63页。

[7]Oliver Hart,Andrei Shleifer and Robert W.Vishny,1997,The Proper Scope of Government:Theory and an Application to

Prisons,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12,No.4(Nov.,1997),pp.1127-1161.

[8][10]江小涓:《服务外包:合约形态变革及其理论蕴意——人力资本市场配置与劳务活动企业配置的统一》,《经济研究》,2008年第7期。

[9][23]吴月:《吸纳与控制: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背后的逻辑》,《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11]Graeme A.Hodge.Privatization:An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Performance[M],Westview Press,2000,pp.56-57。

[12][26](美)唐纳德·凯特尔:《权力共享: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孙迎春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28页,第13页。

[13]杨安华:《政府购买服务还是回购服务?——基于2000年以来欧美国家政府回购公共服务的考察》,《公共管理学报》,2014年第7期。

[14][16][21]张成福:《开放政府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5]张乾友:《论管理的社会化及合作治理——对管理外包现象的理论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17](英)大卫·马什,格里·斯托克:《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景跃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页。

[18][22]孙柏瑛:《反思公共行政的行动逻辑:理性建构与社会建构》,《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19]柳亦博:《论合作治理的生成:从控制、竞争到合作》,《天津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20]张康之:《论合作制组织的开放性》,《探索》,2009年第1期。

[24]管兵:《竞争性与反向嵌入性: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公共管理学报》,2015年第3期。

[25]句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适用范围:理论与实践的反差》,《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4期。

[27]敬乂嘉:《从购买服务到合作治理——政社合作的形态与发展》,《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7期。

[28]汪锦军:《合作治理的构建: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生成机制》,《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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