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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已经废止,对未成年的保护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的保护原则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二、未成年的监护人范围有哪些?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1、从宽处理的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4、分案处理的原则。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6、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7、全面调查的原则。

四、未成年涉嫌刑事犯罪怎么写罪轻辩护词?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等各方面都不成熟,所以,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是需要依靠社会各界共同配合的,对未成年人,应当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代表未成年人可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这一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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