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违约合同声讨解除告知函的内容是什么?
违约合同解除告知函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甲、乙双方曾就买卖甲方所有的 xxxxxxxxx(房产所在地址,下称“该房地产”),在xxxxxxxx(第三方中介公司,下称“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于xxxx 年xx 月xx 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称“该协议”),且甲方已经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xx元整(RMB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合意解除该协议,现就解除该协议事宜约定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该协议。
2、甲方应当于本解约协议签订后 日内自行或同意中介公司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 元整(RMB )。若关于该房地产的房屋产权证由中介公司保管的,则乙方同意中介公司将所保管的房屋产权证返还甲方。
3、待各方履行完毕本解约协议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就该房地产买卖事项
再无其他争议,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中介公司,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证件号码:
乙方: 证件号码:
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日 期:
二、《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对于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违约行为所认定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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