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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特殊法人地位是什么?

民法典的总编就是民法总则,基本上涵盖了所有民事活动原则和规定。在2016年,民法总则明确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特殊法人的地位。那么,民法总则特殊法人地位是什么?民法总则总则编制又是什么?小编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民法总则特殊法人地位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地域性、社区性、内部性,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组织,也不同于公益性组织,简单套用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难以准确界定其属性。鉴于其特殊性和唯一性,建议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定法人,可以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以便为制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法律规定提供遵循和依据。

二、民法总则总则编制是什么?

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4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特殊法人地位是什么的全部解答。特殊法人是受特殊的法律来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来说,是不同于其他民营和私营企业的公营企业。民法总则经过多次的修订才逐渐的完善,在去年,集体经济组织也明确了其特殊法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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