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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冲突到和平:产权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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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是人类制度文明的基础,甚至是基础中的基础,以至于讨论产权的起源几乎等同于讨论文明的起源。但真实的历史早已不可考,所以迄今为止关于产权起源的社会科学的讨论都会涉及一个思想实验。实验的套路是稳定的,首先模拟一个没有产权的环境,以充分展示这个环境有多么糟糕,然后论证界定产权有多么必要。

“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就是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在这篇写作于1968年的著名文献中,哈丁(Garrett Hardin)设想了一块对所有牧民免费开放的草地。牧民们争先恐后地利用草地,饲养的牲口越来越多,最终导致公共资源的崩溃。公地悲剧至今仍被用于解释包括环境污染在内的许多公共资源被无效率使用的问题,但哈丁最重要的写作意图——如今看来有点过时了——却是呼吁控制人口,因为在福利国家,公共福利就类似于一块“公地”。

其实导致公地悲剧是有条件的,如果条件不能满足,公地悲剧反而不会发生,或最多只是短暂发生。想想看,随着草地质量逐渐下降,越来越多的牲口会被饿死,早在最后一棵小草被啃掉之前,所有的牲口就已全灭绝了,草地却可以“春风吹又生”,并且在草地恢复生机之后很久才可能再次出现大量的牲口。生态平衡是最后的矫正。

生态的力量既可以调节牲口的数量,又可以调节人口的数量。从草地不能喂养所有牲口的那一天起,牧民们之间的关系就变得紧张了;随着牲口的大批死亡,牧民撕破脸皮乃至大打出手都是迟早要发生的,而相互残杀的结果,当然是只有活下来的牧民才有机会在草地上放牧。这意味着在草地在作为公共资源濒临崩溃之前,牧民们之间的和平秩序就已经先瓦解了,草地变成了弱肉强食的“霍布斯丛林”(Hobbesian Jungle)。

对于这样的结果,哈丁十分清楚。他所说的公共资源崩溃的悲剧,是以避免陷入霍布斯丛林为前提的。作为对比,在霍布斯描述的丛林状态中,每个人与每个人为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社会合作和社会秩序,资源稀缺没什么要紧,大不了就是自相残杀,而公共资源崩溃的悲剧反倒可以避免,确切地说,是没有条件发生。公地悲剧是繁荣之后的悲剧,而霍布斯丛林却根本没有繁荣的机会。

对于没有产权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哈丁和霍布斯的理解没有原则性分歧。在讨论公地悲剧的时候,哈丁说的是某种特定的公共资源尚未界定产权;而在讨论自然状态的时候,霍布斯说的是任何一种产权都还没有界定,甚至包括生命权,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中,即使有人宣称生命是属于自己的,也没法获得其他人的认可。

公地悲剧和霍布斯丛林的后果都很糟糕。只要忽略彼此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就可以简单地认为两者可以相互替代——在一个没有产权的世界里,要么所有人一起饿死,要么一部分人被另一部分杀死。当然,公地悲剧和霍布斯丛林都是以资源稀缺为前提的,排除了这个前提则要另当别论。在卢梭描述的自然状态里,食物应有尽有,交配机会唾手可得,几乎不存在激烈的资源竞争;所以,即使没有产权,原始人也依然生活得十分惬意,因为资源并不稀缺。

卢梭对于霍布斯的批评,集中于自然状态是否资源稀缺的事实认定。而对于产权的功能和后果,两个人没有根本分歧,只不过霍布斯更侧重于前者——界定产权可以保障和平,而卢梭更侧重于后者——界定产权会导致社会不平等。两个人的判断在逻辑上并不冲突,只是隐含了人类制度文明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和平和平等似乎难以兼容。

两个人在逻辑上的分歧主要涉及对公共权力的认识。卢梭描述的产权起源是独立于公共权力的,他说,“谁最早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不到公共权力的影子。但按霍布斯的逻辑,如果没有公共权力的强制,那些头脑简单的人只要明白过来,就会立刻去拆掉圈地的围栏。

这起假设的圈地事件被卢梭描述为文明社会的里程碑,没有人会天真地相信真实的历史就是这个样子,但也没有人否认这个编造的故事给无从考察的真实历史提供了一个简洁的寓言式解释。卢梭编造的故事是个思想实验,即使以现在的眼光衡量,这个思想实验也相当不俗,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极具洞察力。

首先,卢梭意识到文明的源头不在圈地的时刻,而在圈地被认可的时刻。认可是对圈地指令的应答,可以让圈地人对未来的圈地利益形成稳定预期,由此而生的社会关系是制度性的。此前可能有过不少圈地者,但由于没人认可而创造不了产权和文明。

其次,卢梭还觉察到文明源头的制度形态是合约而非规则,因为合约的规模和复杂性都小于规则。制度演变的过程应该是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圈地人不可能一下子就建立起保障土地产权的社会规则。规则应该是合约扩展或累积的结果。

最后,卢梭还意识到人类制度文明有高低不同的层次,产权制度属于最初级的社会秩序,没有产权就没有交易。也许是因为明白了这个道理,卢梭才没有把两个做生意的合伙人看作文明社会的创始人。

你也许会质疑卢梭说,为什么是土地产权?食物、性或生命,哪个不比土地更重要?如果有个男人指着某个或几个女人说:她(们)是属于我的,然后找到一些傻瓜相信了他所说的话,那么这个男人不是可以成为婚姻制度的奠基者吗?这些质疑当然都是有道理的。至少在逻辑上,对应于生命、食物或性资源的产权应该比土地产权更早出现。但卢梭的初衷不是解释产权的起源,而是解释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这是当时法国第戎科学院事先拟定的征文题目,算是命题作文。但这个题目本身隐含了一个不现实的假定:人类的不平等是后天形成的,在此之前曾经有过一个人人平等的黄金时代。

卢梭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清楚产权和平等难以兼容,而为了描述那个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他就必须排除产权的因素,所以产权不能起源于食物和性,否则不平等就是人类生存的先天状态,也就无从解释不平等的起源了。如果抛开事实不论的话,卢梭的论证思路是对头的——要解释不平等的起源,就要解释产权的起源。

当然,土地产权的意义确实不同凡响。如果没有土地产权,农耕就不可能取代狩猎。更何况,即使在狩猎采集时代,也依然需要界定猎场的产权。只不过猎场更像“领地”,或更宽泛意义上的“生存空间”,而不仅仅是土地,尽管土地也不是单指一种资源,而是一个资源包。有了土地,就有了食物和性;而没有土地,食物和性就是难以持续的。

远古时代的狩猎群体肯定要占据一块位置相对固定的领地,他们还会把领地看作属于自己这个群体的财产——对于群体成员,领地属于公共财产;而对于其他群体,领地则是私有财产。但只有在这块领地被其他群体认可之后,才能获得私有产权的制度意义(卢梭是对的)。而若领地产权的宣示和认可能够通过行为互动来传递信息,而不必诉诸语言,那就说明领地产权不可能是人类的独创。

领地确实是一种生态现象,它的历史可比人类古老得多。自然界的领地动物种类繁多,它们可以分为先来的“盘踞者”和后到的“闯入者”。盘踞者较早占据了一块领地,通过叫声、化学信号、粪便的气味乃至直接啃掉一块块树皮等各种方式来宣示领地产权并标记领地边界,接收到信号的闯入者通常懂得尊重领主的产权,于是形成了“尊重先占者规则”(deference to possessors)。生物学家约翰·梅纳德·史密斯(John Maynard Smith)用“鹰鸽博弈”(the Hawk-Dove Game)的模型解释了领地产权和先占规则的进化机制。

