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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诉张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龚X与张XX均为在府河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当日,龚X雇佣的员工许XX驾驶龚X所有的无牌照叉车运输木板的过程中,在经过张XX的铺面前,不慎将叉车上装载的木板滑落,将张XX砸伤。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许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住院治疗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张XX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22018.18元,另伤残赔偿金为18700.2元,误工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5元,营养费7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共计59978.38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代理张XX参加本案一审以及上诉二审。许XX工在工作期间从事工作致人损害,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许X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龚X(个体工商户)作为许XX的雇主,在雇员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龚X赔偿张XX各项费用合计59978.38元。龚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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