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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例

互联网不仅给我们的生活生产带来巨大便利,同时又威胁着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与实施,给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如今,与网络相关的侵权纠纷尤其是名誉权纠纷日益增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律图在下文中将根据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例的分析来为您进行解答。

网络名誉侵权案例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2001年6月期间,在北京公司A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家园的BBS论坛上,一网民发表名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帖子。其中有这样的语句:“被xx骗去50元钱,后悔死;开发商答应xx和yy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嫉妒死;看到xx在业主大会上的拙劣表演,笑死;与xx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臊死。”此后,又有《xx就是这样做的》等文章出现,称德楹“以当时委托登记的128户业主为筹码,私自与开发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达成协议,出卖业主利益”。当年7月13日15时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业主代表(指xx)无权与公司签协议》的文章。

作为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代表xx、yy两人认为,称文中“xx”和“yy”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对事实的捏造,严重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故他们认为,对此A公司未尽到审查和删除的管理义务并拒绝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应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A公司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A公司提供文章作者个人资料的要求。并当庭宣判A公司为合法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两原告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仅从案情出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大体有这样几个原因:

(1)没有在网站信息记录保存的规定时间60天内,要求通过网站找出发布信息的直接作者。

(2)对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涉及的侵权内容,如“xx”、“yy”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断这些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赛龙网公司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

(3)作为网络服务商的A公司,为用户提供网上服务,负有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

原告实质性败诉是由于没有在规定的60天里,要求网站找出信息发布者,而对于原因(2)(3)法院的判决也有些含混不清。第二条是关于网上文字的影响范围,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判断网上信息影响范围的标准;对于第三条更是基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即发布者的信息是合法的。如果信息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公司,当然应当尽到删除的义务。而恰恰是原因(2)(3)才真正反应出网络名誉侵权案的特殊性。

一般新闻侵犯名誉权的理论分析: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参政议政,进行舆论监督的基本前提。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是公民舆论集散地和代言人,肩负着舆论监督的任务,是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是大众传媒实现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更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近年来,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例此起彼伏,屡见不鲜,虽然法律规定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但同时尊重他人也是我们作为文明社会人必然要遵守的一项不可逃避的义务,而在网络上以各种“作品”侵犯他人的的名誉,使其生活受到消极影响,不仅在法律上,更是在道德上为人所不齿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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