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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吗?

民法是与我们生活最贴近的一部法律,其中规定的是关于我们生活中各项权利与责任,涉及到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但其中内容之广不是小编可以简单整理出的,下面就先给大家解答民法总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采取特定形式吗这一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采取特定形式吗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了书面、口头形式以外,也可以采取其他约定的形式。对于这种形式法律上没有严加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个别形式是否允许,请登陆律图网站,我们有专业律师为您做出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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