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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中间阶层崛起与中国前景

中国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总量大幅增加,很多产品产量排世界首位。这个变化可喜可贺,用一些网民的话说,中国厉害了!但以官方确定的中国“两个一百年”发展目标衡量,现在的中国还不够厉害。一个国家,究竟要有什么样的“厉害”?“厉害”国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中国如何才能比较顺利地实现强国目标?回答这些问题其实并不简单。本文主要从中间阶层的发育状况对中国前景的影响出发,探讨未来中国继续走强所需要的关键性改革。

一、引论:大国与强国

我们暂且把中国演化问题放到一边 ,先来考察所谓国家强弱的一般性问题。

历史上,罗马帝国(公元前27年-公元1453年)曾经是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大国,但真正有地中海文明特征的西罗马帝国(公元395年-476年)的存续时间并不长,而且其后期所倚仗的军队主力已经不是罗马公民了,变成了条顿人、波斯人,甚至匈奴人。战力最强的一支部队在改旗易帜的那一刻,罗马帝国也就寿终正寝了。此后,按当今“主权国家”定义,欧洲便没有了“大国”。在多数欧洲学者所称的“黑暗时代”里(阿拉伯史学家可能不喜欢这个名词),主要是中世纪的上半期,地中海沿岸的很多地盘被东方崛起的军事力量所占领,但也没有形成当初罗马帝国那样的政治格局。

如果认为罗马帝国强大,后来欧洲诸王国变弱了,恐怕是皮相之论。罗马帝国确实是在主权国家的意义上解体、消失了。“帝国”就是一个长期契约(不一定是自由结盟契约),有主权“部分出让”的明显特征。但有的帝国解体以后,给新的众多主权国家留下了可以建立“联盟”的空间,即建立短期契约的可能性。罗马帝国的情形便是如此。这种可能性主要来自基督教的影响力。从一定意义上说,罗马帝国解体了,但另一个新的“帝国”崛起了,其影响范围更大,这就是“基督教帝国”。多数情况下,这个帝国不是一个稳定的政治联盟,而只是一个完全集权的主权国家分解一部分职能的产物,即基于宗教认同的社会治理大系统。在少数情况下,“基督教帝国”也是各主权王国出让主权的“短期政治契约”。这意味着,那些看似变弱的小王国其实是欧洲历史上政治分权演化的结果。它们可以打“内战”,因为见不得谁比谁更强大;有时候罗马教会还会直接介入这些王国之间的纷争。当然,当它们面对共同的外部敌人时,也可以“强大”起来,其办法便是结盟,相当于暂时献出主权,建立短期契约。中世纪“黑暗时代”的“解放战争”与后期的“十字军东征”,都属于这种情形。

解释上述逻辑的一个更具体的线索是英格兰历史。“大英帝国”对外展示它的强大的情形,这里不赘述。问题是:大不列颠群岛上最强势的英格兰竟然不能完全统一群岛上的其他几个民族,实现类似中国历史上不断发生的民族融合。历史上英格兰与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不断发生激烈战争。1707年,斯图亚特王朝的安妮国王(Anne Stuart,1665年2月-1714年8月,1702年-1714年8月在位)与苏格兰达成合并协议以后,苏格兰议会撤销,但此后仍然纷争不断,苏格兰长期有独立语言文字(与英语相近),甚至后来有苏格兰银行发行的钞票。直到1997年恢复苏格兰议会,1999年建立苏格兰政府。爱尔兰则干脆在1922年首次举行独立选举,成为一个主权国家。这些情形是不是意味着英国是一个连自己国内事务也摆弄不好的弱国?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相关概念。

关于大国的定义,知识分子群体容易取得共识。如果一个国家在主权范围里的领土面积大,人口多,通常被看作大国。关于强国的定义,就比较复杂了。现在那些幅员比较小的欧洲国家,我们说它们是强国,好像不大对头,但要说它们是弱国,似乎更不对头。故需要换一个思路来理解。

