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总有一些学者怀疑人类社会的政治进步是否不可逆转,尽管就某个国家或地区来说,政治进步的进程可能会暂时中断,甚至出现某种倒退,但是,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以及就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长远发展趋势来看,人类的政治进步确实是不可逆转的。纵观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史,任何国家和地区无不处于政治进步过程之中。从专制走向民主,从统治走向治理,从人治走向法治,从不平等走向更加平等,是人类不可阻挡的政治进步潮流。人类政治进步之所以可能,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每一个民族进入近代以后都有大体相似的政治目标,这些政治目标就是今天我们依然极其重视的政治价值,包括民主、安全、和平、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治、尊严。作为人类的普遍政治追求,它们是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根本目标。就其实质和要素而言,这些核心政治价值超越时间和空间,是人类的普遍价值;就其具体内容和实现条件而言,它们因时空条件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因而,根据不同的时代条件和社会条件对平等、公平和正义进行反思,不仅是政治科学的重要任务,也是人类正义进步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人类的核心政治价值中,尤其在中国语境中,关系最为复杂,从而歧义最大的,莫过于平等、公平、公正和正义。不仅是普遍民众对这四个概念不甚了解,即使是专家学者也对这些概念的意义充满着模糊和分歧。以至于无论是教科书还是官方文件,对这些核心概念的使用显得相当随意。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这四个概念本身就存在着交错和重合的关系,不容易明确地相互区分;二是这些政治范畴是中国近现代的产物,多半是从西方国家引入的,存在着一个语言的翻译问题,任何重要概念的翻译都难以保证转译后语义的完全匹配;三是这些词语的日常语义不同于它们作为基本政治概念的语义,但人们容易把两者混同起来。基本政治概念的模糊不清,势必导致人们对核心政治价值的歧义,最终会影响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本文将从语义、概念、价值和制度等多个角度,对平等、公正、公平和正义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和解析。
平等(Equality)
在现代汉语中,“平等”一词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相等待遇。这种平等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最初可追溯到先秦时代农民起义中“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政治口号,以及中国历史上“均贫富,等贵贱”的政治追求。但作为一个重要概念,“平等”在传统中国主要出现于佛教经典之中。佛教多部经典均有对平等的专门论述。《金刚经》说,“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是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华严经》则罗列了菩萨所具有的十种平等:“佛子!菩萨摩诃萨有十种平等。何等为十?所谓:于一切众生平等、一切法平等、一切刹平等、一切深心平等、一切善根平等、一切菩萨平等、一切愿平等、一切波罗蜜平等、一切行平等、一切佛平等。是为十。若诸菩萨安住此法,则得一切诸佛无上平等法”。其中,“众生平等”和“是法平等”是佛教平等观所强调的重点所在。佛教经典中所说的平等,基本意义是“有情众生”与“无情众生”之间本质上的“无差别”。
在西方语境中,平等(equality)一词指的是“同等的质量或状态,以及相同的权利和社会地位”(the quality or state of being equal : thequality or state of having the same rights, social status, etc.)。或者是指“人或事物处于相同的标准或水平并被同样地对待。在法律范围内,平等一般被认为存在于‘自然权利’或一种理想和正义的属性之中。平等的基础是人人平等地具有自由意志”。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平等一直是核心的政治范畴。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休谟、洛克、卢梭、潘恩、马克思,直到当代的罗尔斯(John Rawls)、诺齐克(Robert Nozick)、沃尔泽(Michael Walzer)、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等西方思想家,都对平等做过系统的论述。在当代西方思想中,“平等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用法:第一是指本质上的平等,即人是平等的动物;第二是指分配上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应在财产分配、社会机会和(或)政治权力的分配上较为平等”。这种平等观可溯源到亚士里多德那里,他在《政治学》中指出:“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其数量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平等的一般意义,指的是一种无差别的结果或状态。作为一个政治学概念的平等,它指的是人们享有同等的人格、基础资源、基本权利、重要能力和社会地位。平等具有社会性,是人与人之间,或者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古今中外思想家们关于平等的争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平等的内容是什么,即“什么是平等”?其二是如何去实现社会的平等,即“怎样平等”?