假定两个同种动物竞争同一块领地,获胜的赢家可获得独占权,因此可以在生存繁衍上获得领地利益V。两个动物有同样的概率成为盘踞者或闯入者,当盘踞者和闯入者相遇时,双方要么采取鹰派策略(H)——直接向对方使用暴力,直到其中一方受伤,被排除在领地之外;要么采取鸽派策略(D)——只是虚张声势,并不使用暴力,以免受伤。假定受伤的成本为C,那么,当鸽和鹰相遇时,鹰不战而胜成为领主,获得利益V。当两只鸽相遇时,它们会分享领地,获得利益V/2。当两只鹰相遇时,它们各自的预期收益为(V-C)/2。两个动物的报酬值如下图所示:

假定鹰和鸽的数量在动物种群中随机分布,那么,自然选择会如何塑造动物的策略选择?这要看情况。当V>C时,两个动物都为鹰,双方发生冲突,直到输家受伤、赢家独占领地。但如果V<C,就可能进化出一种根据自己是盘踞者还是闯入者的身份来分别扮演鹰和鸽的混合策略——即“盘踞者为鹰,闯入者为鸽”(if owner,play hawk; if intruder,play dove)。

混合策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比纯鹰的受伤风险要低,比纯鸽的领地利益要高。史密斯把这种“保护自己财产也尊重别人财产”的混合策略称作“资产阶级策略”,演化分析表明这种策略在进化上是稳定的——当所有成员都采取该策略时,采取其他策略的变种都会被淘汰,从而使该策略不会被其他策略入侵。

对于人类而言,史密斯的演化分析支持了先占先得的产权制度,至少可以揭示制度背后的社会伦理和社会心理(比如,为什么我们会认为先占先得是天经地义的)。但他的解释并不完美,显而易见的质疑是,如果“盘踞者为鹰、闯入者为鸽”的资产阶级策略在进化上是稳定的,那么“盘踞者为鸽、闯入者为鹰”的反资产阶级策略在进化上也应该是稳定的。

史密斯注意到了这个矛盾的推理,但只是简单地判断说盘踞者和闯入者之间的不对称性需要被双方明确感知到,且认为这种混合策略与自然选择的宗旨相冲突——以反资产阶级策略行事的动物种群会变成“流浪者”,它们四处游走寻找领地,但很快又把领地拱手让给后来的闯入者。这种混合策略显然不利于动物的生存和繁殖。至于为什么按演化博弈的数学逻辑推演出来的进化稳定策略(ESS)居然会与自然选择的宗旨相矛盾?史密斯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

其实,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矛盾的推理,是因为史密斯把盘踞(先占)视为一个独立于动物实力的因素。虽然史密斯已经注意到,盘踞者可能更强大(这一方面是因为更强大的动物有更大的概率成为盘踞者,另一方面是因为盘踞者的地位会让偶然的盘踞者变得更强大),因而盘踞者更倾向于扮演鹰而闯入者更倾向于扮演鸽;但他只是把实力更强大视为进化出资产阶级策略的促进因素,即使在进化初期起了引擎作用,只要“盘踞者为鹰、闯入者为鸽”的规则一经形成,实力因素就可以退出,仅凭盘踞者和闯入者的身份区别就足以维持这个机制,因为资产阶级的混合策略本身在进化上就已经是稳定的。

但若把盘踞看作实力的组成部分,那么反资产阶级的混合策略就不会出现,进化稳定策略与自然选择相矛盾的现象也就无从发生了。更重要的是,一旦盘踞视为独立于实力的因素,就必然会淡化暴力与产权之间的紧密关联;如果“盘踞者为鹰、闯入者为鸽”的规则仅靠身份区别就能维持,那么在一个普遍和平的世界里,动物们最终就失去采取鹰派策略的能力,因为任何维持这种能力的有机体资源——尖牙利爪、甲壳以及致命的毒液等——都属于生物学意义上的巨大浪费。

在罗伯特·艾克赛尔罗德(Robert Axelrod)关于合作进化的解释中,暴力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因素。作为一把“双刃剑”,暴力既是制度的破坏力量,又是制度的维持力量。通过计算机模拟生态竞争,他解释了合作如何发生在一个没有公共权力的环境之中,从而正面挑战了霍布斯关于公共权力对于任何制度不可或缺的论断。只要把产权制度视为个体合作的一个制度果实,那么艾克赛尔罗德的合作理论就可以被用于解释产权的起源。

至此,我们已经简要回顾了关于产权起源问题的社会科学和生物学讨论,下文试图整合这些理论,以便对产权起源提出一个更为逼真的解释框架。我们重点解释的相关问题包括:产权起源的动因是什么?它解决了什么问题又造成了什么问题?产权靠什么力量来维持?公共权力对于产权起源是否必要?当然,完成这个任务我们仍需要借助一个思想实验,实验环境则模拟霍布斯丛林。

霍布斯丛林

霍布斯丛林”的概念来自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人与人相互为敌,行为不受任何社会规则约束,人们生活得“孤独、贫困、卑贱、残忍而短寿”。讨论产权的起源,我们依然借助这个概念,但需要做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假定在前文明时代的某个封闭环境里群居着一些野蛮人,数量为n,可用X1、X2、X3…Xn来为这群人编码,编码相当于给每个人取了名字。“群居”意味着每个人的生活都不是孤立的,他们至少要和空间距离最近的几个人打交道。但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暂时忽略血缘和性对于人际互动所产生的影响。

但“野蛮”是需要定义的,如何定义则取决于预设的实验目标。既然我们想知道没有产权的环境究竟多么糟糕,那么定义野蛮人方向就是“去文明化”。实际上,“霍布斯丛林”的实验环境就已经隐含了野蛮的定义。既然丛林中不存在任何社会规则,那么人们头脑里也就没有任何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每个人自私自利,只顾自己的安危,对同类毫无恻隐之心,冷漠就是最大程度的友善;人际互动充满了敌意,彼此之间毫无信任可言。

然而,“野蛮”被如此定义,在“去文明化”的方向上似乎走过头了。且不说生活在原始社群里的人们比我们描述的野蛮人要文明得多,就连其他灵长类动物也不至于野蛮到这个地步,比如,闯入者就懂得尊重盘踞者的权利。但过头与否并不重要,因为区分先天和后天、文化和进化其实意义不大,毕竟基因和大脑都是信息处理器,面对环境刺激都会做出策略性反应,并且支配反应的算法也是一样的。以超规格的方式定义野蛮,充其量相当于把基因走过的道路再让大脑重走一次而已。

在我们的实验中,如果任何有助于实现合作和秩序的先天因素——血缘、性、同情心以及道德感——都被去除掉,而彼此敌对的野蛮人仍能创造出产权制度,那么实验结果将会强有力证明产权制度的策略性和坚韧性。产权依赖的先天条件越少,它的生命力就越顽强。但终究我们的实验对象是人类,不是猩猩,更不是昆虫和细菌,因此无需像“去文明化”那样“去智力化”。

我们可以假定野蛮人拥有基本的认知能力,能权衡利弊,除了关心眼下的利益,还能着眼于未来;还可以假定他们有一定程度的记忆力,能区分不同行为模式,希望能据此预测别人的行为。即使没有这些假定也能实现我们的实验目标,但保留这些假定可以简化我们的实验。出于同样的考虑,我们还要假定他们彼此可以交流信息,需要固定的交流工具和交流规则,因而作为一种大范围的通讯协议,语言算是实验环境中唯一保留的社会规则。