如前所述,欧洲历史上的政治演化比较特殊,其中宗教发挥了很大作用。其实,欧洲还发育了其他政治分工,例如历史上的贵族阶层的主要政治职责是王国的疆域安全,而王国的安全往往通过国家联盟来实现。例如古代英格兰与苏格兰一旦有了战事,法国就常常会出面保护苏格兰。如果欧洲遭遇东方人的威胁,欧洲各国就会建立更大的联盟。毕竟一个国家面对外敌武装侵略的事情不是经常性的,潜在的结盟因素是平衡性因素。那么,是否有必要为了解决短期的问题,小国家需要出让全部或部分主权,将联盟变成一个常设的实体?其实没有必要。小国联合成大国,治理半径加长,效率会降低,可能会形成一个大而弱的主权国家,在更大国际冲突平台上反倒不容易占据上风。有需要时,找结盟伙伴;不需要时,各过各的日子,这不失为节约政治治理成本的“聪明之举”。拿破仑•波拿巴(Napoléon Bonaparte,1769年8月-1821年5月)曾经做起了复兴罗马帝国梦,结果立马就遭遇欧洲其他国家的结盟反抗,最终被送到了几千里之外的英国殖民地圣赫勒拿岛。然而,联盟又立即解散,各国各自过各自的日子。

上述分析只是展示了大部分欧洲国家的基础性社会分工。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我再加一条“市场的归市场”,这三方面构成“元分工系统”。但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恺撒”部分在大多数欧洲国家那里变成了战时的结盟,其余变成了主权国家寻常的政治秩序的维护;“上帝”部分继续发挥某种社会治理功能,且其作用已下沉到基础社会;“市场”部分则主要在经济分工领域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现在可以给“强国”做一个特征性描述:一是中间阶层强大。这是社会分工充分扩展的自然结果。中间阶层不过是社会每一分工单元中的熟练从业者。大部分欧洲国家的“元分工系统”给市场化资源配置提供了空间,经济分工系统的扩展程度高,每一分工领域的熟练从业者成为支撑国家稳定和繁荣的基础。二是尊重个体的产权制度安排。中间阶层保持活力的产权制度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混合性的产权制度,私权仍然是中间阶层认同的基本产权,但“私权公用”逐渐变得普遍,使“私有制”概念的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三是国民福利水平高。大部分欧洲国家的国民居住形态与历史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居住形态所反映的福利意义,至少中国政界学界几乎都没有充分重视。中世纪欧洲的居住形态十分恶劣,城市人口密度多在每平方公里20万人左右,居住区常常肮脏不堪,臭气熏天。现在欧洲大部分国家的居住形态发生了地方性的变化,人口密度多在每平方公里5000人左右。欧洲快速工业化时期,人均国民收入迅速提高。进入福利国家阶段以后,人均国民收入增长速度逐步降低,同时劳动参与率也随之降低,人均有薪从业时间大幅度下降。这意味着福利增长方式转变了,而不是所谓经济衰退,更不是什么资本主义的穷途末路。四是小国的国际合作资源稳定,成为国家疆域安全主要保障。这一点很重要。当今世界,任何大国都不要以为欧洲那些小国因小就可以随便下手。大部分欧洲国家能形成这种“小而不弱” 的跨主权国家边界的政治契约,当然不是它们的政治精英比东方人更聪明,而是这种契约思想的形成一定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因为效率从来不是政治精英行为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二、新的历史条件下强国的社会分权与分工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 • 成公十三年》),意思是说一个国家的大事,不外乎祭祀与武装力量的建设。祭祀在古代有社会治理的作用,而武装力量的维护则涉及国家安全。耶稣给弟子讲的“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那句话,也涉及同样的两件事。欧洲区别于中国的地方是,欧洲实现了分权化发展,不仅宗教与世俗政府之间有了职能分化,彼此不再打架,还在更广大的领域扩展了分工。中国古代则不同,很多公共权力集中于朝廷,甚至把经济学家所说的竞争性领域诸多事务的管理权,也不同程度地攥在手里。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不同的社会效率, 也包括不同的战争输赢后果。近代数百年国际冲突的结果,已经反映了这种效率的差异。关于古代中国大部分历史时期“大而不强”的状况,历史学家姚大力先生已经有精到的分析。