平等的最初内容,主要包括人格和权利的平等。当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政治动物”,“平等的人应该得到相等的事物”时,他指的就是人格和权利的平等。古罗马的西塞罗说得更明白:“人们一向追求的就是权利的平等,而且不可能存在另样的权利”。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思想家的平等观影响深远,至今仍是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生而平等”时,显然不是指人的身高、体重、个性,甚至财富的相等,而是追求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平等和权利平等。人格平等和权利平等属于政治平等的范畴,这是最基本的平等。但人类除了政治生活外,还有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这就需要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经济平等主要体现为人们拥有同等的资源和同等的福利,即“资源平等”(equality ofresources)和“福利平等”(equality of welfare);而社会平等则主要体现为“机会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 、“性别平等”(gender equality)和“种族平等”(racial equality)。最近这些年,人与人的“能力平等”(capability equality)开始受到重视,其主要代表人物便是因其对福利经济学的重要贡献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阿玛蒂亚·森(AmartyaSen)。
纵观人类平等观念的演变,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首先,平等作为基本政治概念的含义,在古今中外几乎都是共同的,它意味着人们在社会地位和个人权利方面的无差别状态。但平等的具体内容和平等权利的主体,在不同的条件下则各不相同,因此,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每个群体和每个时代,各有自己的不同平等观。例如,“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
其次,就人类政治发展的长远历史看,平等的内容在日益增加,平等的对象在持续扩大,平等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例如,平等已从早先强调自由和人权的政治平等,扩展到强调资源和福利的经济平等,进而扩展到了强调机会平等和能力平等的社会平等。从政治平等,到经济平等,再到社会平等,这是平等发展史上三个依次递进的不同阶段。
最后,现代的平等应当是人们拥有“社会基本品”的平等。这是一种综合的平等,既包括传统的基于民主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政治平等,也包括基本资源和福利的经济平等,还包括重要机会和基本能力的社会平等。社会必需品的清单是开放的,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这份清单的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只要是现代国家,这份社会必需品的清单至少应当包括人格尊严、基本人权、最低社会福利和必需资源。
比起“平等是什么”来,“怎样平等”的争议更多。人们生活在既定的社会现实中,无法选择出生的家庭、所处的环境,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和机遇又千差万别,因此,不平等是社会的常态。唯其现实的不平等,人类才会把平等作为永远追求的根本目标之一。关于如何去实现平等,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平等或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政治史上周而复始地发生的现象是,一种旧的不平等消除了,但随之而来的即是新的不平等。因此,上述问题可进而转换成另一个问题:“在实现平等的过程中,如何才能避免新的不平等?”这两个核心问题均直接关系到政治学的另一个基本概念,即“公平”或“公正”。
公平(Fairness/Impartiality)
在论述“公平”概念之前,先说一下中文语境中的“公正”概念。在现代汉语中,“公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正”即公平正义之简称,通常对应于英文的justice(常译为“正义”);狭义的“公正”大体等同于“公平”,指的是“公平正直,没有偏见”,或者“公道正派,没有私心”。通常对应于英文的fairness(常译为“公正”或“公平”)和impartiality(通常亦译为“公正”或“不偏不倚”)。尽管国内有的专家学者喜欢将“公正、正义、公平和公道”当作同一概念使用,特别是认为“公正与正义同义,英文写法均为justice”,但我认为将“公正”、“公平”与“正义”加以区分,可能更有助于阐明这些现代政治学的基本概念。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在狭义上使用“公正”,并用“公平”来替代狭义的“公正”。
狭义的“公正”或“公平”,在古汉语中就已存在。在汉语中,“公”指无私,尤指公共利益;“平”指无偏袒,尤指一视同仁;“正”亦指不偏不斜,尤指恰当合适。在古汉语中,“公平”与“公正”两词,其意义相近。例如,管子说:“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荀子强调为上者要公正:“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宣明,则下治辨矣;上端诚,则下愿悫矣;上公正,则下易直矣”。他还说:“故能处道而不贰,吐而不夺,利而不流,贵公正而贱鄙争。是士君子之辨说也”。又如,班固说,“所以名之为公、侯者何?公者,通也,公正无私之意也”。不过,作为现代政治学和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公平”或“公正”的含义明显不同于古汉语的语义,但两者的意义依然十分相近。在现代汉语中,“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而“公正”指的是“从一定原则和准则出发对人们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相应评价;也指一种平等的社会状况,即按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和事”。
