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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特征

一、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特征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法律条文赋予了公证效力一个全新的内容,业内有专家学者称之为“不可撤销的效力”,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让位于法定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何种性质,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对不可任意撤销合同适用的排除,即经过公证赠与合同在效力上要让位于法定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定撤销权是否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合同, 法无明文规定。但从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以及法律条文的逻辑来看,不可任意撤销合同仅仅对任意撤销权, 如果不可任意撤销合同具备法定撤销要件的, 撤销权人或赠与人均可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所以说赠与合同公证的不可撤销效力应让位于法定撤销权。

2、  让位于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是穷困抗辩权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可以看出,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继法定撤销权之后再次限制了公证不可撤销效力的功用, 使公证不可撤销效力在效力作用上再次作出让度。

二、不可撤销效力在赠与合同公证中的权利实现途径

(一)单方的赠与公证与受赠书公证中,二者均需经过公证才能具有与赠与合同公证相同的法律效力

公证实践中,赠与合同公证要求双方当事人需同时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赠与公证主要应用于申请人为身处异地的赠与人或受赠人,赠与方与受赠方无法同时到同一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为了积极保护实现赠与人的意愿,将其意愿以赠与书的形式及时固定下来,实践中最常见的便是公证赠与书和受赠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赠与书经公证,但是在受赠人明确接受赠与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里受赠人明确接受赠与应指受赠人单方的受赠书亦经公证,否则,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公证,当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赠与公证实践中,所附义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扶养义务”,这种公证主要出现于老年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或其他人中,更多的是担心赠与后受赠人不尽扶养义务,在此类附条件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有按照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才能实现赠与合同的不可撤销效力。另一种则多见于公益事业中,赠与人附加的义务主要在于约束对赠与物的具体使用。例如某市某水泥厂向某小学捐赠100吨水泥,该水泥厂就提出此赠与合同中附带义务是,赠与的水泥用于该小学加固改造危房校舍使用,不能挪作他用,否则,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成为受赠人时,赠与书经过公证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当然成为财产所有人,赠与人不可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指出:“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赠与未成年人个人的, 应当认定该蹭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本条之规定, 只要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财产属赠与人合法所有, 就不必有未成年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该赠与物就是未成年人个人财产。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假如未成年人受监护人以外的人财产赠与,监护人与该赠与人若有某种利害冲突,监护人不愿代理未成年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那势必出现不能公证的情况, 这样就会侵害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根据此条款还可扩大解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赠人也可在未进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当然成为财产所有人,赠与书一旦经过公证,即具有不可撤销效力。

主要包括赠与合同公证不可撤销效力的法律特征以及不可撤销效力在赠与合同公证中的权利实现途径等知识,如果大家遇到想要撤销赠与合同的问题可以参考上述步骤进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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