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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规定 辨认笔录要见证人签字吗?

一、根据刑诉法规定辨认笔录要见证人签字吗?

根据刑诉法规定辨认笔录是需要要见证人签字的,根据法律规定,辨认笔录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

1、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2、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3、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4、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5、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二、辩证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对犯罪嫌疑人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在日常生活当中可能辨认这个环节的话,对大多数来说还是非常的陌生,但是在刑事侦查活动当中辨认是非常的重要的,它可以指认出犯罪的人员,而且具有很大的真实性,可以在法院当中作为一种证据来进行使用,影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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