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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在很早以前,关于国家追偿赔偿的相关思想就已经萌芽,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制度,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这在我国法律界上是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的。那么,在国家赔偿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的重要问题就是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呢?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一、国家赔偿追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法中,追偿权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追偿权是一种权利。即: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该公务员偿还所赔金额的权利;另一方面,追偿权又是一种制度,也称追偿制度。具体可以理解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偿还赔偿金额的制度。《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同时体现国家赔偿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追偿权和惩戒权的规定,惩戒权是指既要惩罚,也要追责。

二、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者的赔偿义务机关有所区别。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1、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2、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做出的详细解答。由于国家的赔偿的分类包括刑事赔偿以及行政赔偿,所以在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时候,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除此之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授权组织以及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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