在英语文献中,无论是fairness还是impartiality,均是一般的语词,并非重要的政治学或伦理学概念。英文的fairness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一种平等的和公平的状态、性质和条件,一是指不偏不倚的公正品质或态度(the state, condition, or quality of being fair, or free from biasor injustice;the quality of treating people equally orin a way that is right or reasonable)。Impartiality则主要指“没有偏见”或“不偏不倚”(not supporting any of the sides involvedin an argument)。自从罗尔斯在1985年首次发表“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一文,特别是在其后的《正义论》一书发表后,“公平”与“正义”两个概念在西方学术界便被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开始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罗尔斯关于公平(fairness)的观点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两大正义的原则中。一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theprinciple of justice as fairness),二是差异原则(the differenceprinciple)。他对这两个原则作了如下解释:“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如果平等是一个状态和结果的概念,那么公平则是一个程序和过程的概念。如果说平等是一个限制性概念,它严格限定于基本的人格和权利、重要的资源和必需的能力;那么,公平则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完全适用于一切社会资源和公共权利的分配。公平就是按照相同的原则分配公共权利和社会资源,并且根据相同的原则处理事情和进行评价。社会的公平要求确立一套分配资源和权利的共同标准,并且在人们分配权利和资源时遵循相同的程序,这些标准和程序是客观的,而非主观的。然而,按照公平的原则和程序分配资源和权利,其结果可能是平等,但并不必然是平等的。换言之,在某些条件下,平等是公平的,不平等是不公平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不平等是公平的,平等反而是不公平的。例如,“我的收入和财富比比尔·盖茨的不知少到哪里去了。如果我是美国最穷的人,并且我坚持要求政府大幅缩小我和他之间的巨大差距,则这似乎反映了一种嫉妒,而不是诉求公正”。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比例平等”实际上是一种公平,而非真正的平等,即按照功过或贡献大小来分配个人权利和资源。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实际上也是对某种限定条件下的“不平等”的一种认可。从现实生活来看,中国在改革开放前普遍存在的“吃大锅饭”,就是一种资源分配上的“绝对平均主义”,这种完全无视贡献大小的权利“平等”,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平。
在事关人格的尊严、基本人权和基础资源分配时,实行无条件和无差别的社会平等,在无法实现无差别平等时坚持公平的原则和程序,这是人类至今仍一直在追求的理想目标和理想状态。这种将平等的结果和公平的程序完美结合起来的理想目标或状态,便是人类追求的另一个基本价值,即社会的正义。
正义(Justice)
“正义”是现代汉语中的常用词,它有两重语义。一是“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一是“正当的或正确的意义”。“正义”一词在古汉语中虽不多见,但早已有之,其语义大体与现代汉语相当,但更多的是指“正确的意义”。例如,古人在解释经典的意义时,多用《周易正义》、《五经正义》等书名。在古汉语中,“正义”也常常用来指正当的事物,例如,荀子说:“故有俗人者,有俗儒者,有雅儒者,有大儒者。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司马迁为游侠作传时说:“今游侠,其行虽不轨於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在中文语境中,作为现代政治学和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正义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也有专家认为,“正义的本质就是人对人自身本质的确认。在这个意义上说,正义是人之为人的真正之义”。“正义的实质是把人的发展、人的价值、人的尊严视为人的世界、人的关系以及人的行为的根本”。还有一些学者则试图对正义进行分门别类,将正义区分为行为的正义、个人的正义和规则的正义、制度的正义;政治的正义、经济的正义、伦理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实体的正义和程序的正义;分配的正义、交换的正义和惩罚的正义;绝对的正义和相对的正义。
