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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探望权的范围是什么

离婚后最容易产生纠纷问题的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都会想要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孩子的抚养权只能有其中一人,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只能够拥有孩子的探望权,但其实当前大多数人对探望权并不了解,不知道离婚探望权的范围是什么,那具体来说离婚协议探望权的范围是什么呢?

离婚协议探望权的范围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虽说探望权和抚养权的差距特别大,但一般情况下事件的处理判决都是给适合孩子成长的一方,要么就是孩子的自身意愿,所以在之后我们应该对离婚协议探望权的范围有所了解,让探望权起到它该有的作用,当然,如果判决真的存在失误的话,一定要及时提出或者是再次进行上诉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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