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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证据原则有哪些?

一、刑诉法证据原则有哪些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二、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综上所述,刑诉法证据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体原则又分为审判机关取证原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且形式案件证据的种类也分很多种,在不同案件中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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