正义的英文是justice,它可能是西方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学范畴。其基本意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情”,“得到应当得到的事物”。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 Macintyre)认为,正义的概念可以追溯到《荷马史诗》。他说:“自从荷马史诗第一次被翻译成英文以来,荷马史诗中的‘dike’这个词便一直被译为‘正义’(justice)。……无论是荷马本人,还是他所描绘的那些人,对‘dike’的使用都预先假设了一个前提,即宇宙有一种单一的基本秩序,这一秩序既使自然有了一定的结构,也使社会有了一定的结构,……。要成为正义的(dikaios),就是要按照这一秩序来规导自己的行动和事务”。通常认为,“至少从柏拉图时代起,正义就被所有党派的政治思想家视为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所具有的一个基本属性。……最一般的定义还是查士丁尼所说的:正义乃是一种使任何人获得其所应得的一种不间断的、永恒的意志”。
对正义理想的探索和追求,是柏拉图《理想国》的主要宗旨,柏拉图的《理想国》奠定了西方正义观的思想基础。在柏拉图看来,正义意味着“得其所得”、“做其所做”(having and doing what is a man’s own, and belongs to him)。正义既是个人的最高追求,也是城邦的最高价值,它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进一步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观。在肯定正义是一种个人的美德和优秀品质之外,他更加强调正义是一种共同体的善,即公共利益。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是一种“至善”,也是最大的正义。
在西方思想史上,正义一直被视为一种超越经验的道德价值,它是人类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正义的理念(eidos)是一种超验的存在,不能用感觉来证明其存在”。正义是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有机结合,正如洛克所说,正义是至高无上的自然法和连结全社会的契约。休谟则更加明确地说,“如果没有正义,社会必然立即解体,而每一个人都会陷于野蛮和孤立的状态”。
纵观西方从古至今的正义观,我们发现它至少包括了三个核心要素:(1)平等,人格和人权的平等是正义的基础。葛德文说,“正义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2)公平,权利和资源分配的公平是正义的生命所在。罗尔斯直接就以公平来界定正义:“正义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3)法律,集中体现自然理性和人类理性的法律是正义的基本保障。在西方文明的古典时期,“法律与权利的含义是一致的,而正义是权利的另一表达”。因而,西塞罗说,“谁不知道那法律,谁就不是一个正义的人,无论那法律是已经在某个时候成文或从未成文”。
正义本质上是一个应然的概念。对于个人而言,正义就是每个人出于自身良知而产生的“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得到什么”的道德命令。对于社会而言,正义就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公平地获得其应该获得的事物。对于个人来说,正义是最大的“天理”;对于社会来说,正义是最高的“道义”。正义是所有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最终的合法性来源,是评判个人和群体善恶的最高标准。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天道”,西方传统思想中的“自然法”,都是人类正义的不同表述,也是中西政治文化中合法性的终极来源。古今中外,正义的具体内容、实现途径和表现形式,可能千差万别。但是,在我看来,任何时代的社会正义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第一,人类的理性和良知,它是正义的最终来源,也是区分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所在。第二,人格和基本人权的平等,它是正义的实质性内容,离开基本权利的平等,正义便毫无意义。第三,规则和程序的公平,它是社会正义的基础,也是实现正义的现实途径。
上面我们分别考察了平等、公平和正义三个政治学和伦理学基本概念的意义和学理,并对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以及基本异同点作了简要分析。平等、公平和正义既是人类社会超越种族、国家、阶级和地区的共同价值,也是超越任何历史和时代的永恒价值,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根本目标。平等、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程度,集中体现了人类文明进步的状态,是评价人类社会进步的基本标尺。平等、公平和正义,源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是人类普遍接受的美德和社会进步不竭的动力。因而,平等、公平和正义这三个概念都与人类的社会生活休戚相关,它们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其学术意义,其实践价值远远大于其理论价值。下面我们就从其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角度,再进一步对平等、公平和正义进行必要的考察。
作为基本人权的平等(Equality as the principle human rights)