在这个封闭环境里,如果采集和狩猎是主要的谋生手段,那么劳动和先占就大部分重合了。虽然,在没有任何社会规则的条件下,多劳多得和先占先得并不理所当然,但有很高的概率成为事实,因为相对于其他人,劳动者和先占人可以抢先一步。而这意味着,即使劳动和先占不能成为拥有资源的制度性根据,但却可以为劳动者或先占人创造占有和消费资源的竞争优势。

但每个人都想不劳而获,随时觊觎别人的成果,所以冲突频繁发生;即使冲突停下来,彼此之间的敌对关系也依然持续。具体说来,以下三种情形都会引发冲突,虽然不见得是暴力冲突。

首先,为了获得资源(包括食物、性和领地等),理论上,只要侵犯成本低于劳动成本,侵犯行为(包括抢夺、盗窃或诈骗等)就会发生,防御也通常会接踵而至。不出意外的话,冲突结果应该是“强者凌弱、智者诈愚”,强者获取更多资源,并进一步强化其竞争优势。其次,如果人们发现优势可以带来利益,那么仅仅为了谋求优势就会挑起冲突,削弱对手的任何策略都是默认选项,而这会加剧彼此之间的敌对关系。最后,由于侵犯会引发防御,而最好的防御是威慑,因此报复会成为避免潜在侵犯的默认选项,尽管报复以及可能的反报复都会增加冲突的数量甚至提升冲突的级别。

按照“霍布斯丛林假设”,人与人相互为敌,所以每个人的敌人数量是n-1个。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都是自己的敌人,这应该算是最高级别的“安全困境”。安全困境是一种非常糟糕的状况,陷入困境的每个人都会把大量资源(包括时间和精力)消耗在攻击和防御之中,除了造成群体规模上的资源浪费,还会严重制约整个群体的生产力水平。

在人人自危的环境中,没有人可以放心大胆地积累或储存财富,到手的东西转眼就可能被别人抢走,落袋不算为安,吃到嘴里的才是肉。倘若有人指着自己手里的一只野兔向别人说:“这只野兔是属于我的”,其他人会觉得莫名其妙——野兔在这个人的手里不等于野兔归他所有。没有规则或合约,就没有产权。

假定X1在一块土地上种植了庄稼,为了收获他需要付出辛勤的劳作——耕地、播种、浇水、施肥、除草、收割一样不可少。好不容易等到收获季节,庄稼却被X2收割了。X1当然很愤怒,但却无计可施。既不能指望法律救济,也无法借助道德谴责。要想失而复得,他只能把庄稼从X2那里再偷回来或再抢回来。若要避免自己的劳动果实被X2或其他人侵占,X1必须事先采取各种防御措施——巡逻、拉上篱笆或打造武器等,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资源都属于安全投资。

理论上,安全投资会一直追加到其边际产出和边际收益完全相等的地步,因为只要将任何一小段时间用于巡逻比用于劳作或将任何一小块金属用于打造武器比用于打造农具,能获得更高的产出,他都会继续增加巡逻的时间或将更多的金属用于打造武器。但若X1早早预料到耕作的防御成本是如此高昂,他更可能一开始就会放弃耕作,转而选择预先投资较低的行业(如采集或狩猎)来维持生计。

在安全无法保证的条件下,农业是无法经营的,实际上任何预先投资较高的产业都难以为继。霍布斯看到了安全对于产业的重要性,所以才断定在自然状态中,“举凡土地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都将不存在”。

丛林状态中并非没有和平,只是没有稳定的、可预期的和平。如果消灭对手不是最优选择——这可能让其他对手坐收渔翁之利——那么任何人都无法承受持续暴力冲突带来的高昂成本。“热战”打不下去的时候自然会变成“冷战”,而“冷战”的另一个名称就叫作“冷和平”。“冷和平”在人际之间的分布并不均匀,换言之,人人自危的环境中每个人的危险还是不一样的。强者令人望而生畏,所以他们通常比弱者活得更安全。

但通常并不排除例外,有两个原因会让强者面对更多危险。首先,强者有恃无恐,更倾向于侵犯别人,尽管与对手相比,他在每次冲突中的胜算更大且风险更低,但由于他发动冲突的数量更多,所以其总和风险仍可能超过平均值。其次,如果强者占有了太多资源,而弱者一无所有,那么强者就会面临更多挑战,因此弱者可能比强者活得更安全。向强者发起挑战固然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可一旦成功就会带来更高的收益。

在上述相互矛盾的两种现象中,攻击性、资源占有量和实力是几个关键变量。总体上,一个人的攻击性应该与其实力相称,“艺高人胆大”,超出自身实力的胆量和勇气会导致鲁莽。一个人占有的资源也应该与其实力相称,“树大招风”,超出自身实力的资源占有量是风险的来源。

然而,虽说“财不配力,必有灾殃”,但只要将部分资源转化为安全投资(比如将金属打造成弓箭或把狼驯化成狼狗),则资源越多越安全的逻辑仍能说得过去。安全是相对而言的,敌人的安全是自己的危险。而当每个人都要被迫把部分资源转为安全投资的时候,就会出现军备竞赛,从而导致更大规模的资源浪费。好在不是所有资源都能转化为安全投资,在冶炼技术出现之前,倘若只有棍棒和石头能用作武器,那么安全投资的天花板很快就会出现。毕竟,在没有任何社会规则的环境里,雇佣随从和保镖的交易是不可能发生的。

安全问题堪称人类制度文明需要应对的头号问题,它深刻影响了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演变。霍布斯丛林只是描述了安全困境的极限,但安全投资和军备竞赛才只是个开始,峰值至今未现。法律可以有效控制人际规模上的安全投资,但国际规模上的军备竞赛却依然无解。如今,全世界的军费开支远超10万亿元人民币,几个大国的核武库拥有几十次毁灭地球的力量。人和人的关系进入了文明,但国和国的关系还处在野蛮时代。

冲突的终结

世界只有永远的敌人,没有永远的战争。即使不考虑伤亡的风险,持续的暴力也很快让人体力不支。冲突无法持续时,和平就会出现。当然,冷和平不足为奇,它没有制度内涵,充其量可以停止一场搏斗,不能终结敌对状态,双方仍然缺乏互信,对未来没有稳定预期,因此冷和平不同于制度性的“热和平”。已经停火的两支军队仍然处于敌对状态,直到签署停火协议才会出现热和平。但无论哪种和平都可以带来利益,我们姑且称为“和平红利”,冷和平可以打断冲突状态,制度性和平可以节省安全投资,进而将节省下来的安全投资投入生产性活动。

按照卢梭的套路,热和平应该起源于一份和平合约,世界上最早签订和平合约的两个人,就是人类制度文明的真正奠基者。但这里的关键盲区却在于,推动并维持这份和平合约的力量来自何处。如果不太较真的话,我们可以把热和平视为冷和平的自然过渡,信任可以逐步积累,预期可以渐趋稳定,冷和平的时间足够长,敌对双方在持续互动中就可以形成默契。

