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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个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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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着很复杂的关系。为了更好的区分两者,我国法律也相应的出台了法律条例对其进行规范。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了债务债权的相关问题。而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个债务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是怎样进行解答的呢?

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个债务

债务是有清偿顺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二、多个债务清偿顺序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参考《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释,其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债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者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20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定的抵充顺序是: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

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兖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何处理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个债务这种情况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当有多个债务时,我国法律提出了清偿的顺序。根据一定的清偿顺序可以有效的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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