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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直接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一、辨认笔录直接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其一,当事人的陈述。

其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其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

因此,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要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的效率。

二、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上述规定,不认罪,没有口供,或者说零口供,只要有客观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照样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过来说,只有口供,没有其它客观证据,或者其它证据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认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司法机关如果说只有辨认笔录,没有什么其他直接证据的话是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的,因为辨认在某种程度上还是由人去完成的,司法机关应该有其他的物证,跟当事人辨认的具体情况是相吻合的,定罪证据上是越充分越好,因为不排除有些人在辨认的时候故意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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