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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有人说《慈善法》该规定的没规定

原标题:

南都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不同意有人说《慈善法》该规定的没规定

 

人物介绍:

阚珂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曾长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并曾5次在总理记者会上担任点名官。至今已经参加7届全国人大、30次全国人大会议、174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被称为“人大工作活字典”的阚珂至今已参加了7届全国人大、30次全国人大会议、174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他曾对媒体说,“人大制度研究专家、‘人大工作活字典’,这两个评价我当仁不让”。大学时,阚珂学习哲学,接着读政治学硕士,毕业后进入全国人大工作,一干就是30年。

 

       2016年2月,阚珂卸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一职,全身心投入政协工作。

 

       在人大与政协都工作过,他怎么看两者区别?为避免再次出现“郭美美”事件,他作为《慈善法》立法参与者,如何评价立法过程?对“罗尔事件”引起的相关争议又怎么看?南都记者近日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

 

 

人大和政协发挥作用的方式和性质不同

 

南都: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了30年,今年也是第五年履职全国政协委员。人大和政协工作有什么不同?

 

阚珂: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近3000名代表组成,工作中我们常说,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这句话是说,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只有依法通过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制定法律和作出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才具有约束力。

 

历史上有一年修改《公路法》,按照法律要求,需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通过。投票的结果是,赞成票达到半数,但没有超过半数,这个法案没有通过。后来,对这个法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再次审议后投票通过了。

 

政协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主要不是以集体的形式出现。不是政协的全国委员会或者常委会作出决定,全国人民都要执行;而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个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发表意见、提出提案,推动国家机关的工作。当然,政协和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这些也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起推动作用。政协还有大会发言。

 

人大和政协这两个政治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不一样,性质也不一样。但这两个机构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当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南都:在人大工作很久,又到政协,在角色转换上会不会有不适应?

 

阚珂:在全国人大工作了30多年,同时担任全国政协委员4年多,也是非常充实的,做了一些工作,自己也很欣慰。

 

我是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委员,同时也是来自社科界的委员。大会期间,属于社科界委员提出的提案目录每天都会送过来,让我看看交给某个部门承办是否合适,其中涉及到立法的,会后还要转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他们负责办理并答复。

 

我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分管立法规划室工作。所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承办的提案,都由我们的立法规划室协调法工委的各个内设机构来办理。人大和政协两方面工作能结合起来,也是很有意义的。

 

 

立法者曾考虑让慈善组织不再投资企业

 

南都:《慈善法》正式实施已经半年,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阚珂:《慈善法》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意见,应该说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法律出台后,民政部门非常积极,曾于去年5月召开全国民政厅局长参加的会议。据民政部的同志讲,这是多年来民政系统召开的规格最高、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会议。去年,民政部还提出,把学习贯彻落实《慈善法》放在各项工作最重要的位置。我对这个法的实施情况是满意的。

 

 

南都:《慈善法》出台后,民政部出台了配套规定,但实践中仍有问题待解。有学者认为需出台司法解释澄清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你怎么看?

 

阚珂:虽然我已经到一些地方解读《慈善法》,但仍有些人还不大清楚,认为这部法律有一些应该规定的没有规定。比如,有人说前几年出现“郭美美事件”对整个公益事业有很大影响,而《慈善法》对这类问题没有作相应规定。我认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已经完全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

 

制定《慈善法》时,我们认真研究,考虑怎么从立法上避免这类问题出现。我们一度考虑,慈善组织不再办企业,也不允许投资企业,避免再出现“郭美美事件”。但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慈善组织提出,慈善组织募捐得来的善款需要保值增值。这样,《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我们立法的原则是,已研究清楚的、能规定的都做规定,不会留几个问题不规定。我认为这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

 

 

个人求助是简单的事别搞复杂了

 

南都:你如何看待“罗尔事件”?

 

阚珂:《慈善法》制定过程中,明确了个人求助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个人是谁?除了自己,还包括家庭成员、近亲属。个人遇到问题,向社会求助,这是利己。而慈善是利他。个人求助不是慈善,因此,《慈善法》对此类事件不作调整。

 

另一种情况,某一人或者某一组织与求助者没有任何关系,为了帮助求助者而向社会发出求助信息,这在法律中是不被允许的。我们观点很明确,如果一个人遇到困难,你要做好事就用你自己的钱,不能拿别人的钱来做。为什么?因为你个人是没有公信力的,对于你个人也难以监督。法律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果要开展募捐,要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募捐要由慈善组织来实施,募捐来的财产要由慈善组织来管理。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对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相应的处罚措施。

 

 

南都:对这种个人求助者您有什么建议?

 

阚珂:个人求助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别搞复杂了。比如,我们看到媒体报道的“罗尔事件”,他遇到了重大困难,可以求助。而他的个人求助,又找一家公司来转发他的求助信息,转发一次这家公司就给多少钱,这就把事情搞复杂了。

 

现在,互联网有点击量就有收益,当发布某件事情,如果我去点击时跳出一个广告框,这无疑是广告宣传。帮助别人本来是一件很纯粹的事情,千万不要搞得这么复杂。我一直认为,自己的钱无论是捐给个人还是慈善组织,这个人都是非常高尚的、非常纯粹的。

 

此外,个人在向社会求助之前一定要想清楚求助会带来的问题。比如,捐助人或者媒体会问你,“你家有没有房子?有几处房子?有没有车?如果你有车有房,你为什么不去变卖?”可能媒体记者要你做些解释说明。这是完全正常的。因为,社会资金不是你想要就给你的。求助者一定要想清楚这些。

 

 

转发朋友圈求助信息或要担责

 

南都:如今“指尖慈善”盛行,个人通过社交平台进行求助也变得更容易。

 

阚珂:某一个求助者在朋友圈发了一个求助信息,相应的网站还谈不到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朋友圈里另外一个人转发了,就起到了为它“背书”的作用,表明你是相信他这事是完全真实的,你才去转发的。不要轻易去转发,真出了问题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南都:你在朋友圈中是否转发过求助信息?

 

阚珂:我的朋友圈里没有人求助,我也没有通过网络去捐过任何一笔钱。现在《慈善法》有了相应规定,我应该带头遵守法律,如果捐赠就捐给慈善组织。

 

 

南都:现在出了一种新的筹款手段叫梦想众筹,如何来规范它?

 

阚珂:如果有一个网站,求助者个人可以直接在上面发信息,不用通过网站后台,在这种情况下,网站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必须通过网站的后台才能发出求助信息,那你的后台就负有了解情况的义务,要承担这个责任。

 

无论对求助人还是网站,都必须公正客观地来谈这个事情,不能站在求助人的角度或者管理机关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比如,别人问我,你怎么不同情有困难的人呢?我会这样回答:我是要把好事办好,而不是让它发生更多不应该发生的事情。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卜羽勤 记者 吴斌 葛倩 实习生 常蕾 廖祺

摄影:南都记者 陈伟斌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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