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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详细规定

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不时发生,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虽然就妨碍公务罪作了一些规定,同时也允许我国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量刑规定,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南昌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规定。

一、南昌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3)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20%以下。

二、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下列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以妨害公务罪认定: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此外,在我国《刑法》分则的其他规定中,也包含了妨害公务的其他罪名,比如扰乱法庭秩序罪、组织越狱罪等等,这些罪名由于分则都有单独规定,因此,当行为人犯下此类罪的时候,同时触犯了该罪名以及妨害公务罪,构成了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关系。此时应该适用特殊规定的罪名,而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一种犯罪,实践中经常出现在拆迁或者征地过程中。因为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这类问题处理起来也往往很复杂。因此我们建议遇到这类问题时,可以向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延伸阅读: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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