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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能否保障弱势生产者公平受益

 

 

       “公平贸易(Fair Trade)”之所以出现,乃在于其倡导者认为现实的全球化产业链形成了对于弱势生产者“不公平”的贸易制度。就国家之间来说,这种贸易制度已被设计成富裕国家图利的一种工具,相反贫穷国家在贸易中的利润却不断减少。就个体而言,在一般贸易中,大规模生产者及跨国公司掌握了市场资讯、技术及资本,反观一些“小农”则被市场孤立,难以分享贸易的好处。

 

 

        为了纠正不公平贸易规则,使贸易发挥帮助贫穷人口改善生计和脱贫的作用,“公平贸易”形成了一条简单而特殊的产业链,减少利益分割者。生产者组织直接与公平贸易组织打交道,按照公平贸易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并投放资金成立社区发展金,用作改善产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和社区设施;进口商或销售商则给予生产者一个合理价格,使其收回合理成本,维持持续的生计和生产,并支付社区发展金,以供社区投资于社区发展。

 

 

        分析公平贸易产业链,我们能发现所谓的公平贸易组织是这一链条的关键环节,他们组织弱势生产者进行生产并通过公平贸易许可生产商和销售商到达消费者手中,这一使命要通过被认为确保了贸易过程的公平、透明度及问责性的公平贸易产品认证和标签许可制度来保障。公平贸易产品认证和标签许可机构不仅制定标准、认证产品,而且厘定价格、许可交易。对于手工艺产品,由于不便于发布统一的生产制式或产品标准,通常以产品提供方是否为拥有公平贸易组织标记(Fair Trade Organization Mark)的国际公平贸易协会成员来识别,消费者购买这些产品主要基于对这些组织的信任关系。1

 

 

        国内公平贸易的开展还在起步阶段,目前并没有公平贸易产品标签和公平贸易组织标记的认证和授予机构,但这并不妨碍众多民间组织、企业甚至个人致力于“惠民”、“惠贫”的贸易活动。从前面四个故事来看,国内贴近公平贸易理念的产业链已在锻造当中,有农村的生产者及其帮助机构(河北怀安县的家庭作坊、河南艾滋病村的手工作坊、“农家女”、贵州乡土文化社),有城市的销售店铺(“brandnü”),更有将生产者和销售商连接起来的产业开发者(中扶利民、欣耕工坊、彩禾家)。

 

 

        公平贸易的实质是通过公平贸易组织来简化贸易中间环节,调整生产者和销售商之间的利润分配,进而实现保障弱势生产者公平受益的目标。“公平贸易”一词本身就有强势一方通过道德上的反省来向弱势一方回馈利益的意味,这种反省和回馈通过公平贸易产品认证和许可制度来监督和保障。从理论上说,这似乎是一个很完美的解决方案。但在实际的贸易活动中,这种通过道德约束或觉悟来改变贸易活动趋利性的制度安排似乎只能通过特例的方式存在,是否能够普遍替代一般贸易模式还看不到现实可能性。同样,众多的公平贸易组织也需要通过商业利润来支持其持续运作,贸易链条的上游让渡多少给下游才能在保障公平的同时维持自身生存,实在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模糊空间。

 

 

        原本弱势的下游生产者甚至会凭借其道德优势而成为强势方,使公平贸易组织的利润被压制在远较同行业一般利润低得多的水平,这一点从中扶利民、欣耕工坊和彩禾家的故事中都有所体现。例如,从中扶利民的成本结构图可以看到,基地工资成本占总成本35%,而一般生产企业工人工资占产品总价格的比重为5%(总价格扣除利润为总成本,因此工人工资占产品总成本的比重应该高一些,但显然会远低于35%);欣耕工坊在收益分配上向生产者倾斜,利润达不到行业的一般水平,基本保证20%的收益留给生产者;彩禾家在社区组织生产,当地妇女们不知道外边主流市场的价格,平时只接触游客,所以一个10平方厘米的绣片要价150元,经过多次协商,最后彩禾家仍以照比主流市场高得多价格收购了产品,甚至在生产质量未达到要求时降低收货标准,以免项目中途夭折。

 

 

         公平贸易的着眼点是回馈原来的弱势生产者,但是否矫枉过正,使贸易链条中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经济活力丧失,进而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呢?这种不利地位会否导致公平贸易组织缺乏创新能力和进取精神,最终只得依靠产品背后的“故事”来维系收益呢?就目前国内一些组织和企业在公平贸易方面的探索而言,如果不依靠“故事”,那么市场的力量在没有监督和认证的情况下又会否最终偏离其预设的道德目标呢?这些问题都值得践行者们思考。

 

 

        现代商业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而市场经济则是法治经济,在参与其中的市场主体之间公正分配权利和义务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经济运行的制度保障。基于此点认识,笔者以为,公平贸易能否从道德呼吁转变为权利要求,通过法治化在贸易链条的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公正分配权利和义务,是其惠贫目标能否真正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贸易活动中任何一方取得正当利益必然有其权利依托。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国际协定形成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三大领域的多边贸易规则,推动全球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但由于资本的不对等、信息的不对称和创新能力的差异,使得穷国及其国内企业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分工体系中,几乎纯粹扮演劳动力的角色,只能赚取血汗钱,其产品的绝大部分价值剩余则流向富国及其跨国企业,推动他们继续创新和研发,形成一种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基于对现有国际贸易规则的反思,国际社会开始讨论的一个宽泛的权利系统:传统资源权。传统资源权主张,任何人对于特定群体所拥有的知识、发明和实践及其土地上保存的生物资源的进一步使用和开发,应当通过协商达成公平的利益分享。传统资源权可以涵盖通过保护、补偿和保存传统资源而惠益其来源群体的许多权利,如基本人权、集体权、尊重隐私、事先知情同意、环境保护、社区发展、文化传承、传统实践和创新,以及相关的有形和无形财产权利。所谓传统资源,则可以定义为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由个人、群体或全体公民在土地上和社会生活中所保有和传承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信息以及与这些信息无法分离的有形载体。2

 

 

        赋权意味者贸易链条中利益相关方的公平受益不再是道德上的赐予或恩德,而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在国家法律中体现并通过专门的制度框架运行。国内众多民间机构、企业和个人对公平贸易活动的积极参与正在为传统资源赋权提供实践基础,笔者也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公平贸易的行动和思考,推动相关立法活动的前行。

 

 

(龙文系知识产权出版社编辑,夏玲系江西省宜春技术学院教授)

 

 

注释:

 

 

1.关于公平贸易的详细资料可参阅乐施会编写的《公平贸易资源手册》,网上阅读和下载地址:http://www.maketradefair.org.hk/trad.06/concern.handbook.asp。

 

 

2.参阅龙文:论传统资源财产[EB/OL],(2010-01-05)中国民俗学网,http://www.chinesefolklore.org.cn/web/index.php?NewsID=6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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