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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益性社团免税资格认定政策有望年底出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专家一致认为,这项通知的下发标志着一年多以来,困扰着全国性公益社团捐赠免税资格认证的政策有望在年底前得到落实。

遭遇多重尴尬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在企业奔走相告认为,向国内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可以获得免税时,无法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免税资格的尴尬又摆在很多人的面前。

 

    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表示,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企业捐赠可以享受12%的税收优惠待遇才从文字上落到了实处,进入了实际操作层面。

  《通知》同时表示,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国所有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都失去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包括此前获得捐赠全额免税的公益组织。

 

    2009年2月19日,民政部发布《基金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须知》,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可以开始向民政部提出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至此,基金会可以开始申请税前扣除资格。根据规定,许多全国性的基金会开始向民政部提出申请。但历时半年多,至今,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出台全国性公益性社团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这让全国性公益性社团处于尴尬两难境地,大大制约着公益性社团筹款的力度。

无资格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格相关政策没有下来,一时间引发了诸多问题。由于对基金会(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方案还没出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把捐赠收入并入应税所得计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待非营利的资格认定下来以后再将相应税款予以返还。

 

    6月19日,针对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向基金会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包括中国青基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在内的5家基金会联名上书,提出反对意见。一份《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5家基金会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进行的紧急请示》出现在媒体上。关于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的问题再次在业内引起了关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一则通知,则让圈内很多人看到了一线希望。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虽然从表面上看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不过是延长了企业纳税申报的期限,但对国内非营利组织来说,这将是一件喜事。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从通知上来看,对于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纳税人可以在年底前申报,也就意味着,捐赠免税资格认定的政策可能在这期间要出台,否则也不会做出这个规定。”

 

    “其实这个通知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给一些政策的出台,留出一定的缓冲空间。可能,短时间内,无法对一些具体的细则作出明确的态度,于是采取这种形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马昕告诉《公益时报》记者,她表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是其中一项重要政策。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没有明确表示这项政策出台的具体日期,业内专家一致认为,这项通知的下发标志着一年多以来,困扰着全国性公益社团捐赠免税资格认证的政策有望在年底前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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