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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的规制

 

       近日,由中央网信办网络社会工作局联合新华公益打造的“互联网+公益”系列访谈第五期开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就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亮点以及其对互联网公益的影响等问题与网友交流。

 

       《慈善法》正式实施三月有余,多项配套文件也陆续及时出台,如民政部门出台《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对《慈善法》的落地起到了解释和补充的作用。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从原先登记时的身份识别,变为运行到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获得公募资格,这意味着慈善资源将通过良性竞争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

 

       不论是《慈善法》颁布前还是颁布后,个人求助领域诈捐、骗捐事件层出不穷。由于公众对《慈善法》理解概念性的偏差,往往将责任归咎慈善组织的募捐信息不够真实、不够透明,损伤了慈善组织公信力。

 

       事实上,这种诈捐大部分属个人求助。到底怎样区分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个人求助基于自己或者家庭困境,在网络上发出求助信息。《慈善法》原则上不调整私人求助行为。需区分公益募捐和私人求助,允许个人求助,不许个人进行公益募捐。

 

       总体来看,为实现立法目的,还需要制定不少细则、条例、规章、办法等,通过这些办法让这些规定能够实施,最终来提升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良性的互联网募捐环境。

 

       一部法律在什么样情况下才可以判断它的实施效果,金锦萍认为,实施三到五年来判断更好。

 

       主持人:首先请您给网友们解读一下作为规范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它的出台将如何影响我们?

 

       金锦萍:《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基本上把慈善领域有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关系都容扩在内了。

 

       《慈善法》亮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对慈善概念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我国《慈善法》所说的慈善是大慈善的概念,不仅包括传统领域扶贫济困、助残扶幼等范畴,同时还包括了促进教科文卫体全面发展,环保、社区发展、资源保护等等。

 

       第二,它不仅仅是发自善心助人的慈善,更多是公益性的。法律上的慈善,它的受益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设立,《慈善法》给予了更大的鼓励。以前,在实践中设立一个慈善组织是有困难的,现在《慈善法》尽管没有明确说慈善组织可以直接登记,但是从立法精神和具体规范来看还是要逐渐改革我们的双重管理体制,使得公众更加便利地设立慈善组织,使我们行善有门。

 

       第三,在慈善募捐问题上,慈善募捐第一是公募资格的问题,按照以前法律规定,基金会在设立的那一刻就决定了是公募的还是非公募的。然而《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从原先登记时的身份识别,变为运行到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获得公募资格,这意味着慈善资源将通过良性竞争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

 

       第四,对于慈善组织的财产规模给予一定确认。慈善组织每年的强制性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等等,法律也给予了明确规定,以确保慈善组织符合公众的预期,能够每年都有公益支出,同时还能够遵循慈善组织尽可能节约成本的原则,能够把更多的善款用于公益事业,而不是有私人化的倾向。

 

       第五,它引入了一种新的机制就是慈善信托。《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在设立环节上将原先的许可制变成备案制,便于设立。同时如果备案之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律规定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在9月1号《慈善法》实施当天就有10支左右的慈善信托落地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改变了以往信托机制无法在慈善领域里发挥作用的困局。

 

       第六、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整个信息公开问题上,既包括政府在监管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中所获得的信息的公开,也包括慈善组织自身向公众的信息公开以及对于捐赠人知情权,对有一些可能损害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公开的。

 

       最后,税收制度,现在的规定相比原先的税收制度有所突破,就是给慈善组织和捐赠行为以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于企业的大额捐赠,给予12%抵扣,没有抵扣的部分可以在接下来的三年内持续抵扣,这在某种意义上会鼓励企业大额捐赠,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以及捐赠人的积极性。

 

       主持人:《慈善法》从9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已有一个季度了,从目前的状态来看,您怎么评价《慈善法》在这一阶段的实施效果?对于《慈善法》您又有哪些新的理解和认识?

 

       金锦萍:《慈善法》从文本变成了活生生的法律。这段时间来,归纳为以下几项:第一,大家学习《慈善法》的内容,这部法律里面到底有哪些规则,以及如何去解读它,同时有些条文的解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二,有关主管部门开始陆续出台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民政部门出台《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等。

 

       一部法律什么样情况下才可以判断它的实施效果,也许实施三到五年来判断会更好。现在主要工作就是看有些规定有没有实现立法者原来的意图。比如慈善募捐资格打开之后能不能引发良性竞争。

 

       主持人: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孩子生病、爱心接力等求助信息。那么,这种转发朋友圈求助信息是否可以?个人遇到困难时究竟能不能公开募捐寻求帮助?