持续互动是个重要的条件,因为默契的价值体现在未来,而只有在持续的互动中才能加入时间变量。但时间长短和互动关系的变化是相对而言的,如果互动关系瞬息万变,时间就被拉长了。根据互动关系的变化,我们可以把时间分成长短不同的若干区段,每个区段被定义为一个“回合”(move),在一个回合之内,双方的互动关系被认为是固定不变的。这和职业拳赛中的“回合”(round)完全不一样,后者完全是按时间规定的,即使在同一个回合之内,拳手之间的对抗也会有几百上千种变化。

两个拳手在拳台上奋力搏斗,高强度的对抗迅速消耗体能,在极度疲劳之际,他们经常会搂抱在一起,谁都不情愿向对手发起攻击。至少在那个短暂的时刻,双方形成了默契,都想拖延搂抱的时间,直到裁判强制性地把两人分开。默契的和平往往始于一个契机,而高强度的近距离搏斗却经常能提供这种契机。

在电影《特洛伊》中,特洛伊人向希腊人深夜发起袭击,厮杀一直持续到黎明时分,特洛伊王子赫克托耳杀死了阿喀琉斯的侄子,这个意外事件就成为双方暂时休战的契机。电影中的情节并不夸张,默契的和平的确会发生在真实的战场上。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西部战线打得十分残酷,敌对双方有时会为争夺几英尺领土而浴血奋战。但令人惊讶的是,在从法国到比利时长达500英里的战线上,两边的战壕却经常出现默契的和平。一次坏天气或某个特别的节日就是两军暂时休战的契机,随后形成默契,双方都会尽量拖延甚至努力避免重启战争模式,以至于各自的上级军官对此无法容忍。

默契的概念模糊了冷热之间的界限,虽然双方没有签署停火协议,但我们仍可以用合约去描述这种默契,其中包含着相互之间的指令和应答,指令的背后是可信的威胁,应答的背后是可信的承诺。这是一种内生的奖惩机制:如果一方发起攻击,另一方就会以反击做惩罚;如果一方拖延进攻,另一方就以同样的拖延做回报。

达成默契并不难,但信息传递是其中的关键。意图是不可观察的,虽然语言和行动都可以表达意图,但行动比语言更响亮。意图是对行为记录的概括,只有行为才能认证意图。在严格意义上,对手只关心自己的行为,不关心自己的意图;而实力既是行为的支撑又是行为的约束,所以展示实力(包括示强或示弱)的意义不在于向对手传递意图,而在于让自己的行为可预测。

1.生态学视角

假定在任何两个人的互动关系中,每个回合只有鹰、鸽两个选项。双方均为鹰就会陷入冲突,双方均为鸽和平就会出现;如果一人为鹰、另一人为鸽,鸽就会被鹰欺负。就个人处境而言,和平优于冲突,但当一人为鹰而另一人为鸽时,鹰的处境优于和平,而鸽的处境比冲突还糟。这实际上定义了与不同处境对应的四种报酬:和平是对双方的“奖赏”(R),冲突意味着相互“惩罚”(P),放弃反击等于甘受“欺负”(S),而欺负对手是一种“诱惑”(T)。显然,T>R>P>S。

霍布斯丛林中,每个人的对手数量众多,行为方式复杂多样,了解对手是个挑战。好在人类拥有非凡的信息处理能力,除了能察其强弱、辨其智愚,还能根据行为特征把对手分门别类,然后贴上不同的标签。标签就是压缩的信息,可以减轻认知负担,方便记忆和交流。以下几个分类标准尤为重要。

(1)是否在第一回合为鹰。第一回合为鹰意味着主动攻击,主动攻击的对手很危险,必须被标记为“坏蛋”;第一个回合为鸽的对手就安全得多,从不主动攻击,因此可以被标记为“好人”。不论一个对手多么强大,只要不主动攻击,风险就是可控的。

(2)是否以鹰还鹰。以鹰还鹰意味着反击,以鸽还鹰则等于放弃反击。不会反击的对手可欺负,因此被标记为“懦夫”;会反击的对手不可欺负,因而被标记为“勇士”。但勇士又分两种,一种是“苛刻的勇士”,他们会反击过度(比如,如果对手在前一个回合为鹰,自己就会在后两个回合为鹰);另一种是“宽容的勇士”,他们的反击强度不会高于攻击强度。

(3)行为是否可预测。行为可预测的对手被标记为“透明人”,不可预测的对手又有两种:一种是太聪明以致行为模式复杂到不可理解,他们是“老狐狸”;另一种则是杂乱无章,随机性太强,这种人不是“傻子”就是“疯子”。

如果综合使用前述的几个分类标准,就可以把不同行为模式分成更精细的类型。比如,某种行为模式从不主动攻击,可一旦遭到攻击就会立即反击,且反击强度和被攻击强度相称,那么这种行为模式兼具了友善、勇敢、宽容、透明四个特点。这其实就是博弈论中“以牙还牙”(Tit for Tat,TFT)策略在霍布斯丛林语境中的变身,壕堑战的敌对两军之所以能维持默契的和平,就是因为双方都采用了TFT策略。

TFT策略可以被更加精确地定义为:在第一回合为鸽,然后在每一个回合选择对手在上一个回合的选项。对手在上一回合为鹰,TFT则在后一个回合为鹰;对手在上一回合为鸽,TFT则在后一个回合为鸽;简言之,TFT策略就是以鹰还鹰、以鸽还鸽。

倘若TFT策略支配了整个丛林,每个人都是TFT策略的执行者,那么冲突就永远不会发生,人们劳有所获,多劳多得,先占先得,共享和平红利。当然,这肯定不是霍布斯丛林描述的状态。温和版的霍布斯丛林应该是策略多样化的,这些策略包含了鹰和鸽两个选项的不同组合,假定以下几种策略在丛林中等概率随机分布:

(1)TFT策略;

(2)永远为鹰,持续攻击的“狂暴策略”;

(3)永远为鸽,从不反击的“老好人策略”;

(4)第一回合为鸽,从不主动攻击,一旦遭受攻击就会双倍反击的“苛刻策略”;

(5)第一回合为鸽,从不主动攻击,一旦遭受攻击只会减半反击的“宽容策略”;

(6)基本遵从TFT策略,但偶尔为鹰,总是寻找机会欺负别人的“投机策略”;

(7)第一回合为鸽,从不主动攻击,一旦遭受攻击就会持续反击的“检验策略”;

(8)先测算对手在每一回合为鹰为鸽的概率,然后确定自己选项的“狡猾策略”;

(9)为鹰和为鸽各占一半比例,但却毫无章法的“随机策略”。

通过想象一场生态竞争,我们就可以简单预测不同策略在人际互动中的前景。“老好人”肯定是失败的,因为“狂暴者”是他的天敌;但“狂暴者”的优势维持不了多久,遇到另一个“狂暴者”他就倒霉了;实际上,一旦遭遇“狂暴者”,“以牙还牙者”、“苛刻者”、“投机者”以及“检验者”也都会变身为“狂暴者”,“狂暴者”因此陷入冲突的深渊。“苛刻者”和“检验者”相对温和,但其处境比“狂暴者”好不了多少,迟早也要陷入持续冲突;况且温和并非竞争力,“宽容者”就是温和过头了,他不仅会成为“狂暴者”的猎物,还要受到“狡猾者”和“随机者”的双重夹击。

当然“随机者”肯定不会有好下场,不动脑子是致命的缺陷,尽管聪明过头也不好。“投机者”看起来比“以牙还牙者”更聪明,但不见得能占到多大便宜,只要遇到“检验者”,他们就会双双狂暴起来。“狡猾者”更是聪明过头了,让对手难以预测反而给自己招惹麻烦,一个人复杂到不可理解是很危险的。

