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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立遗嘱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遗嘱人拥有立遗嘱的能力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遗嘱人是享有自由分割个人财产权利的,但对于设立遗嘱时,也同样有着相应的规定。那就是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应该是处于正确的状态中,也就是说他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而不是在神志不清时迷迷糊糊说出的话语。同时哪怕是遗嘱人在以后的日子里恢复行为能力,这份遗嘱也是属于无效。因为遗嘱这件事原本就是出于老人自主意识的分配,当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有时候这种自主意识或许会存在一定的错误。这样做也是保障了继承人将来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2、自愿设立遗嘱

同时设立遗嘱时应当是处于自愿前提的,而不是因为贪图老人钱财进行威逼 利诱等手段。甚至还有些继承人或许为了得到遗嘱,将来采取篡改的行为。这种事情一旦被发现,哪怕是已经获得了遗嘱,也会被依法剥夺。

3、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或许我们在电视里面曾经看到过,有些老人在立下遗嘱时选择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其他人,而这个其他人却是“小三”。实际上这种做法的遗嘱是属于无效的,因为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德。所以在立下遗嘱时,也应该以不违法社会公德为前提。

4、无法剥夺无保障人员的继承权

最后,我们要知道,虽然享有遗嘱权,但并不代表遗嘱就可以随意分配。比如自己的某个子女生活已经没有保障,但老人在立遗嘱时并没有考虑到将来他们的生活状态,那么这份遗嘱将来也有可能是无效的。但是要注意,这里所谓的无保障人员指的是没有收入来源且失去了劳动能力,而不是那些“啃老族”们!

二、要订立有效遗嘱,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1、厘清遗产范围,明确遗嘱发生作用的领域。遗嘱人应当对自己去世之后的遗产予以交代,包括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量。只要是遗嘱人合法的个人财产,不论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还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均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2、指定继承人,明确遗产的归属。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如继承人不明确,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3、列明继承份额,明确遗嘱的执行方法。在遗嘱中,遗嘱人应当指明各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

如未写明继承份额,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即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指明继承人的附加义务,设定遗嘱适用前提。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设置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继承的前提条件。如生父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女儿,同时要求女儿为继母养老送终等。

5、再指定继承人,防止指定继承不能实现。如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声明他的遗产由小儿子继承,若小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则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除此之外,也要求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当然,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也需要采取法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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