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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最全图景│五种模式30单,更多创新在路上

       半年多时间,已有近30单慈善信托项目成立,慈善信托的发展速度和前景令人刮目,不仅数量可观,而且种类丰富,具有蓬勃发展生机和创新态势。

       慈善信托是基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借助于社会力量筹集资金,满足社会各方参与公益事业需求而诞生的。《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慈善信托藉此被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立法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鉴于此,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致力于充分发挥制度优势,积极探索与开发合法、高效的慈善信托产品模式。

       本文立足于现期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慈善信托产品,以突出的创新特色为视角划分五种模式,选择有代表性的特色产品进行梳理、分析与总结,以期为慈善信托的持续发力提供参考与启发。

       模式一: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

       采取共同受托人模式的代表有,“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和““弘毅1号”——社区养老公益组织扶持慈善信托”。

       《慈善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纵观已备案登记的慈善信托,单受托人基本上都为信托公司,而非慈善组织,以上两只慈善信托的推出填补了这一空白,是对制度规定运用、落地的一大进步。

       该模式优势主要有两个:其一,税收问题。慈善组织具有比较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现期虽然《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享受税收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此规定没有对接的民政、税务部门管理细则,无法进行操作。相比之下,慈善组织享有较为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等。其二,慈善项目运作。慈善组织具有极强的项目执行运作能力,能够深入基层,扎根于财产运用的最前线,对项目的掌控能力是不可比拟的,因此,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可以更好地促进公益项目的持续发展。

       此外,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还具有一定的现实发展意义。我国慈善组织数量众多,地域覆盖面极广,其开展的公益项目涉及扶贫、教育、救灾、医疗和科研等等各个领域,慈善组织在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方面有更大的动力与意志。而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及管理的设计,具备投资方式灵活多样之特点。当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单独设立慈善信托计划无疑是为慈善事业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拓展了慈善事业的运作模式,成为慈善领域的一股新生活力。

 

       模式二:共同受托人模式

       采取共同受托人模式的代表有,“中信·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华软资本环保慈善信托”和“中航信托·中国扶贫慈善信托”。

       共同受托人模式的具体操作是,慈善组织或善款捐赠人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共同受托人,也就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只成立一个信托关系,受益人为设立信托所资助的公益慈善事业中享有信托利益的自然人或者机构。关于共同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能,可采取设立慈善事务执行合作机构,即设立慈善信托管理委员会的方式自由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由信托公司来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由基金会来监管资金的运用和项目的执行,双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所长。其中,慈善组织优势表现在其对慈善项目的管理能力:能够使得慈善目的落实更充分、项目来源广泛;能够更有效地发掘梳理委托人意愿,慈善情怀树立;能够有效整合捐赠人资源平台、发展潜在合作伙伴;募集善款的方式十分灵活,公募私募空间灵活。此外,在税收优惠方面也具有极大的便利性。而信托公司的优势则表现在其对慈善财产的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和理财服务经验,同时在金融审慎监管环境下的能够严格履行受托人义务,更好地按照受托人的意志服务。

 

       模式三:设立信托管理委员会

       在慈善信托中设立信托管理委员会的代表有,“紫金·厚德6号慈善信托计划”和“中航信托·中国扶贫慈善信托”。

       对慈善信托财产如何更透明、更规范、更高效的进行管理是慈善信托设计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一方面要注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另一方面也要关注慈善信托运用的灵活性。设有专门的信托管理委员会,形成对受托人的监督和制衡,是防范道德风险、管理风险,提高执行效率的有效措施。

       一般来说,慈善信托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组建担任,决议表决方式经商议后确定,例如实行一人一票。其职能大致包括审议慈善信托年度、半年度报告及项目清算报告,审议慈善项目管理以及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内容及方式,审议信托财产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及投资方案,还有对增加其他公益合作机构的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决策等。

 

       模式四:股权作为慈善信托财产

       现期已登记备案的慈善信托基本上是以货币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实则,慈善信托的受托管理财产类型具有多样化。近年来,以股权为代表的非货币性财产逐渐成为社会公众持有的重要的财产类型,国投泰康信托设立“国投泰康信托2017年真爱梦想2号教育慈善信托”进一步深化慈善信托领域的实践探索,创新推出国内首单股权慈善信托

       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不仅符合公众财富形态持有转变的趋势,重要的是,还具有运作管理成本低、灵活度高的显著特点。首先,在慈善信托出台之前,以股权来做慈善事业的途径主要是股权捐赠,那么就要面临设立基金会的繁杂手续问题,并且受赠的基金会需要具备专业的管理能力和有效行使股东权力的能力。相比之下,将股权注入慈善信托中能够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只需合法设立一个慈善信托计划,不需要设立受赠基金会就可以完成股权的转移,并保证其独立性;委托人可以选择具有专业理财经验的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充分利用市场信息,审慎管理股权。其次,在慈善信托中,股权由于运用于公益慈善事业而不存在变现的压力,那么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就具有支出灵活性的特征,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情况随时进行出售等。最后,相比于股权捐赠,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设立管理委员会的方式参与股权的管理,以防止多数股东的影响与偏见。

       不过,股权慈善信托现在还面临着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缺失的困境,值得重点研究。

 

       模式五:银行作为财务顾问

       慈善信托中的顾问一般常见于慈善组织或者律师事务所,在项目执行时能够发挥其业务优势,提供专业化的指导。长安信托设立的“长安慈——民生001号慈善信托”首次由银行作为慈善信托的财务顾问,是家族慈善业务发展的新尝试。

       中国的财富传承已经到了代际交替的节点,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高净值人士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同时,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兴起,有着国内的现实需求,也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鉴于家族信托业务的蓬勃发展,家族慈善需求应运而生,慈善信托这一良好的制度架构能够更好的满足家族慈善的迫切需求。在慈善信托的运作中,将银行作为财务顾问与信托公司合作是将慈善信托对接到家族信托的创新尝试。

       上述五种模式综合概括了目前慈善信托发展的最新图景和样态,随着创新模式的不断推出以及参与主体的不断丰富,慈善信托在精细化管理和业务应用场景方面会有新的突破和作为,以更精准地实现信托目的,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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