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大学生员工
因不满海尔集团公司以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洗衣机公司)“就业歧视”,高校应届毕业生张达(化名)将其告上了法院。6月23日,此案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再次审理。
在这起因体检而起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海尔集团被指“就业歧视”、“违法拒录人员”,并且“缺乏社会责任”。
涉嫌侵犯平等就业权
2008年3月,张达在西北工业大学的校园招聘中应聘了海尔集团。通过一系列笔试和面试,张达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与海尔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签订了就业协议。2008年8月张达报到后被海尔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安排至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
张达称,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海尔集团安排他们到青岛市四方区医院体检,其中包括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检验。由于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其随后被要求进行乙肝五项复查,检查结果为乙肝“小三阳”。
“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依然以乙肝‘小三阳’为由让我回家治病,其称如果一年内治愈可以回来工作,否则只能拒绝录用。”张达说。
在得知乙肝“小三阳”没有传染性、法律明令禁止企业因此拒用劳动者后,张达又找到海尔洗衣机公司人力资源部,但依然未能如愿,遂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8年1月,张达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将海尔集团公司和海尔洗衣机公司一并告上法庭。2009年2月26日,崂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以劳动争议为由立案。
据悉,5月12日,该案开庭审理。此案于6月23日再次审理。
在得知张达的境遇后,致力于反歧视工作的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对其提供了援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在2007年5月曾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蔡定剑对《公益时报》记者说,如果企业存在用工歧视而拒录员工的行为,就已经违法,因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进行乙肝血清检查。
就此问题,《公益时报》记者向海尔集团企业文化中心对外宣传部发出采访函,对外宣传部回复称:“目前本案正在法院审理中,对具体案情我们不适合进行评价,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海尔集团的用工政策一向遵纪守法,并尊重和维护所有员工的就业平等权及自主择业权。”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在2007年1月,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曾参加由中华慈善总会主办的“海尔 海明威全国肝病慈善救助中国行”,帮助义乌贫困的乙肝病患者,并提供救助。而今,海尔集团却因与乙肝携带者的录用纠纷,被诉至法院。
海尔集团此举被北京益仁平中心谴责为“违背企业社会责任”、“违背人类基本道德”、“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个好的企业应该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对待各式各样的求职者,如果不是法律禁止录用的职务之外,原则上应该平等的对待每一位就业的申请者,这是一个企业文化的重要表现。”
反歧视之所以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因为就业歧视侵犯了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侵犯了被歧视者的人格尊严。按照反歧视的标准,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某种效率,但不能为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盲目抬高门槛可以说是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
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单以市场的经济理论来解释,倒是无可厚非,用人单位有自己的用人权利和用人标准。但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不仅要在正当的经济中竞争,也要为社会责任付出自己的努力。
刘俊海建议说,在构建社会责任评估系统的同时,也应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社会责任市场机制建设,使得监管者、经营者、投资者、消费者都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