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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未成年性侵案受害人八成不满14岁 多熟人作案

 

海淀法院联合心理专家开展“亲职教育”,帮助未成年罪犯和家长恢复疏离的亲子关系。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供图

 

 

 

昨日,北京高院发布《2013年度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报告》(简称白皮书),其中披露未成年性侵案受害人八成不满14岁。这是全国法院首度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等综合审判情况向社会公布。

 

系全国首例综合白皮书

 

据北京高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赵德云介绍,此前,只有广东法院和天津二中院曾发布过关于未成年人审判的白皮书,但都只是涉及刑事审判。2013年4月北京高院在全国高级法院中率先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又称少年法庭),截至2013年底,全市三级22家法院中已有19家法院取得了少年法庭的独立编制,其中13家的受案范围覆盖刑事、民事、行政,成为了综合审判庭,因此此次发布的是全国首例综合审判白皮书。

 

未成年犯人数同比下降

 

白皮书显示,2013年,全市少年法庭共审理一审、二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1097件,判处未成年罪犯1053人,同比下降14.9%,其中不满16周岁的79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7.5%。

 

调研发现,这些未成年罪犯“四高”特征明显,一是男性犯罪比例高,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92.6%;二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比例高,92.5%的未成年罪犯处于16至18岁之间;三是低文化水平的未成年罪犯比例较高,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未成年罪犯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77.4%;四是非京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

 

赵德云表示,总体上看,五年来,全市少年法庭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人数呈下降趋势,该趋势的形成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增多有一定关联;同时也表明,全市近年来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开展青少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较有成效。

 

性侵案件多为熟人作案

 

白皮书同时显示,2013年,全市少年法庭共审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346件,占全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31.9%。其中,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的案件93件,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总数的26.9%。

 

这些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14岁以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比例较高,约占80%;二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子女易遭受性侵害;三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相识程度高,常利用师生、老乡、邻里等关系,接近被害人实施作案;四是犯罪手段比较隐蔽,多采用哄骗、恫吓、威胁等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控制。

 

信息监管

 

法院调研发现“问题少年”多有个“问题家庭”

 

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纳入监管

 

在长达1.4万字的白皮书中,首次将“部分家庭存在教育及监管问题”单列一章,因为法院调研发现几乎每个“问题少年”的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这其中尤其要关注两类家庭。

 

一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随行子女。调研发现,权益遭受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大多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子女,而这部分人也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群体。一方面,来京务工人员往往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子女,孩子长期独自留守、玩耍,极易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家庭温暖,孩子容易出现逃课、打架、辍学等不良行为,一旦遇到引诱,往往会发生违法犯罪。

 

二是过早脱离监护人,独自来京谋生的外地未成年人。这些人囿于自身文化知识及周遭环境的变迁,在物质诱惑中极易迷失自我,走上犯罪的歧途。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身也常年在外打工,或处于离异、分居状态,还有的不愿承担监护责任。

 

昨日,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庭长游涛表示,像近期发生在朝阳区的打人视频事件,也有类似的特点。游涛说,在台湾早已有《家庭教育法》,小学、初中、高中都建立起了家庭教育体系,比如孩子抽烟未遭制止,则家长要接受强制家庭教育培训,或者罚钱或者公开姓名在社会上进行谴责。

 

北京高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赵德云建议,将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纳入信息监管、早期干预和帮扶安置范围。

 

【案例】

 

法院聘专家教家长“科学教子”

 

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在全国最先开设“亲职教育课堂”,聘请教育学、心理学专家授课,向触法、涉诉、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普及家庭监护责任和科学教子知识。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轮奸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后,审判长组织各方,结合被告人成长经历、家庭教育、青春期心理及犯罪成因等多方面,在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的同时,指出家长教育失误之处和需要改进的方法,五名被告人及其家长均表示真诚接受。

 

建议

 

维权意识

 

部分未成年人侵害后不敢报案

 

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

 

白皮书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家庭暴力,包括亲生父母对子女极端暴力的不正确教养方式,以及继父母、看护人、其他家庭成员等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等。二是校园暴力,包括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体罚、侮辱贬损、性侵害,以及学生之间的暴力伤害等行为。三是社区暴力,包括社区内熟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拐卖、猥亵、强奸等行为。

 

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举报。

 

对此,北京高院在此次发布的白皮书中呼吁,除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外,对虐童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强制报告”义务也是大势所趋,因此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救助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可能受暴力侵害、虐待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朝阳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张妍说,比如针对近期发生的朝阳区打人视频事件,未成年被害人因为害怕被报复,没有寻求司法保护,“不敢去报案,不敢告诉家长,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强制报告制度,如果医护人员或其他人员看到,多问一句,就能更及时更好地处理。”

 

【案例】

 

继母虐待幼童医生发现报警

 

年仅5岁的被害女童陈某在与继母蔡某某共同居住期间,被蔡某某以掐、打、踹、烫等手段进行虐待,导致多次就诊和入院治疗。经鉴定,陈某伤残程度属于九级伤残。据承办法官张妍介绍,其实陈某从2010年开始就多次挨打,但直到2011年12月,陈某因吃东西卡住,被送到民航总医院,接诊医生发现陈某身上有很多陈旧伤痕,怀疑可能存在家庭暴力致伤,随即报警。2013年6月,蔡某某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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