 

       金锦萍:实际上要区分两个概念,这也是《慈善法》立法时非常谨慎处理的问题,一方面要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包括互联网上的慈善募捐活动。另一方面有一个问题就会提出来,对于个人基于自己或者家庭困境,他如果在网络上发出求助信息,是不是也必须纳入到慈善募捐的渠道?经过激烈争论,《慈善法》是把它给放在了调整范围之外了,也就是说留给社会去选择,就意味着《慈善法》对于个人求助是不予调整的。问题在于很多公众是区别不出什么是慈善募捐,什么是个人救助。法律把个人求助空间保留下来了,《慈善法》不调整,不等于其他法律不调整,因为个人求助涉及的法律是赠与法律的关系,如果求助者发布了虚假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隐瞒了重要事实,可能还会构成民法上的欺诈。比如有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发虚假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募集了大量的款项,以前案例也出现过,甚至触犯了刑法,被判以几年不等的刑法处罚。所以对于个人求助,如果法律不对它进行严格调整会带来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如果把整个通道都杜绝了,那处于困境中的人就没有途径求助了,这是更大的损失。所以立法者还是做了一个取舍。

 

       主持人:就像您刚才说的一样,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慈善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一些亟须立法加以规范的问题。近几年,慈善募捐中的“诈捐”“骗捐”“索捐”“强捐”等事件接连发生,慈善组织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等都在引发慈善公信力降低。您认为,《慈善法》的出台会对这些现象有所遏制吗?对于这种状况,您个人还有哪些好的建议?

 

       金锦萍:实际上围绕着捐赠的确会出现不少的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就像诈捐、骗捐等,我们回到捐赠本来的意愿上来,捐赠这个行为是非常美好的行为,我们是基于捐赠者自身的意愿,乐意去做出无私的,不要求回报的把自己的财务捐赠给他人。要维护的是捐赠者的自由意愿,对于诈捐和骗捐这种行为,会对整个社会公信力形成非常大的挑战。

 

       诺而不捐,当重大灾害发生的时候会有一些企业在公开媒体上表示说我要捐多少多少钱,但是后来也有人细心发现那些作出公开承诺的,最后不了了之了,他会因此获得了不应该获得的美誉度。《慈善法》规定,如果你已经跟慈善组织签订了书面协议,或者在公开媒体上发表了要捐款的信息,在这两种情况下,慈善组织是可以到法院请求支付令,如果你作出承诺之后,如果你自身遭受到了非常大的灾难或者企业遭受到了很大的波折,丧失履行能力的,《慈善法》也会给你豁免,不可能让你在困境下履行诺言。

 

       慈善组织透明度和公信力,《慈善法》专门有一章是规定信息公开的,在这一章里,它对不同的主体赋予了不同的信息公开任务。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开不是没有止境的,不是越透明越好,而是对于公众有意义的那些是要公开的,但是对于个人秘密包括捐赠人正当利益有关的,这类信息是不能公开。

 

       总体来看,为实现立法目的,还需要制定不少细则、条例、规章、办法等,通过这些办法让这些规定能够实施,最终来提升我们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主持人:《慈善法》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和程序,具体我们应该怎么理解?是不是不公开的话就算是违法了?会受到什么惩罚?在这方面也请您给我们的公益组织提个醒。

 

       金锦萍:如果法律规定信息公开是你的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每隔三个月就要把募款信息和善款使用情况向公众公开。《慈善法》有一章叫法律责任,用于相关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你改正。因此,对慈善组织而言,9月1号《慈善法》实施以后,各个慈善组织已经获得公募资格的,那就需要对照《慈善法》里面关于公募资格信息公开的标准来履行你的信息公开义务,即使没有取得公募资格的,非公募的慈善组织也应当比照《慈善法》的规定来承担信息公开义务,这样才能确定慈善组织本身的合法。

 

       主持人:请您谈谈普通民众如何应用《慈善法》保护我们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金锦萍:《慈善法》更多规范的是慈善组织的行为,但是它并不是说只规范慈善组织,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慈善法》不光是一个组织法,还是一个行为法,甚至是一个促进法,它是慈善领域里的基础性法律。普通民众会以什么样的姿态出现呢?我们可以讲以下几个情形。

 

       第一,有可能是一个捐赠者,他把资金捐给慈善组织,让慈善组织实现他的善心善愿。作为捐赠者要履行你的权利,要求慈善组织来确保你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要单纯的作为一个受情感趋势的盲目捐赠者,你对慈善组织的选择也是对慈善事业的判断。

 

       第二,有可能是一个志愿者。《慈善法》里专门规定了慈善服务,作为志愿者就应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履行你作为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生活中,更多的慈善行为可能是发生在邻里之间、亲友之间,发生在社区之内、单位之内,这些都不是《慈善法》调整的范围,《慈善法》调整的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所以更多要强调对不特定公众的求助,强调一个陌生人的关系,如果两个人之间有私人关系,出于爱情、友情或者亲情给予帮助,并不是慈善

 

       中国的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中,在转型过程中原来社会结构是熟人社会,所以更多的关系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现在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乡村在不断消失,我们的城市在不断扩展,城市里的很多社区还没有建立起来,更多的是陌生人的聚集。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我们要去了解在这种新型的社会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慈善组织的功能是什么,不仅仅是我们让一帮人得到救助,更可能是我们在构建社区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好的联合作用,让每个个体在其中受到熟人社会的感觉。另外也会借此参与到社区治理的环节,如果是普通民众,当你从事慈善活动的时候,其实你也在加入到整个社会、整个转型背景下社区构建过程之中,这无论对于我们的生活还是后一代人的生活来讲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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