相比之下,“以牙还牙者”能大概率笑到最后。尽管遇到“狂暴者”就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冲突,但除此之外,“以牙还牙者”和“老好人”、“苛刻者”、“宽容者”、“检验者”、“狡猾者”以及另一个“以牙还牙者”都能和睦相处,从而广泛收获和平红利。敢于反击就不会被欺负,反击克制就会迅速平息与对手的冲突。此外,TFT策略简单清晰,对手容易识别,也因此很难假装不知道,这有利于阻止潜在的机会主义挑衅。尽管在任何双边互动关系中,TFT策略都不会比对手更成功,但在群体性的多边互动中,TFT策略却有足够的潜力拔下头筹。这是一种赢不了对手却能赢得全局的策略。

按照生态竞争的逻辑,只要TFT策略表现出强劲的竞争优势,那么这种策略在群体内部就会成功扩散。人类有能力模仿和学习,所以TFT策略能以“模因”(meme)的形式成功扩散,模因的领地就是人类的大脑。而在没有智力的动物种群中,TFT策略仍能以基因的形式扩散,这就是为什么TFT法则早在亿万年前就已广泛扩散于整个生物圈的原因所在。如果以牙还牙策略扩散到了整个群体,丛林中的每个人都变成了“以牙还牙者”,整个群体就终结了敌对状态,从此天下太平。

2.进化分析

然而,这个生态竞争的分析显然是不完整的。分析起点是策略多样化,群体里既有“好人”也有“坏蛋”,而这实际上已经改变了霍布斯丛林的初始假设,弱化了人与人之间的敌对状态。在霍布斯丛林的初始假设中,攻击是每个人的默认选项。但若按照严格意义上的“囚徒困境”的逻辑,攻击是每个人的必然选项。如果对手选择攻击,那么我的最优选择当然是反击(因为反击的报酬是“惩罚”,而放弃反击的报酬则是“受欺负”);而如果对手放弃攻击,我的最优选项仍是攻击,因为攻击将会带来“诱惑”,而放弃攻击充其量获得“奖赏”。如果每个人都选择主动攻击,就会错失和平而陷入冲突。

如果群体中的所有人都是坏蛋,情形又如何?我们可以想象一个由“狂暴策略”完全覆盖的群体,每个人都是“狂暴者”,任何双边互动永远是冲突状态,而且冲突还会一直持续到所有活下来的人体能不支。倘若不是封闭的环境,“狂暴者”甚至不可能群居在一起。那么,在这个极限版的霍布斯丛林状态中,和平还有希望吗?答案是有,而且和平势必出现,但论证这个结果还需要一个进化论的视角。

如果“狂暴”是覆盖群体的先天策略,那么任何人改变策略都不会活得更好,面对来自不同对手的持续攻击,持续反击是唯一的出路,而任何时候中断反击都是危险的。如果有人从“狂暴者”变身成了“以牙还牙者”,那么他在开局就被欺负,然后就只能和“狂暴者”共舞了。这意味着“狂暴策略”在进化上是稳定的,它不会被任何包含友善倾向的策略入侵;同时意味着霍布斯丛林是个被锁定的状态,文明永远不会出现。

但是且慢,虽然“狂暴策略”不会被“以牙还牙者”单个入侵,但若有两个、三个或一小撮儿“以牙还牙者”同时现身,结局又如何呢?“以牙还牙者”和“狂暴者”相遇的悲惨局面当然不能避免,但只要两个以上的“以牙还牙者”有互动的机会,他们就可以收获和平的奖赏,只要持续的奖赏加起来足以补偿和“狂暴者”相遇的开局损失,那么TFT策略就可以入侵并最终替代“狂暴策略”。文明的曙光最终还是会照亮黑暗的丛林。

这个从冲突到和平的解释框架可以扩展到任何从背叛到合作的情境。背叛是个广谱的概念,可以容纳盗窃、抢夺、欺诈、敲诈等任何侵犯行为。假定两个玩家都只有两个选项:背叛与合作。相互背叛的报酬为“惩罚”(P),相互合作的报酬为“奖赏”(R),一方背叛另一方合作时,背叛者的报酬为“诱惑”(T),被背叛者的报酬为“欺负”(S)。

那么,“狂暴者策略”就化身为“永远背叛策略”(ALLD),即在每一个回合都选择背叛;而TFT策略则可以被更加规范地定义为:在第一个回合选择合作,而在之后的每一个回合选择对手上一回合的选项。也就是说,若对手合作,则以合作奖赏合作;若对手背叛,则以背叛惩罚背叛。

当一个种群的先天策略为ALLD时,只要一小撮儿TFT变种同时出现,就可以结伴入侵并最终替代ALLD策略。与此同时,整个种群从相互背叛演化到相互合作。这意味着,自私自利的个体(可以是人、动物、细菌和国家)可以在一个没有公共权力的环境中相互合作。

和平合约

前文对于从冲突到和平的解说,实际上是模仿了罗伯特·艾克赛尔罗德,一位擅长演化博弈论的政治学家,但现在我们还是要回到卢梭的套路,把文明的源头想象为一份合约,这可能更对法律人的胃口,毕竟合约属于标准的法律语言。当然不能在卢梭的位置上原地踏步,我们要调整签约的方式和内容。土地当然很重要,但不会比生命、食物和性更重要,在卢梭讲述的圈地事件之前,人类肯定已经签订过与生死存亡关系更紧密的合约,比如和平合约。至于签约的方式、推动并维持合约的力量,前文的讨论则可以填补卢梭留下的空白。

假定霍布斯丛林中有两个人,X1和X2,他们要争夺现有的10只野兔。不要问这些野兔是从哪里来的,是谁搞到的,这个问题不重要。丛林状态里没有先占规则,不承认劳有所获,没有人可以对野兔的主张权利。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大家只认利益以及谋取利益的手段和实力。虽然两人都可以不择手段,但现在假定每个人只有鹰、鸽两个选项。

双方为鹰就会导致一场野兔争夺战,赢家通吃,输家一无所获,还会受伤。双方为鸽就可以和平解决野兔问题,将野兔平分。一方为鹰,另一方为鸽,则野兔被鹰通吃,鸽一无所获。如此,就出现了与不同选项对应的四种报酬,可以分别与诱惑、奖赏、惩罚、欺负对号入座。

再假定X1和X2实力对等。如果发生冲突,双方的取胜把握都是50%,采取强硬态度的预期收益都是5只野兔,受伤的损失相当于4只野兔,则双方采取强硬态度的预期净收益都是1只野兔。

如果和平解决野兔问题,则双方均分,各得5只。下图描述了双方不同选项组合的报酬结构。

在梅纳德·史密斯的分析中,如果V>C,就只会出现双方为鹰的冲突局面,但其实只要双方交流充分、注重未来利益并且将来还会继续打交道,选择和平解决野兔问题就只是时间问题,这次不成功还有下次。“非鹰即鸽”的假定只是为了讨论的方便,真实世界中从鹰到鸽可以是一个态度渐变的过程,伴随着相互之间的试探和沟通。只要双方共同承诺“弃鹰从鸽”,那么合则两利,双方可以均分10只野兔。