那么,今日中国是否需要将历史遗产全部推倒,重新走一遍大部分欧洲国家的路?我认为, 这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事实上,中国历史上也有弥足珍贵的历史遗产,一是产权相对明晰的土地制度,二是国民读书重教的传统。前者使中国古代农业有比较高的微观效率,后者在适当的制度匹配下有可能加快中国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中国在过去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这两项历史遗产都得到了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制实际上是中国古代农村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恢复, 它本身就是对农民自发恢复有效农业经营制度的一个肯定。国民重教习文的传统在国家开放条件下,成为中国学习他国先进技术,提高人力资本水平,利用“后发优势”的主要基础。在这些条件基础上,中国又推行了分权化改革,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市场让权,极大改变了社会经济结构,提高了社会活力。同时,中国因人口众多,市场广大,在对外经济往来中增加了可资利用的筹码,在有些方面改善了贸易条件,在国际产业转移和技术扩散中赢得了许多机会。中国能发展到如今的水平,原因大抵如此。概括地说,中国历史遗产对中国完成现代化有弊有利,并不构成刚性制约。中国的崛起,过去邓小平那一代政治家手里有很多好牌,现在的政治家同样好牌在手。有好牌,打好牌,中国仍有光明未来。

未来中国的改革发展,就是在大方向明确的前提下,寻找最要紧的改革着力点。

所谓“大方向”,当然不再是古人说的办好“祭祀与兵戎”这两件事情。在较为成熟的现代国家, 政治家说到底是要注意三件事情的平衡,即兼顾经济效率、社会平等与政权稳定,使之处于较为良好的状态,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至于偏离社会可容忍的程度。

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政治家则面临深刻的社会结构调整。目标是在公共领域建立基于法制的竞争性制度,在公共领域合理分权,在经济领域促进市场统一与分工扩展。从历史经验看,社会转型时期的政治家有三件事最难处理好:一是劳动和资本的关系。这个关系处理不好,社会平等难以建立,经济发展也难以持续。二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个关系处理不好,财政体制的效率难以保证。三是国家和市场及社会的关系。如何确立私营企业与民间组织的地位就涉及这方面的关系。如果这三件事处理不好,社会阵痛就大,时间就长,政治家自己的风险也大。这三件事也彼此相关,其中前两件做不好,最后一件也做不好,但很多热心政治改革的人似乎只对后者有兴趣。后者包括处理公权与私权的配置以及公权本身的配置,人们又常常集中关注公权的配置。

如果改革的操作者只做公权配置的改革,改革风险也会很大:一是裂土分邦的风险。从世界近现代史看,如果一个国家的主体民族认同达不到一定的程度,公权重心向下配置的改革,就容易发生这种风险。对这一点的认识,很容易进入关于“人权”和“主权”关系的争论,这里不便展开。二是民粹激进主义长期泛滥的风险。如果民众的资产不丰裕,民众对维护公共规则的责任与权益就不相匹配,普遍的过激行为就很容易被某些势力或政治人物鼓动起来。三是国家权力寡头化的风险。若大多数民众是贫穷的,社会阶层的分野将容易被固化,选票将会成为权贵阶层的伪民主制度的包装。

当然,如果有足够长的时间,一切灾难均会过去,各种所谓风险不过是历史进程的“曲折”。但当代人有责任避免这样的“弯路”,而不可将“人民的牺牲”轻松地归于“必要的代价”。故我们需要有关怀大众的热情,而不是冷漠的“精英理性”。能不能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使改革风险大幅降低、社会转型比较顺利?这是改革探索不可回避的问题。依笔者之见,如果在今后几十年里中国的发展始终能伴随中间阶层的成长壮大,转型的风险就会大大减少。

三、中间阶层崛起对社会转型的意义

本文把高度分工的社会中各个领域的熟练从业者看作中间阶层。它有以下特点:

第一,中间阶层依赖组织系统的支撑。他们的组织不一定在控制国家的精英集团之内,但享有合法性,并通过制度性安排对政治过程产生影响。

第二,他们多拥有标志性的财富——可继承的独栋房屋,由此形成中间阶层的居住形态。因为在这种居住形态之下,中间阶层在城市里才能结成社区关系,形成“市民意识”。这一特征常被一般学者所忽视。按照环境心理学的研究,拥有独栋房屋的阶层会因生活于低人口密度居住区, 有更大可能拥有健康的心理,从而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因素。

第三,他们一般收入较高,衣食无忧。一个有社会内涵的经验数据,衡量家庭支出的恩格尔系数在20%以下,代表中间阶层的购买力。在这种收入水平上,中间阶层的子女才可以得到良好的教育,以确保他们的社会地位相对稳定。

第四,中间阶层一般具有偏爱个人独立、组织自治与社会法治的价值观,对偶像崇拜、个人依附与社会失序等现象心存警惕。在欧美以中间阶层为主体的社会里,温和的宗教仍然重要,但其实已经被功利化。这种价值偏好本质上是由中间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间阶层偏爱个人独立,并不是什么“个人主义”,相反,他们对公共事务关注度高,具有维护社会公正与法制的自觉意识。

第五,真正的中间阶层会承认自己是社会的中间阶层,表现出他们对社会核心价值的肯定。这一点经常被人们忽视,但十分重要。一个阶层如果自己不承认自己是中间阶层,就很难对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产生基本认同。鉴于中间阶层的自我肯定,会对社会现实或社会前景有较高的认同感,可防止社会中出现较极端的激进人士与组织,有利于社会相对稳定。

改革与发展的目标确定后,要选准改革的着力点。我认为,中国需要围绕中间阶层的崛起展开具体的改革方略部署。

四、什么因素阻碍中间阶层成长?

按中间阶层的上述定义,能否说我们国家已经有了中间阶层,且这个阶层已经占到人口的多数?笔者以为不能。依国际上流行的国家分类标准,按人均GDP水平,中国已经步入中上等发达国家行列,但如同很多指标落后一样,中间阶层发育成长的指标在我国也不高。一是从目前国家的人口布局规划理念看,除极少数最富裕家庭之外,我国大部分家庭不可能有独栋房屋。农民自己虽然有独栋房屋,但他们所在村庄的基础设施极差,房屋的质量不高。进城务工农民中的绝大部分没有可能在基础设施好的城市购置一般的单元楼房,更遑论独栋房屋。二是我国的城市建设理念也不利于中间阶层的崛起。我国的城市人口密度不高,但城市居住区的人口密度极高,加上房价畸高,即使一部分城市居民收入较高,也会因为居住环境而无法拥有中间阶层的应有心态。

如果将城市居民的货币收入折合成房屋,和欧美国家比,我国大部分城市居民应属于低收入者。居高不下的房屋价格不仅成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巨大门槛,也使城市原住民中的年轻人在购房行动中成为“啃老族”,使他们的父辈的货币积累转化为可能的“房产泡沫”。换句话说,他们的货币财富流转到了政府和工商业资本家手中之后,“房地产泡沫”未破裂之前,他们还是虚幻的富人;而泡沫一旦破裂,他们将是城市穷人。在欧美发达国家,除少数城市之外,居住高层楼房的居民都为穷人。三是我国农业尽管连年丰收,但劳动生产率低,食品价格相对高昂,居民恩格尔系数难以降低。目前,我国主要粮食自给与农产品市场对外开放有明显矛盾,并带来利益冲突。四是劳资关系严重不平衡,劳工权利保障程度低,网络维权事件不时涌现。

