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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期限是什么时候

一、刑事案件上诉期限是什么时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二、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这就决定了当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决依法享有申诉权。这种申诉属于诉讼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可以由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

按照刑事申诉部门管辖的规定,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时,应当出具申诉书,说明申诉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对口头提出申诉,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接待人员应制作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刑事案件中的上诉权,一般是由特定的主体享有。作为案件中的受害人,并不在此范围内。通常如果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对一审判决、裁定结果不服的话,则只能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而检察院在接到申请之后,也会作出审查,符合抗诉条件要求的,才会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抗诉,而是否作出抗诉决定其实都会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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