一旦尝到了和平的甜头,并且双方经由野兔事件积累了信任,那么X1和X2就会倾向于和平解决其他问题(野鹿问题或野果问题),直到最终签订一份旨在终止敌对关系的和平合约。双方约定:(1)全天候终止敌对关系,不得侵犯对方的生命、健康以及通过劳动、先占或掠夺第三人等方式获得的任何资源;(2)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可采取对等报复措施。这份互不侵犯的和平合约就是文明的源头,因此当仁不让,X1和X2堪称人类制度文明的真正奠基者。

和平合约在形式上表现为双方相互之间的指令和应答:X1的指令对应于X2的应答,X2指令对应于X1的应答,形成一个闭环结构。被应答的指令就是“权利”,满足指令的应答就是“义务”,两者的内容毫无二致,但双方的效用评估却不相等。X1承诺放弃强硬态度,在他看来只损失了1只野兔,但在X2看来,X1的承诺能给他带来5只野兔。以承诺交换承诺可以让双方增加8只野兔,这就是合约创造的“交易剩余”,也可以叫作“合作剩余”。

合作和交易是一回事儿,只是前者强调协同和互补而后者强调资源的转移。正因如此,当有可观察的资源转移时,比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我们通常称为“交易”;而如果被转移的资源不可观察,比如双方共同捕猎一只狼,我们就会称为“合作”,因为行为控制权的转移不那么直观。如果忽略意图的因素或把意图还原为行为(意图只是行为的概括),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社会的合作和交易只是自然界里共生关系的一个子集,互利共生可以发生于蚂蚁和蚜虫之间、染色体和线粒体之间以及猎人和农民之间。

只要合约被持续履行,交易剩余就可以被继续积累。和平合约可以让双方共同减少“安全投资”,把消耗于攻击和反击的资源节省下来,投入生产性活动,或转而对付其他人。这就是和平带来的制度红利,但交易剩余只是和平红利中的“现货”,除此之外还有“期货”。

首先,因分享交易剩余,X1和X2能在整个群体内部获得相对于任何第三方的竞争优势,其中隐含着难以计算的潜在收益。最简单的指标是对手的数量,和平合约给双方减少了一个对手(从n-1减少到n-2)。其次,和平可以为双方实现更高级别的合作提供可能或奠定基础。互不侵犯是最初级的合作,升级版的合作是共同防御,更重要的升级版合作是各种类型的交易,交易可以让任何可转移的资源在X1和X2之间实现最佳配置。

和平红利为双方缔结合约提供了初始动机,但维持契约的力量,除了和平红利的奖赏,更重要的力量来自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和平合约内含奖惩机制,无需任何第三方强制就足以维持,在这个意义上,和平合约是一种自足的“自控型合约”,因此区别于必须依赖外部强制才得维持的“受控型合约”。合约的自足性来自双方的相互牵制,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生态的力量。

合约的自足性至今仍然是衡量契约品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合约的自足性越强,就越少依赖外部强制(包括公共强制)。由于合同法和任何法律一样不可能被完美执行,所以提高合同的自足性是降低违约风险的基础性措施,负责起草和审查合同的律师们对此深有体会。而提高合约自足性的一个常用方法是增加双方互动的频次,防止“一锤子的买卖”。科层制可以把公务人员组织在一起,通过增加彼此互动的频次来建立更稳定的合作关系。

此外,对于增加互动频次而言,分解是一个更加常用的策略。建筑施工合同通常采取分期施工和分期付款的方式,军备控制和裁军条约也会分成若干小步骤。亨利·基辛格(Henry Kissinger)为了保证以色列在1973年战争之后从西奈撤军安排一系列的步骤,以便与埃及致力于和以色列关系正常化的步骤相协调。

如前所述,合约是闭环结构,包含着相互之间的指令和应答。这一事实表明了合约其实是个不可分的制度单元,无论专门研究“权利”还是专门研究“义务”,都很容易割裂制度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卢梭看到了圈地的行为只有在获得认可之后才转化为权利,但他没有提及认可圈地的其他人从圈地人那里获得了什么利益,没有利益的交换凭什么认可圈地的行为?只说那些人“头脑十分简单”纯属敷衍了事,卢梭并没有完整描述土地产权制度的起源。

实力界定权利

在前文的讨论中,和平解决野兔问题的结果是10只野兔被均分,但均分不是偶然,更与和平无关,而是因为我们假定双方实力对等。一旦引入实力差距的变量,结果就会迥然不同。如果观察到群居动物种群中的不同个体有明显的实力差距,有强壮也有弱小,我们差不多就能断定这个种群里会存在某种等级秩序。黑猩猩群体就是强者为尊,暴力是硬实力,社交和战略谋划是软实力,但硬实力是软实力的基础。弱者无社交,战略谋划的空间也十分有限。暴力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暴力却是万万不能。

人与人之间的实力差距,最初应该是生物学因素造成的。必须承认有些人就是天生比别人更强壮、更聪明、更敏捷、更胆大、颜值更高、意志更坚强、更善于沟通、调情或欺骗。虽然先天的实力差距并非一成不变,经过后天的学习、训练或其他努力(比如整容),差距可以改变(缩小、扩大或逆袭),但改变需要付出成本。

衡量一个人后天实力的主要指标,是看他控制了多少资源。如果你身强力壮但我有枪,那么打起来我的实力就比你更强。许多无形的资源(时间、机会、声誉、威望、圈子等)也是实力的组成部分,人们还经常说“知识就是力量”。如果把先天的遗传因素(体能和智能)也看作一种资源的话,那么“实力”和“资源”就可以相互定义了。我之所以没有实力去打UFC、竞选总统、购买游艇、垄断芯片产业、调解国际争端、训斥校长或主编法理学教科书,就是因为我缺少相应的资源。

有没有实力是一回事,有没有意志和决心去使用实力是另一回事。胆量并不意味着实力,但让自己的胆量和实力相匹配,就会形成额外的实力。“艺高人胆大”可以如虎添翼,但超出实力的胆量却只是鲁莽。为什么老虎的胆量大而老鼠的胆量小?因为实力与胆量相匹配才是最佳的进化算法,胆大如虎的老鼠和胆小如鼠的老虎都不幸偏离了正确轨道,前者容易死于冒险,后者则难免遭受饥饿,它们的基因都不太可能传递给下一代。老鼠好斗与老虎怯斗属于同样的错误,与之相应,弱国好战和强国怯战也属于同样的错误。

至于实力差距如何影响利益分配,做个思想实验就大概知道答案。假定X1和X2的实力不对等,强者获胜的把握更大而受伤的损失更小。X1相对强大,他获胜的把握是70%,受伤的预期成本是1只野兔,因此其预期净收益是6只野兔;X2是相对弱小,他对获胜的把握是40%,受伤的预期成本是3只野兔,因此其预期净收益是1只野兔。同样是瓜分10只野兔,其他假设条件不变。下图描述了双方不同选项组合的报酬组合。

如果双方承诺“弃鹰从鸽”,和平解决野兔问题,他们将如何分配这10只野兔?均分显然行不通,因为X1会否决,他的谈判底线是6只野兔,谈判底线是由强硬选项的预期收益来界定的。考虑到X2的谈判底线是1只野兔,那么理论上可行的分派方案只有4个:9:1,8:2,7:3,6:4。扣除交易成本,则实际上可行的分配方案只有8:2和7:3,X1肯定要拿大头。但不论最终采用哪一种分配方案,“实力界定权利”(might makes rights)的逻辑都已经水落石出了。