政治家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使中国未来发展能够伴随中间阶层的崛起和壮大。一是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业成本为核心,设计农村发展政策体系。要加快城市化速度, 减少农村人口,在农村培育专业农户,形成我国农场主阶层,使他们逐步成为我国中间阶层的一部分。要大力发展旱作农业,降低农业成本,使国民吃饭成本相对下降,争取我国国民支出的平均恩格尔系数每年能下降约0.5个百分点。二是以调节劳资关系为核心,扩大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约束资本的各类不当行为,实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合理化,稳步增加劳动者收入。要坚决落实涉及劳动者权利的各项现有法规,督促企业家文明经营,尽快减少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时间, 降低其劳动强度。三是更新国土规划和城市建设理念,为大部分国民获得独栋房屋创造现实条件, 扩大国民的实体财富增长空间。说中国没有土地资源解决中间阶层的独栋房屋需求问题,完全没有道理。我们需要的只是改变规划理念,不需要降低现有城市平均人口密度,更不需要多占耕地。因为我国有大量不适合农业发展,又离城市较近的土地,这些地方做合理开发,是独栋房屋建设的资源。

推进改革时,要重点加强两大方面的工作,确保风险小且收益大的改革效果:一是大力改革产权制度,扩大中间阶层的财富增长空间;二是调整劳资关系,改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让大部分劳动者有机会进入中间阶层。下面重点讨论这两方面问题。

五、改革产权制度,扩大中间阶层的财富增长空间

(一)土地产权观念需要突破

过去倡导解放思想多年,但理论上对土地产权的认识并没有突破。笔者认为,特别需要澄清三个方面的理论认识。

第一,要分清土地资产公共性与私人性两种属性,公共性问题通常需要公权处置,但私权的维护要靠权利的自由行使,公权应尽量避免干预私权的行使。公共性问题由其使用的所谓“外部性” 引起,例如农地被不合理地用作了建设用地,或建设了有污染的工厂等。这类问题一般可以靠政府与社区规划及用途管制来解决。而土地的私人属性则决定了土地的使用者应该有独立的处置权, 不能靠“少数服从多数”这类公共事务处理原则来处置土地。例如农民的承包地征收这件事,不论征地是不是与公共利益有关,开发商或政府都应该和土地承包者一对一地谈判,绝不能由多数人的武断决策替代少数人的自由意志。即使是因公共利益征地,在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也要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农户或住户,不能依少数决策人的英明意见或网络上多数人的态度直接对“原子化的他们”采取法律行动。

那么,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边界如何划分才好?的确,这个问题不解决,说私人领域保持自由,公共领域发展民主,就是一句空话。这个在实践中确实不容易把握。当今世界,即使发达国家也不敢说能够把这件事处理得圆满。抽象定义好给,一件事情只要按照私人事务处理时不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就属于私人领域的事情;反之则属于公共领域的事情。但在现实中,关于好多事情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及其程度,人们往往有不同判断,大体还会有一个共识。拿土地来说, 其使用会有公共性,所以要有规划和用途管制;但土地的交易一般不会影响用途,因为所有权(或承包权)变化以后,新的权利主体也可服从规划和用途管制,所以类似征地行为一般不要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强制不愿意交易的权利主体。广东乌坎村事件给我们的理论启示是,在一定层次和一定历史时期,自由的价值甚于民主的价值;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特别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让他们在私人事务中享有充分的自由,应是超越其他的首要任务。温家宝同志在广东关于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讲话,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土地制度改革决策一脉相承。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不是要搞私有化,只要落实农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就够了。

第二,要区别公有产权与公有经济,不能在二者之间画等号。公有产权在法理上也可被称为“共同共有产权”,而集体产权则是“社区共同共有产权”。后者自古以来就存在,例如,社区道路、社区宗教设施、基于宗法关系的祭祖设施、社区公学、社区公地(通常以低租金租给穷人)等。这种集体产权,通常只涉及社区的公共生活,与社区的平等和秩序有关,而与社区农户的经济活动无关,所以,它不能等同于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在历史上很少见。19世纪有空想共产主义者做过一些实验,但很不成功。目前在以色列有存在多年的集体经济,它与以色列长期处于准战争状态有关,但因效率不很高,故对年轻人缺乏吸引力。大规模的集体经济则出现在“二战”后的社会主义国家,但严格意义上的集体经济仅存在北朝鲜。中国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已经有了较大变化。

