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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追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环境行政处罚追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行政处罚追诉期限是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污染环境的行政立案标准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流程是什么?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环境行政处罚的听证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八条 【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的行政违法案件的追诉时间都是两年,但是,环保局发现环境污染行为并且也已经立案的情况下,应当在30天之内作出处理决定。环境污染对全社会都是有危害的,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举报环境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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