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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祖父母争夺抚养权问题?

一般我们会遇到孩子的父母在离婚或者离婚之后争夺抚养权问题,毫无疑问这是合乎常理的,因为夫妻双方都是孩子的法定抚养人,那么如果是祖父母呢,在遇到祖父母争夺抚养权问题的时候,我们又应该怎样来看待这一问题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祖父母争夺抚养权的相关知识吧。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祖孙之间具有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祖父母抚养的能力;

(2)被抚养人需要抚养;

(3)被抚养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祖父母自愿抚养孙子的不予以限制,但是不能附加条件。在上面的案例中,李某的父亲虽然死亡,但是李某的母亲孙某有抚养能力,能够承担抚养李某的责任。因而李某的祖父母不能取得抚养权。虽然李某由生母抚养,即使生母再婚,李某与祖父母的血缘关系不随生母的再婚而消失。如果祖父母死亡,李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祖孙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祖孙之间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祖孙之间也会产生抚养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是:

(1)孙子女的父母双方已经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双方均己丧失抚养能力;

(2)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

(3)祖父母具有抚养孙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二、实体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及顺序在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之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是有条件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才发生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具有对父母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补位性质。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我国《婚姻法》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

以下四种情形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祖父母争夺抚养权的相关条件,从以上资料当中我们可以卡看出,祖父母争夺抚养权的话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的,不管怎么来说前提条件就是祖父母要有相应的抚养能力,如果连抚养能力都没有的话,那是不利于被抚养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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