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九部委协作联盟”旗号,非法举办评比表彰、培训认证等活动;开设“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借为消费者维权的名义大肆向企业敲诈勒索;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交给企业承办运营,每年收取数万元管理费……
近来,随着一些典型案例曝光,部分民间团体、协会非法敛财的种种乱象,引起社会关注。谁来管?怎么管?请看本报记者的调查采访。
身披“官衣”招摇撞骗
非法社会团体未经任何部门登记,却下辖数百家分支机构
不久前,民政部宣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以下简称“全国高协组织”)及其非法设立的相关机构予以取缔。
据介绍,2009年12月,民政部接到举报,“全国高协组织”打着“九部委协作联盟”的旗号,骗取社会信任,牟取经济利益,非法开展社会组织活动。
经查,“全国高协组织”未经任何部门登记,私刻印章,制定管理规程,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同时设立了大量非法分支机构,有 “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等40余个委员会、中心、研究所(室)等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又非法下设三级、四级机构数百家。
这些机构以“协作组织”的名义,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食品卫生、农业农村、建筑建材、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大肆开展评比表彰、培训认证、项目合作、会议会展等活动,招摇撞骗,并以相应的公司作为配套执行机构,敛取钱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通过‘卖招牌’的运作模式,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涉嫌构成经济诈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分析说,“全国高协组织”在开展大量非法活动时,一直宣称自己是由国家九部委发起成立,为共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而组建的协作联盟。调查中,各部委明确表示与该非法组织无关,也从未以各部委名义共同发起成立这一组织。
假维权真勒索违规收费
利用消费者投诉信息敲诈被投诉企业,收费最多达15万元
“今年3月,中国电子商会利用其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开展违规收费活动,民政部对其作出了警告的处罚。”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再次列举案例。
据介绍,中国电子商会在民政部成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据了解,“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由中国电子商会分支机构——消费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网站主要活动方式为:一方面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由网站向企业转发投诉信息,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投诉;另一方面向企业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协助处理投诉。
网站的盈利模式有两种:一是企业加入成为网站会员,会员费5000元至8000元;二是成为“315消费电子投诉网”战略合作伙伴,享受高级会员待遇,同时可在网站刊登广告,根据不同合作级别提供不同服务,收取综合服务费12万元至15万元不等。
“网站利用收集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以对投诉信息处理的时间长短、企业被投诉量的多少等为营销手段,向被投诉企业收取不同数额的费用,这种行为已构成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位负责人说。
管理疏松超范围运营牟利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并交由企业承办运营,非法收取巨额管理费
近日,“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受到相关部门调查。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涉嫌擅自设立“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并开展活动收取费用。
经查,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与北京世华天成文化传播中心(后为中雏奋飞(北京)教育咨询中心)签订协议,由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支持其以“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名义开展活动。
2008年至2011年,“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共收取费用360余万元。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先后收取了中雏奋飞(北京)教育咨询中心18万元会费。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擅自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现实中披着“官衣”从事与其宗旨不符活动的民间团体却不在少数。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原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办的“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1991年9月就在民政部登记批准。该会长期以来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以营利为目的,将所属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分别交由不同企业承办运营,每年向每个企业收取2万—10万元不等的管理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该会不仅超出业务范围参与组织“中国房地产年会”等评比表彰活动,还将国家行政机关列为单位会员吸收对象。
“因为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民政部给予其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这位负责人说,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这些年来一直在查处、打击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的种种乱象。
这位负责人认为,消除协会组织非法敛财的乱象,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发挥社会组织自身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职能作用,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承接政府职能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
社会组织管理应重监管弱登记(专家观点)
本报记者 潘跃 张彦春 程晨
社会组织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加强监管,政府应该如何发力?专家就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社会组织重在坚持“非营利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锦萍博士认为,民政部近期处罚的相关社会组织大都涉及以下违法行为:
第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社会组织违背其宗旨开展活动。成立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有其宗旨和目的,例如行业协会、学会或者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应是为了某一公共利益或者会员的共同利益。现有不少社会组织却漠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走向了非法敛财的一面。
第三,存在权钱交易。这里的权力不仅仅指政府权力,而是某种公共权力。例如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就是以一种公共权力与被投诉的企业进行交易。
第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案例。
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核心在于资金相关行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认为,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主要是在登记注册方面。在登记注册的时候,社会组织需要达到一定的门槛。但是在登记以后社会组织一旦有违法的行为,民政部门制裁起来却有一定难度。
王名认为,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存在违法的行为,但是政府没有能够采取有效的监管,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政府可以采用的手段和工具有限。
他介绍说,在我国,民政部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的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在管理上是重登记而轻监管,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成功以后,在监管中能用的手段就只有年检和评估。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以后,只能在年检的时候对其作出处罚,比如年检不合格不予登记,但是它的负面影响可能已经很大了。
至于评估,是个自选项目,很多社会组织希望通过评估得到3A、4A或者5A认证,提高公信力,但是有问题的社会组织可以选择不参与评估,回避和掩盖问题。所以,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过程中而不是入口,弱化登记而加重监管。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核心在于资金相关行为,一方面是资金的来源,比如募款和商业合作行为,另一方面是运作,比如和商业组织的合作。
降低登记门槛,加强过程中的监管
王名介绍说,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国际通用的管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追惩制,一种是预审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预审制,也就是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时候比较严格。而像英国采用的是追惩制,在登记注册的时候降低门槛,但是在登记注册之后加强监管,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则实施严厉的惩罚。
英国查处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主要也是通过举报,他们有遍布全国的举报中心,如果接到举报,会在24小时之内作出反应,对相关组织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则会由对议院负责的慈善理事会对该组织进行托管,设定限期改选理事会,一般是在三个月之内。
我国目前没有托管这样比较刚性的手段,法律没有赋予政府这方面的权力。
王名说,今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都在讨论修订,目前已经完成讨论,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今年讨论修订的相关条例就希望降低登记门槛,加强过程中的监管。
王名认为,除了研究和开发更多的监管手段以外,还应该建立公益举报和回应系统,对举报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现行的举报就是通过写信、信访等手段,不是非常有效,而且反应慢,对于一些影响比较恶劣的事件,等有关部门作出反应,坏的影响早已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