“实力界定权利”的意思是实力的强弱决定资源的分配,强者总是能比弱者争取到更多的权利和利益,这不仅因为谈判底线不同,强者的底线总是高于弱者,而且因为强者的谈判优势往往可以让他拿走更多的合作剩余。考虑到X1和X2的合作剩余只有3只野兔,因此双方最终谈妥的分配方案更可能是8:2,而非7:3。请注意,即使按8:2分配,X2也依然可能欢天喜地,因为和平解决野兔问题让他的利益翻了一番。

心情不好的外交官有时会向军方抱怨:“你们从战场上得不到的东西,不要指望我们从谈判桌上拿回来。”这话半真半假,外交官的确能从谈判桌上拿到军方从战场上得不到的利益,毕竟还有和平红利,但外交官能拿到利益不能突破对方的底线,并且如果军方不给力,外交官谈判桌上就更可能被压着底线走。

为什么本地人之于外地人、男人之于女人、商家之于消费者、资方之于劳方、流量明星之于演技派、学霸之于学渣、名校之于普通学校、发达国家之于发展中国家总能获得各种或明或暗的优势?原因就在于前者实力更强,已经占有了更多的资源,因此在未来的分配中就拥有更多的谈判筹码。

另外,不要以为只有建设的能力才是实力,破坏的能力也同样是实力,甚至是更硬的实力。如果大家的安全来自于破坏者的克制,那么破坏者就完全可能比建设者拥有更多的谈判筹码,并且破坏能力越强,谈判筹码越多。安全是底线,在每个人的需求格局中,安全都是位居第一的。虽然斗则俱伤,但弱者比强者伤得更惨,因此强者的安全承诺就比弱者的安全承诺更加昂贵,值得对方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如果说不平等分配对于弱者是种不幸,那么拒绝这种不平等对于他可能是更大的不幸。

如果X1和X2缔结一份全天候终止敌对关系的和平合约,那么这份合约一定是不平等的。其实合约的功能只是实现互利,从来就不保证平等。所谓“合约平等”只是个流传久远的神话。至少在理论上,合约以不平等为常态,以平等为偶然。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平等的合约关系只发生于实力对等的主体之间。只要双方的境况都比此前改善了(帕累托改进),那么即使获利较小的一方也有动机去签订合约,这说明平等和自愿没什么关系。事实上,用“自愿”来描述签约动机原本就没多大意义,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签约是“理性”的。

和平规则

和平合约既可以自生自发,也可以自然扩展。“合则两利,斗则俱伤”,道理不深奥,第三人也能看得懂。如果X3想和X1和X2共享和平红利,他就有动机加入契约。考虑到从“双边契约”扩展到“三边契约”能做大和平红利,X1和X2对于新伙伴自然是来者不拒。而对于X3来说,只要他加入契约,敌人的数量一下子就减少了两个(从n-1减少到n-3),这可比和平合约发起人(X1和X2)初创的和平红利更加丰厚。

和平合约的规模越大,和平红利就越丰厚,对合约外的其他野蛮人的吸引力也越强大。这个逻辑意味着,合约的扩展不仅一帆风顺,而且还会是加速度的。当Xi加入契约时,随着“i边契约”的形成,Xi的敌人数量就会锐减i-1个(从n-1减少到n-i);而当Xn加入契约时,随着“n边契约”的形成,Xn的敌人数量瞬间降到零值,从四面楚歌直接切换到朋友遍天下,简直就是否极泰来。

和平合约的扩展,尤其是加速度扩展,显示了其顽强而旺盛的生命力。当和平合约扩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就自动升级为和平规则。从合约到规则,形式变了但内容依旧:全天候终止群体内部的敌对关系,任何人不得使用暴力或其他侵犯手段谋取利益;若有人违反和平规则,受害人有权采取对等报复措施。和平规则的内容几乎完全复制和平合约,区别只是表达发生了变化——合约的表达是单称判断,而规则的表达则是全称判断。

由于和平规则的本来面目是个多边契约,所以它能随时化整为零,统一的规则可以被分解还原为多份双边契约。比如,X1、X2、X3之间的三边合约,就可以被分解成3份双边和平契约,由X1和X2、X1和X3、X2和X3分别签订。按照排列组合的数学逻辑,由n个人共同遵守的和平规则,可以分解为n(n-1)/2份双边和平合约。

和平规则的生命力之所以顽强,不仅因为它可以自给自足、自生自发且自然扩展,而且因为这个规则能够化整为零,而化整为零代表了一种制度的再生能力。任何法律制度或社会规则,化整为零的能力越强,其再生能力就越旺盛。因为化整为零意味着即使这种制度或规则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遭到破坏,其剩余部分仍可以存活,并在适当的机会再次扩展。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一种叫作海星的动物,海星分身有术,即使把它撕成几块抛入海中,每一个碎块也能很快重新长出失去的部分,进而长成几个完整的新海星。由于海星有如此惊人的再生本领,所以断臂缺肢对它来说就是件无所谓的小事。然而正如不是所有动物都有海星的本事,并非所有的制度都有和平规则一样顽强的生命力。

以规则取代双边合约,最直接的好处是表达简洁,规则是无数合约的压缩文件。虽然单一规则和复数合约表达的是同一种制度,但规则表达却比合约表达更容易进入人们的心灵和记忆之中,这会间接提高制度的效力。全称判断的表达似乎自带神奇的力量。说“任何人不得如何”或“所有人必须怎样”,就比分头要求某个人“不得如何”或“必须怎样”,更显庄严肃穆。整齐划一很符合绝大多数人们的偏好,这种偏好的基础,除了规避信息费用,还包含着一种风险意识——当大家被要求去做同样的事情时,最好和最坏的差距就可以被有效控制。

一旦在群体内部确立了和平规则,就彻底终结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和平规则是从野蛮到文明的界碑,和平红利是最早的文明之果。安全投资是个无底洞,孔子很早就看到这项巨大的社会浪费,天下太平就可以“使民城郭不修,沟池不越,铸剑戟以为农器,放牛马于原薮,室家无离旷之思,千岁无战斗之患”。国家和社会也不需要供养勇士和谋士,使民“则由无所施其勇,而赐无所用其辩矣”。在普遍和平的环境中,整个群体不仅可以“劳有所获、繁衍生息”(《圣经》语),还能为未来通过更高层次的合作——实现“人丁兴旺、物产丰盈”——奠定制度基础。

和平规则的扩展不止于主体维度,在客体维度上的扩展也会按需求排序,开始只及于人身,而后扩展到食物、性、衣服、工具、土地、其他财产乃至肖像和人格尊严等等。和平规则的客体扩展到哪里,哪里就会出现产权。生命权、财产权、性产权、土地所有权、人格权、尊严权等依次出现。这里所说的产权是宽泛意义上的,囊括了所有有用的资源,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

有了产权制度,人们才可能真正拥有而不仅仅是占有某个东西。X1可以对X2说:“这5只野兔是属于我的,那5只归你。”大家也一致同意:“树丛里的那堆野果是属于X3的。”如果某个人圈起了一块土地并宣称“这块地是属于我的”,他有理由期待获得其他人的认可,也只有获得认可之后他才能获得土地的产权,并有胆量去种植庄稼。当产权人不用过多操心保护自己财产的时候,他们不仅更有动力去寻找和创造财富,而且有信心去积累和储存财富。今天吃不了的肉可以留到明天,风干、烟熏或冰冻了之后还可以储存到食物短缺的季节。

