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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有哪些?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基本程序是:

(1)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应当在7日内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限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2)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

(3)讯问犯罪嫌疑人。

(4)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他们提出的书面意见附卷。

(5)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特别留意有无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若有疑问可要求其公安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6)调查核实其他证据。比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勘验进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自行复验、复查

二、审查起诉的期限有哪些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综合上面所说的,审查起诉就代表着案件已经移交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在收到之后就会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如果在审查期间遇到证据不齐全,那么就可以对此案件进行退侦,让公安机关对此案件重新进行侦查,这样才能对案件依法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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