与生存权和自由权一样,平等也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之一。这里的“每个人”指的是一切社会中的所有人,而不管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党派、国籍、门第、财产、文化、才能等状况如何。平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意味着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与生存权和自由权一样,平等权作为基本人权,首先是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要求,保证基本平等权的实现,是政府和社会对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自由权主要是一种消极权利,即国家对个人的自由通常只能消极地不作为,而不能过度去干预。与个人的基本自由权有所不同的是,个人的基本平等权主要是一种积极权利。所谓积极权利就是个人要求国家加以积极行为的权利,积极权利主要是社会福利权利,主要指各种受益权(如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保健权、休假权、娱乐权等)。对基本的社会福利权,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享有权。国家不得消极地不作为,而是必须积极地作为,它有不可推卸的实施义务。
平等之所以成为基本的人权之一,首先是因为人类虽然有种族、性别、阶级、文化、语言、信仰等重大差别,但人作为人的本质是相同的。人类本质的这种相同性,是平等作为基本人权的前提。“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平等之所以是人的基本权利,还因为平等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平等,诸如自由、生命、安全、信仰、参与、选举、教育、福利、休息、工作等其他权利,就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充分的。正如西塞罗所说,“确实没有什么比自由更美好,但是如果不是人人都能平等地享受自由的话,那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也认为,过分的经济不平等将“潜在地威胁各民主社会以及作为其基础的社会正义价值”。
最后,平等之为基本人权,是因为对平等的向往,是所有正常人的内在本能。追求平等,是人类的一种超验价值,是人的天性。洛克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对“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命题,无需任何经验的证明。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指出的那样:“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可转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作为基本人权的平等,最大的敌人是特权。特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权,而是指个人因为拥有某种地位或加入某个组织后所享受的特殊权利,如阶级特权、官员特权、党员特权、会员特权等等。特权是非同寻常的额外权利,而人权则是一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特权是对人类平等权利的公然剥夺,是对人类不平等的合法化。特权通常在制度上承认并且保护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尊严、自由、安全、财产、福利、教育、选举、参与、决策、信息等方面的不平等。特权既产生于垄断的政治权力,也产生于垄断的资本权力。无论是政治特权还是经济特权,不仅摧毁社会平等的基础,而且势将导致权力的暴政和“金钱的暴政”。
人类追求平等的过程,同时就是限制特权的过程。平等作为一种普遍的人权,本身就是与特权斗争的产物。“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宣布为人权”。平等与特权是方向相反的两个极端,特权的存在意味着合法的不平等的存在;只要社会存在特权,人类对基本平等权利的追求就不能放弃。社会中特权现象越普遍,特权阶层的人数越多,那么,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就越严重,社会的平等程度就越低。特权现象越严重,社会政治就越反动;反之,人们享受的平等权利越多,社会政治就越进步。
作为社会规则的公平(Fairness as the foremost social rule)
从其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来说,公平首先是分配资源、权利和机会的规则。诚如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Walzer)所说,“人类社会是一个分配的社会”,“分配的内容包括成员资格、权力、荣誉、宗教权威、神恩、亲属关系与爱、知识、财富、身体安全、工作与休闲、奖励与惩罚以及一些更狭义和更实际的物品---食物、住所、衣服、交通、医疗、各种商品,还有人们收集的所有稀奇古怪的东西”。尽管人类的政治进步,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为资源和权利的分配更加平等,但人类走向平等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漫长过程。千百年来,人类在追求平等方面,已经经过了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三个不同的阶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即使在人格、机会和基本权利的平等方面,人类也依然受到了相当的限制。至于在经济资源和社会福利的分配方面,平等是例外,不平等则是常态。