虽然和平规则看起来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利益,但“实力界定权利”的逻辑会让我们一眼发现其中的猫腻。富人和穷人互不侵犯虽然也算“合则两利”,但富人获得的好处却显然比穷人更多。我有三十亩地、一头牛,而你有三千亩地、一群牛,那么你从和平规则中的受益显然十倍于我,制度上的不平等从一开始就固定下来了。但你的软肋也摆在了台面上,你必须有能力保护属于你的那些财产。和平规则能够减少整个社会的安全投资,但却无力把安全投资降到零值。规则随时都会遭到破坏,但如果你和我的安全投资是等值的,那么规则被破坏的风险点就更可能出现在你那里而不是我这里。所以,同样是保护自己的财产,穷人养条狗就够了,而富人却必须雇佣保镖。

“人生而平等”曾经是启蒙时代的一种学术信仰,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以及实力差距被认为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产物。1753年,法国第戎科学院公布了解释人类不平等起源的征文题目,卢梭应征写出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但其实,这道题目本身就出错了,它假设人类曾经经历过一个人人平等的黄金时代,但这个假设的前提根本不成立,所谓的黄金时代也是子虚乌有。因而,真正需要研究的问题应该是,为什么人类不平等的差距越来越大?以及在这个趋势中为什么居然也出现了偶尔的平等?后一个问题暂不讨论,至于前一个问题,则只需回到“实力界定权利”的逻辑,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实力界定权利”的隐含义,是资源的初始分配决定资源的后续分配,强者总是能够争取更大比例的和平红利和交易剩余。“实力界定权利”是丛林法则的制度环境中的变身,或者说就是制度化的丛林法则,它体现了丛林法则的强大生命力以及对制度形态的强大影响力。如果说法律的功能是避免冲突和促进交易,那么丛林法则的力量就是主宰和平红利和交易剩余的分配。它在人类制度文明的源头就进入了制度有机体,由此成为牢不可破的制度基因。

这会造成一种马太效应,强者多得就会变得更加强大,强弱之间的实力差距因此会进一步拉大。人类的贫富差距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大,以至于全球最富裕的10个人的财富加起来远超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国家的GDP总和。致力于缓解贫富差距的法律制度虽然不是无所作为,但基本无力扭转这个趋势,至于其中的原因,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先占先得和劳有所获

和平规则禁止掠夺、盗窃等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同时承认并保护劳有所获和先占先得。我们可以在和平规则项下辨识出两个亚规则:“劳动规则”和“先占规则”。劳动者可以收获他的劳动果实,先占人可以拥有占有物。这只野兔之所以是我的,是因为野兔是我先猎杀的;那堆野果之所以属于你,是因为野果是你先摘取的。无论根据劳动规则,还是根据先占规则,野兔都属于我,野果都属于你。

两种规则的竞合呈现了一种假相,似乎先占先得的依据就是劳动。约翰·洛克就被这个假相迷惑了,他认为先占人之所以能够获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就是因为先占人付出了劳动。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Epstein)觉得洛克的观点站不住脚,他给出的理由是,占有物的价值远远超过劳动的价值,因而先占人只应该获得占有物的劳动增值,或充其量因劳动增值而获得占有物的留置权。爱泼斯坦也是太较真了,其实驳倒洛克根本无须算细账,只需指出劳动规则和先占规则同属和平规则项下的两个亚规则,因而不能相互解释就够了。至少在和平规则确立之前,劳有所获并不比先占先得更加理所当然;更何况,自然界里先占获得尊重的历史要比劳动古老得多。

允许先占人获得占有物的产权,也许只是体现了对现状的尊重。如果没有额外的变量,维护现状就比改变现状容易得多。现状之所以优先,就是因为改变现状是有成本的。在和平规则确立之前,先占人就已经占了先机,这是先占人的博弈筹码。尊重现状等于认可先占人的筹码。因而,之所以允许先占人获得占有物的产权,先占本身不是理由,包含于先占中的劳动也不是理由,真正的理由是先占人拥有获得占有物的竞争优势。

自然界里的领地动物可以分为先来的盘踞者和后到的闯入者,在双方实力相当的情况下,盘踞者总是取胜(the residents always wins)已经固定为一种生态法则。这不奇怪,盘踞者面对闯入者通常会充满自信,因为它更清楚这块领地哪里有树,哪里有坑,哪里是陷阱,哪里是悬崖。在附近还有自己的伙伴或盟友,它就不仅占了天时和地利,还占了人和。它更有条件做好防御准备,更有条件做到以逸待劳,即使打不过闯入者,它也更有条件事先策划出逃跑的方案。面对盘踞者的这种巨大优势,闯入者就要格外小心。

在电影《启示录》中,男主角的猎场遭到了外来者的侵犯,在宣示猎场产权时,男主角向外来侵犯者厉声喊话:“很久以前,我的爷爷就在这里打猎;我爷爷死了以后,我的父亲在这里打猎;我父亲死了以后,我在这里打猎;将来我死了,我儿子在这里打猎!”尽管这种历史主义的措辞非常耳熟,但不可信以为真。正如影片故事所描述得那样,男主角捍卫牧场产权的真实力量,不是语言,也不是观念,而是以暴制暴的血腥厮杀。进入文明社会之后,人们经常把语言和文字太当真,从而忽视乃至遗忘了支撑文明的最真实的力量。男主角说的这番话,无非是在向闯入者宣示自己作为盘踞者的地位,与其说是在讲道理,不如说是在炫耀实力。

先占至今依然是确定产权归属的常见根据。如果没有意外,无主物通常归属于先占人。打猎、开采矿产、使用水源、获取专利、注册商标和域名、申请QQ号、获得卫星轨道和无线电波频率、排队和占座、婚姻制度和恋爱规则,等等,无一不隐含着先占先得的逻辑。如果不停地向前追溯,我们还会发现,土地的产权——无论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最初都是先占取得的。

先占规则在促进生产方面的好处显而易见,它能鼓励人们去探索新的领域,而一个人的探索经常会让整个群体受益。如果有人发现了一个可以打鱼的池塘,或者发明了捕鱼的新技术,那么不出意外的话其他人都可以跟着占便宜。但先占规则也可能会让其他人做出牺牲。当我猎杀了那只野兔,或当你摘取那堆野果之后,丛林里的野兔和野果都减少了。虽然占有物被某个人占有之前被称为“无主物”,但其实只要大家生活在这个环境里,每个人都有获得无主物的机会,而当无主物确定地归属于某个人之后,其他人就彻底没机会了。

当资源比较丰富的时候,先占先得的外部性还不那么明显,先来者和后到者的机会尚不至于太过悬殊。但若资源变得奇缺,先占规则就难以为继,必须重新考虑资源分配的方案,必要时可能需要“紧急状态法”。假定环境突变,丛林里只剩下一只野兔,河流里只剩下一桶水,且临时找不到其他食物和水源,那么可想而知,若是此时先占人还要独吞这只野兔或独饮这桶水,就势必会引起冲突,搞不好还会招来杀身之祸。

和平规则确立之后也需要处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掠夺被禁止了,但此前的掠夺怎么办?需要追溯吗?如果需要,追溯到什么时候?新规则的确立固然要着眼于未来,但过去发生的一切却不会立刻烟消云散。历史是个沉重的包袱,而减轻包袱的做法,就是和过去做切割。法律之所以通常不会溯及既往,或充其量有限度地溯及既往,就是要尽量减轻历史的包袱。不告别过去,就没法迎接未来。人们需要承认时间的力量,承认时间可以埋葬黑暗和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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