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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规定是什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很多关键领域,都是由国有公司控制的,在分类上面,国有公司中有一个特殊的就是国有独资公司。这样的公司股份全部由国家持有,我国的公司法中也对此进行了特别说明。那么,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规定是什么?下面小编通过本文告诉大家。

一、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规定是什么?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设立和新建(投资)设立两种。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改建设立方式,即原有的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设立方式是指国家投资者单独重新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可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条款操作。

综上所述,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公司,根据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规定,这类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有董事会。其中董事会成员应该由国资委指派,如果是职工代表,则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另外,国有独资公司还应该设立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决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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