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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制度拟写入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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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后的消法草案为8章共60条,在1993年颁布的消法基础上新增8条、删除3条、修改18条,改动条款近三分之一,在消费者权益的维权上有诸多突破。原来很多消费侵权问题,消费者没有留票,伤害又难以鉴定,导致维权不能,且数量不多、标的不大的情况下,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纳入“公益诉讼”制度,对消费者是很大的利好。

修改后的消法草案为8章共60条,在1993年颁布的消法基础上新增8条、删除3条、修改18条,改动条款近三分之一,在消费者权益的维权上有诸多突破。

 

修法理念

 

草案体现出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理念,更加注重公平,而过去比较注重效率。

草案体现的另一理念是规范与发展并举。这次涉及一些“伤筋动骨”的制度安排,如“后悔权”制度,表明发展中的问题更主要通过法治去解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刘俊海

 

□维权

拟纳入“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协会替消费者打官司

 

【新增第四十六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介绍,去年民诉法修改之前,公益诉讼制度没法律依据,按规定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消费者协会无法替消费者打官司,只能在理论和道义上提供支持。草案规定,使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中从后台走向前台。“消协直接当原告就不一样了,是原告直接的民事诉状了,上诉就属于上诉状,直接把消协的观点摆出来”。

 

如果这一制度实施,消费者只需把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受侵害的事实做成文档,发电子邮件给消协,然后就可在家照常生活,在单位正常工作,“不用请律师,一分钱不花”,等着消息即可,如打赢官司还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原来很多消费侵权问题,消费者没有留票,伤害又难以鉴定,导致维权不能,且数量不多、标的不大的情况下,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纳入“公益诉讼”制度,对消费者是很大的利好。

 

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修改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经营者取证,这样的责任分配能大大方便消费者维权,对消费者利好,也能让商家提高产品质量。

目前的消费者维权诉讼中,对消费者的举证能力要求非常高,不少人不习惯留小票、发票,等发现权益受损,往往过了很长时间,如果没有发票等证据,消费关系很难举证。还有一些消费权益受损情况由于鉴定难或成本高,消费者不得不中途放弃。

 

惩罚性赔偿提高标准“1+1”方式改为“1+2”

 

【修改第五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刘俊海指出,这一规定是关于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进步,由“1+1”改为“1+2”,比如花7500元买电脑受到欺诈,需返还买电脑的钱,再赔偿15000元,总共需给消费者22500元。

此外还规定了500元的绝对值保险条款,这也是进步。但他希望惩罚性赔偿能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现在封顶了,两倍有些少,最好跟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食品安全法是10倍。

500元的标准也建议适当提高,可借鉴民诉法中的小额诉讼规定,即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百分比来定,如按当地居民上年度平均收入的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这样可应对通胀,并与当地收入挂钩。

 

三包改为“多包”七日不再是硬约束

 

【修改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对大件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指出,这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的“三包”制度,确切说不是三包了,已是“多包”,除了退货还有修理、换货等相关规定,还有“等”字,因此貌似老三包,实则为新“多包”。

现行消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按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这就扩大了退换的条件,7天之后也不是不管,还可要求经营者修理、换货。

 

□问责

明确召回缺陷商品义务

 

草案提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法律本来就应该召回加赔偿并重,但现行消法写得不详细,此次明确规定了“召回加赔偿”的制度,是个突破。

 

未经同意禁发商业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法的核心和基础,此次修改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

李适时提到,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草案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广告发布者或担连带责任

 

草案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从行为后果看,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应当强化其责任。

草案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释疑

苛刻消费者催生企业竞争力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参与了此次消法修正案工作。他表示,这部法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升级换代,商业模式不断创新,让诞生于20年前的消法有一些“美中不足”。

刘俊海表示,当前除吃穿等传统的生存性消费外,还有发展、享受、奢侈、炫耀等层次的消费内容,这些消费都应该纳入消法,但当前争议仍不少,比如认为医院不是经营者、药品不是商品等,需要消法去明确。

“当前消费侵权现象很普遍,不少消费者持币待购,购物时战战兢兢”,刘俊海认为,消法修改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拉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考虑,因为投资源于消费,拉动内需的前提是得提振消费信心。

再次,刘俊海认为修改消法是提升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否则在国际上也没有竞争力,“而世界各国的竞争,与其说是经济制度的竞争,不如说是法律制度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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