以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公平原则和公平标准,去合适地分配各种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权益,去处理形形色色的事务,去评判各种是非,对于人类的福祉和社会的进步而言,与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平等一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系列的规则,形成各种社会制度;反之,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体现为相对成型的各种规则体系。对于人类进步而言,公平是所有社会规则体系的灵魂和核心。换成罗尔斯的话来说,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一个社会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的公平要靠一系列的规则来保证,制度对于权利、资源、机会和义务的公平分配有着压倒一切的重要性。首先,制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标准的同一性,从而保障权利和资源分配在空间上的公平。制度不是针对个别对象的,而是适用于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判断一项制度是否公平的重要原则。制度化的标准和原则也不是因人而异的,而对所有适用对象具有一致性。如果在资源、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标准是不确定的或多重的,那就谈不上制度化,也就不可能有分配的公平。
其次,制度具有恒久性,从而有助于权利和资源分配在时间上的公平。分配的公平不仅具有空间的意义,即制度化的标准和原则对共同体全体成员普遍适用;而且具有时间的意义,即这些标准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期内,对先后的资源和权利分配均有同等的适用性。一项健全的制度不能因人而异,朝令夕改,而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果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今天一个标准,明天又是一个标准,这同样是一种分配的不公平。相同条件的共同体成员,可能因制度和政策多变,而导致权利和资源的分配不公。所以,制度和政策的反复多变,不仅意味着政治发展的不可持续和政局的不稳定,也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社会的不公平。
其三,民主的制度凝聚了最大限度的共识,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最大程度的公平感。事关权益和资源的分配制度,如果决策者没有广泛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那么或是因为决策者本身的理性局限,或是因为决策者自身的利益倾向,这项制度就难以导致公平的结果。只有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在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吸取各种合理的意见,使制度和政策具有最大的代表性,才能保证制度的合理性,从而使利益的分配具有最大的公正性。迄今为止,在人类发明的各种社会政治制度中,唯有民主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利益相关者合法地参与制度形成和政策制定过程。在非民主制度下,开明的统治者也有可能在决策过程中听取民众的意见,并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但这是政治的非常态。相反,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以民意为基础,广泛听取民众意见,满足民众需要,这是制度性的要求,是政治常态。因而,比较而言,在所有政治制度中,民主政治最能够保障权利、资源和义务分配的公平。公平是民主政治的要素之一,也是评价民主的一个标准。一般地说,民主愈发达,社会就愈公平。
作为制度和规则的社会公平,最主要的敌人是专制和人治。在专制政治下,少数统治者掌握着全部政治权力,垄断了所有重要的社会资源,他们通过体制性的经济剥夺和政治压迫,将大量财富和特权集中于自己,从而形成一个经济上的剥削阶级和政治上的特权阶层,使物质财富、政治权益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呈现明显的两极化。专制统治集团往往利用国家的意识形态工具,对社会的不公平进行理论辩护和愚民教育,企图使民众自觉接受这种体制性不公平。当被统治者对社会不公表达不满并试图进行抗争时,统治者便会运用国家的暴力机器进行无情的镇压。因此,专制政治是社会公平的天敌,专制程度愈严重,社会不公便愈突出。努力反抗和消除专制,以民主政治取代专制政治,其实便是从制度上追求社会的公平。社会公平需要制度屏障,只有制度化的规则,特别是国家的法律规范,才能有效保障社会的公平。如果国家统治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而是个人,国家治理不依靠法律而依靠个人意志,那么,社会公平就失去了基本的制度依托。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和个人利益的偏向,即使最贤明的领导者也难以通过人治来实现社会的公平。从人治走向法治,不仅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经之路。
作为人类至善的正义(Justice as the highest good)
罗尔斯以论述作为公平的正义而一举成名,其《正义论》影响广泛而深远。罗尔斯的正义论,在重新唤起人们关注正义的同时,也把人们的眼光引向社会公平。以至于有人认为,“在政治哲学里,正义理论已经典型地成为分配正义的理论”。然而,正义远非只限于分配的公平,它包含了人类的一切美好。正如亚里士多德赞美正义的那样,正义是人类的“至善”:“正义常常被视为最大的美德(the greatest virtues),比‘日月星辰’更加光彩夺目。正如谚语所说,‘正义集中了人类的所有美德’”。正义不仅代表了分配的公平和权利的平等,而且代表了个人的良知和社会的美德。“无论‘正义’还指别的什么,它都是指一种美德;而无论实践推理还要求别的什么,它都要求在那些能展示它的人身上有某些确实的美德”。正义不仅意味着个人权利的最大化,也意味着整个共同体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正义既代表了结果的公平,也代表了程序的公平,是结果和程序的完美统一。正义既是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是和谐的官民关系。正义既能够带来国内的政通人和局面,也能够导致国际社会的和平共处。简而言之,正义就是人类真善美的集合,一个正义的社会,就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社会。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对西方的主流正义思想持激烈的批判态度,但即使对于他们来说,在形成其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过程中,也充分肯定了作为至善的正义:“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正义之所以是人类的至善,首先是因为正义基于人类的良知和理性。人类的一切善行,无不源于其内在的良知和理性,而正义是其中最高的善。这种良知和理性,是人类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根本所在,是人之所成为人的基本品质。正义集中了人类最大的良知和理性,它“赋予每一个人以权利的意志”,是人类的首善。