从理论上说,集体产权有其存在的根据,甚至会伴随人类社会永久存在。但集体经济则完全不同,它只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产物。我们需要集体产权,但不需要集体经济。集体产权具有合理性,并不等于集体经济具有合理性,这个新理念需要树立起来。将上述分析放在国家层面上, 同样可以说公有产权与公有经济不是一回事。我们需要大规模的公有产权,但不需要大规模的公有经济。理解了上述认识,扩大中间阶层的财富增长空间在意识形态上将不再有障碍。

第三,正确认识公有土地产权内涵。社会主义社会的产权结构应包括公有产权,而且公有产权应占主导地位。不过,如上分析,公有土地产权不必等同于公有土地经济。在土地产权关系上要重新认识“公有制”的内涵。一是国家对公共性极强的土地可以实行国民共同共有,建立土地的国家所有制。我国70%以上的国土不能直接成为企业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源,而只是一般公共资源,可以实行国家所有制。二是国家对其他土地的使用进行用途管制和规划约束,用税收杠杆对其“公共性”导致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调节,也是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必对这些土地直接建立国家所有制。通常,这些土地的使用需要利用市场关系,其所有权制度可实行按份共有或社区共同共有。三是公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物权化”,成为公民的财产。例如,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可以通过“长久不变”政策成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国家要像保护类似农民的私人存款一样去保护他们的土地财产权。

按照这个思路,土地公有制其实无处不在,只是公有的形式不同而已。在这个理念基础上安排土地制度改革,我们将会摆脱很多莫名其妙的束缚,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为建立适度土地密集型农业、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创造制度基础。

(二)中间阶层的财富形态——独栋房产

现在全国城市建成区的人口密度是每平方公里8000人左右(不含县以下镇政府驻地),但城市建成区的住宅区的人口密度却在5万人/平方公里以上。有的大城市的居民区人口密度估计在8万人/平方公里以上。这样的居住环境下,居民一般不会有中间阶层心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人口密度与人们之间的负面心理有密切关系。

对高密度居住环境与人的心理和生理恶变之间的关系,环境心理学已经有了明确结论。有研究发现,高密度住宅对成人和儿童都有负面影响。住在多层或高层住宅中的孩子,在一些生活技巧的学习上发展较迟钝,且容易感染呼吸道疾病,较富于侵略性,容易失眠,神经系统病变发作的概率较高,社交能力较差。研究者还指出,楼层越多的住宅对居住者负面影响越大,对只有“父母、子女”的核心家庭来说,负面影响更大。高密度住宅区内的居民会产生更强烈的拥挤感,并且容易出现其他负面态度,如知觉到的控制、安全、隐私与满足感降低,与其他居民的关系品质恶化。还有,低密度住宅区(尤其是独立式住宅区)内,邻里间的互助明显大于人口密度较高的高层及多层公寓。环境心理学家的研究还显示,在小层次测得的密度(如房间内人口密度)和社会病态之间的相关程度,高于大层次测得的密度(如城市、社区密度)和病态现象之间的相关程度。这是因为经济弱势人群普遍住在室内密度高的地方,而中上阶层处于高密度社区中室内密度低的地方。此外,高密度居住环境会对身体健康形成损害,使人产生“拥挤综合征”。

每平方公里8千至1万人的人口密度能不能让60%的家庭住独栋房?设计上是不成问题的。我做过一点数据分析。如果规划合理,公共绿地面积的比例会压缩,但绿地总面积的比例会增加。我也和有关政府官员交流过这个问题,他们认为这种规划理念有合理性,不过,一旦实行则会产生政府的土地财政运转问题。但是,我认为,如果改变发展理念和财政理念,这个困难也可以克服。

目前这种“城市低密度、居住高密度”的人口布局以高房价为支撑,这不仅伤害了城市务工农民,也伤害了城市原住民。城里人靠祖辈的积蓄买房子,这个钱给了谁了?给了政府和开发商。市民的财富发生了乾坤大转移,财富向公共领域转移,公共部门越来越强大,大绿地大广场、豪华办公大楼越来越多;财富由普通老百姓向少数富豪转移,以致少数人过着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生活。

