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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V.S《境外NGO法》,一家民非的迷思

       《慈善法》实施已满1年,《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生效也将近10个月,在两法构建的慈善格局中,一家运作多年的民非面对“新法”的规定开始觉得力不从心。它们近期思考着“三大终极哲学问题”:

 

我是谁

我的从哪里来

我要到哪里去

 

       在百思不得其解后,向慈善法律中心寻求了“心理咨询”。

 

       我是谁?民非还是社会服务机构?

 

       大家都说“《慈善法》后无民非,社服机构挑大梁”,可是我们的登记证上还是民非呀?

       这个问题确实比较普遍,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社服机构条例”)还在修订当中,无法与《慈善法》的表述相衔接。

 

       《慈善法》立法时,有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从业者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容易招致误解。比如,有人会说“你们不是民办的吗,怎么用政府资金呢?”、“你们不是企业,那你们是什么?”、“你们不是非营利吗,怎么收费呢?”等等不一而足,民非好生尴尬。《慈善法》吸纳了上面的建议,规定了慈善组织常见的三种组织形式,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三类,从名称上更加凸显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特性,比如提供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等等。

 

       2016年5月,民政部就修订的社服机构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强调为了更准确地反映社会服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与《慈善法》的表述相衔接,此次修订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然而,在社服机构条例尚未公布实施的背景下,民非如何转换“身份”成为社会服务机构成为难题。是需要 “换证”,也就是说满足一定条件的民非才能够成为社会服务机构;还是可以直接改变“称谓”,也就是说民非是当然的社会服务机构,仍然要等待社服机构条例予以明确。

 

       我从哪里来?民非受《境外NGO法》管吗?境外NGO受《慈善法》管吗?

       在《慈善法》和《境外NGO法》实施之前,我们主要收入来自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近两年,也会通过参与腾讯99公益日和从事培训活动获得一些收入。现在,境外NGO法实施,境外合作方给我们的资助已经受到了影响,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此外,我们的境外资助方也比较想了《慈善法》和他们有什么关系。

       对于向您这样主要靠境外资金维持运作的机构而言,受到《境外NGO法》的潜在影响还是挺大的。从字面上看,《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要规范境外NGO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相关活动,因而对于境外NGO与境内组织合作开展的相关活动当然要受到该法的规制。尤其是对于那些还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NGO而言,如果希望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应当同境内的社会组织等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的,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它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体的备案要求、程序以及注意事项等比较细致,可以参考Practical Guide to the ONGO Law (Registration and Filing)(双语更新版)。如果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慈善法律中心特别设计了境外NGO设立代表机构和备案支持计划FNGO Registration Support Program,可以直接与我们联系。目前,我们已经为美国、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的组织提供了相关的支持。

 

       另外,就境外NGO是否可能会受到《慈善法》调整而言,答案也是肯定的。《慈善法》不仅管境内的慈善组织,对于境外NGO在我国开展慈善活动的,也要受到调整。比如,《慈善法》第40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因而,在境外NGO向境内慈善组织捐赠时,也需要符合相关要求。

 

       我要到哪里去?认定还是不认定为慈善组织是个问题

 

       《慈善法》已经实施1年多了,可是我们还是不确定要不要认定为慈善组织。认不认定对于我们到底有什么影响?慈善法律中心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当前,这个问题困扰着大量社会组织,尤其是民非(社会服务机构)。从慈善中国公布的数据上看,截至2017年9月18日,全国共有2367家慈善组织,其中民非(社会服务机构)占比很少。这其中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一是大量的民非本身就不具备《慈善法》所规定的公益性要求;二是目前民非“转成”社服机构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不少地方依然认为 “民非”不是社服机构,因而无法认定为慈善组织;三是《慈善法》的相关配套细则,比如税收优惠、保值增值、信息公开等等法律规范还没有出台,慈善组织的许多权利义务依然“悬而未决”;四是由于《慈善法》的培训和传播工作推进力度仍待提高,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和很多组织对于慈善法律的理解不足,当地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工作推进缓慢。

 

       尽管客观环境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但具体到咱们机构而言,我们可以从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以及税收优惠等等方面综合考虑一下是否申请认定。比如,咱们机构在认定为慈善组织满2年后,如果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从而无需再“依托”某个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也无需向其缴纳因此产生的管理费用。

 

       在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方面,认定成为慈善组织后,将根据资产规模、是否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等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比例(13%-20%),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管理费用低于20万时,还不受法定比例的限制;如果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够满足管理费用标准的,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说明情况即可。(具体可以参考《慈善规范实务指南》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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