其次,正义也符合自然的理性,是自然秩序在社会领域的体现。埃德蒙·柏克说,“有一种东西,并且只有这种东西恒久不变,它先于这个世界而存在,并且也将存在于这个世界自身的组织结构之中。它就是正义”。
其三,正义也是立国之本。任何伟大的国家,只有从事正义的事业,才能对内得到人民的坚定拥有,对外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中国古代政治哲学强调“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里的“道”实质上就是正义。奥古斯丁也说,没有正义,就没有人民的共和国。“如果说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没有‘人民’就没有‘法权的一致’,没有正确就没有正义,那么由此可以毫无疑问地推论,没有正义就没有共和国”。
其四,正义为人类的文明进步提供了根本的价值和目标,指明了人类前进的方向。“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人类文明社会的目的。无论过去或将来始终都要追求正义,直到获得它为止,或者直到在追求中丧失了自由为止”。人类文明的演进充满了罪恶和苦难,但无论多少艰难和罪恶都阻挡不住人类走向更高文明的步伐,人类文明进步的源动力,就在于人类自身有一种不可遏制的追求正义的内在冲动。
最后,正义成为人类的至善,还在于它为人类评价自身的善恶提供了终极的道德标准。“当亚里士多德称颂正义是政治生活的第一美德时,他所采取的方式足以表明,一个对正义观念缺乏实践上的一致性的共同体,必然也缺乏政治共同体所需的必要基础”。无论是自然正义还是社会正义,它们都是人类行为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正是因为存在着终极的正义标准,历史才可以最终判断个人的善恶,以及社会或政府的好坏。
正义的主要敌人,是人性的丧失。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人的身上既有人性,也有兽性。人类的进步与发展过程,是一个人性逐渐克服和战胜兽性的过程。毫无疑问,从历史的长河看,基于理性和良知的人性,压倒性地战胜了人类身上原本存在的兽性。但是,对于某个具体的人和某个特定的群体,完全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人性被遏制,而兽性得以张扬。邪恶的力量通常用三种方法来抹杀人性,压制正义,这三种手段便是针对普通民众的暴力强制、利益诱惑和愚民教育。弘扬正义,就要弘扬人性,遏制兽性。努力消除对民众的暴力强制,实现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对民众进行现代文明的教育,便可有效地遏制人类的兽性,弘扬人类理性和良知的光辉。正义与邪恶势不两立,只有阻止并消除邪恶,才能彰显正义的力量。正义必定战胜邪恶,但正义战胜邪恶,只能依靠人类自己的力量。运用法律和教育等一切理性的力量,与丧失人性和违背人道的一切邪恶势力进行斗争,是人类自身的重大责任。
在本文中,我们力图对平等、公平和正义三个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做出新的阐释,并对它们作为人类基本价值的社会意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本文认为,作为一个政治学概念的平等,它指的是人们享有同等的人格、资源、权利、能力和社会地位。从其实践价值看,平等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公平则是一个程序和过程的概念,它指的是按照相同的原则分配公共权利和社会资源,并且根据相同的原则处理事情和进行评价。从其实践价值看,公平主要体现为合理调节重要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程序。将平等的结果和公平的程序完美结合起来的理想目标或状态,便是人类追求的另一个基本价值,即社会的正义。正义是人类的至善和社会的首要美德,它集中了人类一切美好的理想。人类既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拥有共同的生存环境;人类也是一个道德共同体,拥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平等、公平和正义,便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正如本文开头所指出的那样,一方面,无论东西方哪种人类文明,无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哪个思想流派,无论哪个民族和国家,无不将平等、公平和正义当作理想的政治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人类的基本价值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遍性和恒久性。另一方面,这些人类普遍价值的具体内容、实现途径、表现形式和实践意义,则因具体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条件而各不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价值又具有相对性。根据不同的时代条件和文化语境,不断地反思这些概念和价值的意义,不仅是学者的学术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