因此,如果不解决中间阶层发育问题,更深入的改革将难以展开;当然,生硬展开还可能成为风险极大的事情。我们该清醒了。说中国没有足够土地资源解决中间阶层的独栋房屋需求问题, 完全没有道理。第一,我们需要的只是改变规划理念,不需要降低现有城市平均人口密度,更不需要多占耕地。第二,如果扩大视野,合理开发好我国大量不适合农业发展又离城市较近的土地资源,满足独栋房屋建设的需求,完全没有问题。第三,这个建议并不是要求每座城市都大规模开发独栋房屋。划定的农业保护区在东部地区会多些,制约也大一些。

通过合理规划适度开发独栋住宅,其实有利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城市定居问题。目前一部分较为富裕的农村居民在脱离农业后不愿到城市定居,与无力购买城市稀有的独栋房屋有关。如果有土地规划管理方面的改革,不断增加城市独栋房屋供应,则有利于他们进城定居,并盘活他们在农村的房产。城市独栋房屋供应增加后,市民的住房满足一步到位,有可能降低城市居民对多套楼房的需求,从而降低城市住房需求,进而拉低房价,有利于一般进城务工家庭在城市定居。当然,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有多种配套的政策措施。

六、中间阶层成长与调整劳资关系

国家法律,我国职工每天劳动不应超过8小时,每天加班最多一小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得到合法性认定。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据调查,我国城市职工每周平均实际工作为5.96天,每周平均工作56.3小时。在调查样本范围内,调查对象平均超过标准工作量(每周40小时)约40%;超过单位所规定的工作时间20.66%。据2005年9月14日《北京青年报》披露,北京人每天加班近1小时。此报道介绍了北京市统计局对本市劳动时间的详细调查资料。另据甘肃省农村调查总队的调查,甘肃农民工每周平均劳动6.59天,平均每天工作时间9.52小时,每周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22.73小时,多出57%。

按以上数据估算,如果能严格执行《劳动法》,下决心解决劳动者加班报酬问题、城市居民兼业问题和童工问题,全国就业岗位有可能大幅度增加。如果再能够加强居民收入调节和监管, 适当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累进率,努力打破就业的部门垄断,就业岗位还可以增加。从宏观经济数据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连年高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增长的速度。这种差距不可能完全用技术进步因素来解释。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已就业的劳动者超时超负荷工作,另一方面却有大量农村隐蔽失业人口存在。我们不赞成用农民素质低来解释农民失业人口大量存在的原因。事实上,在一些城市的现代经济部门,农民能够从事很多工作。事实已经证明,电脑装配流水线上,经过短期培训的农民工完全可以胜任工作。劳动市场的不完全性,才是农民工就业难的主要因素。此外,收入户籍政策、调节政策和地方管理体制也不利于城市化的深入与持续。这方面做好改革,城市化的速度还会加快,城市发展品质也会不断提升。

除了劳动时间过长问题之外,我国职工的劳动强度高、劳动环境差、工资待遇低、女性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等,也是突出问题。从宏观角度看,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到国民收入的一半,显著低于一般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这说明劳资之间的分配很不公正。我国与劳动保护相关的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劳动者劳动强度高、劳动时间长等,都严重影响城市经济体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国民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就业弹性系数),比起发达国家要低许多(见下表),这种情形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

我国与主要发达国家就业弹性系数比较

过度劳动造成社会不平等,而积极调节劳动市场则有利于中间阶层成长。中短期政策促使劳动成本上升,迫使资方更新技术,用资本替代劳动,会促进社会分工,提高经济效率,从而加速中间阶层的形成。不要以为中间阶层的壮大只是经济发展的后果,政府的中短期政策对此无所作为。有利于中间阶层崛起的最有效的中短期政策,恰恰是用以调整劳资关系的劳动政策、收入调节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这些政策统归起来是社会分配政策。

