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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孩子赔偿责任怎么分担?

孩子本来就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是需要我们去保护的,但是现在很多家长都是在忙工作忙生意,很少人去花时间陪孩子,但是很多时候孩子的意外就是发生在出门在外的路上,特别是怕高空坠物的砸到小孩,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高空坠物孩子赔偿责任怎么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温馨提示: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高层建筑呈现增长趋势。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高空坠物(抛物)伤人事件频繁发生,令市民对此类公共安全隐患防不胜防。城区中的私搭乱建建筑物、高楼上随手扔下杂物和日益老化的广告牌或标志,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也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威胁无辜者的生命,还会使邻里、社区甚至城市的形象受到损害。因此,高空坠物(抛物)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的问题。

不少居民都喜欢在阳台、窗台等处摆放些花盆、扫把等物品,并且往往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这些东西犹如一个个“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从高处掉落,比如被大风吹落。要是掉下来砸伤了人,就会引发纠纷。即使阳台上的花盆是被大风吹落的或是被猫、狗等动物打翻掉下楼来伤了人,养花人也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所以,最好不要将花盆等物品摆放在没有防护装置的阳台和窗台等处。

高空坠物(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根据能否找到直接责任人的具体情况,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能够确定直接责任人的事件。如前述案例,就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是王礼明,自然就应当由王礼明个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的事件。很多的时候,发生了高空坠物(抛物)伤害事件时,都可能存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的情形。由于高空坠物(抛物)的取证比较困难,如果没有监控录像等能确定物品来源的证据,整栋楼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居民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就很有可能都要“连坐”,一起成为被告,给予受害人补偿。因此,作为建筑物的物业管理部门,对高空坠物(抛物)的情况应该高度重视,要加强管理,大力宣传,积极防范,排查隐患,防止高空坠物(抛物)这样的事件发生。有条件的,要尽可能的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建筑物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控,以便在万一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损害事件时,能够准确地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综上所述,针对高空坠物砸中孩子的这一行为,首先在居民楼较多的小区里,对于判断到底是哪里掉落这一高空坠物是十分麻的,在进行了确定之后才来判断是不是故意或者过失,针对高空坠物孩子赔偿责任问题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登录网站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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