过度劳动、工资水平低,还会造成畸形国民经济结构。劳动时间太长,人们很难有时间进行文化娱乐消费,相关经济部门就难以发展。资本收入过高,刺激奢侈品需求,使奢侈品市场畸形繁荣。这极大加剧了社会收入的两极分化,会导致社会情绪的分化,不利于社会团结与国家认同。由于劳动市场客观上对农民工权益保护不力,贬低了农民工的真实工资单价。大量外来人口居住在违章建筑之中,或群租居住,这种大城市廉价劳动力聚集的情形,致使大城市的劳动力价格严重偏离真实价值,甚至低于小城市,从而使小城市的投资环境恶化,极大打乱区域经济布局。

劳动时间过长、劳资关系紧张,从长远看还影响社会稳定。生活水平低下的低收入群体并非没有政治诉求,事实上他们是激进政治领袖的社会基础;他们平时可以不显山露水,但一旦被激进政治领袖利用,必是难以对话的群体。所以说,城市兴起了,但城市如果是以原子式的穷人为主体,是政治风险很大的事情。劳动时间过长,妨碍农村劳动力转移,让农村成为过剩劳动力的储备场所,会使农民无法割断和自然经济的联系,使农村社会经济的金融深化遭遇阻力,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就难以实现。从社会政治安定的角度看,与自然经济密切联系的农民很容易和与依附型的社会关系相契合,要植入现代民主政治非常困难。这种农民群体还很容易受邪教和谣言的鼓惑,一旦闹腾起来,其内部不存在妥协谈判机制,可以预计后果非常不好。

劳资关系处理不好,还不利于我国中间阶层成长,而中间阶层崛起才是我国强盛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资本增殖和资本权利来满足生活需要的人不会是多数,而大多数人要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如果白领阶层和产业工人的主体不能成为认同社会主体价值观、拥有体面房产的中间阶层,社会根基就会不牢靠。资本权利阶层和劳动阶层的人数比例应该与社会可支配收入的分配比例大体相当,例如,社会可支配收入的70% 应该是劳动收入。我国的这个比例远低于这个数,这就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大幅度调整劳资关系,改善收入分配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走向繁荣,出口水平连创纪录,劳动力的充足供应和低工资水平功不可没。但这种低工资产生低劳动成本的经济扩张方式,如果不创造条件转换为新的发展模式,就会成为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内在隐患。在经济扩张初期,可以借助所谓“人口红利”的优势,开拓国际市场,使国内工业规模扩大。一旦有了工业规模,应该使工资水平逐步上升,促进企业用资本替代劳动,提高产品的质量,一方面占领国际高端市场,另一方面扩大国内需求,使国内市场与国家工业规模相适应。显然,这种认识在国家发展战略的形成中没有跟进。

有人以为,干预职工劳动时间、限制职工加班,会阻碍我国经济发展。持这种看法可能与人们对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错误理解有关。人们会简单地以为,工资水平是由劳动市场决定的,只要劳动市场存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工资水平就无法提高,国家不能干预;倘若干预了,劳动资源就不会得到有效配置。早两年曾有一位儒商跟我说,他看到了在一些高度竞争的产业部门中工人劳动时间很长,每天工作在12小时左右,但工人愿意这样啊,他们为了多挣钱啊,限制他们的工作时间,不是要打掉他们的饭碗么?这个说法很没有道理。因为只有工作单价很低的时候,工人才愿意加班工作;一旦工资上升到一定水平,工人就会追求闲暇。而且加班量大,降低了劳动市场的需求,影响工资水平的提升。想一想,若全国每一位工人每周工作80小时以上会挤占多少个工作岗位啊!已经就业的劳动力的过度劳动,就好像陷入经济学家常常讲的“囚徒困境” 一样,自己想进天堂,但脚下是地狱。把这种机制搞掉,换成新的机制,难道不需要政府介入与引领么?

如果一定要讲调整劳资关系本身的风险,无非是短期内中国劳动成本明显上升,影响到中国产品出口的增长。这种影响不妨看作好事。只要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就不会引起通货膨胀。可能发生的是物价的结构性变化,如蔬菜、水果、肉类等价格的上升,一部分服务业价格的上升,但这种变化毋宁看作经济发展所必需。通过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调整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适度缩减劳动时间(如严格的8小时工作制),提高劳动保护水平,有助于提高劳动效率,增进社会协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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